清洁能源基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清洁能源基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创建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证施工现场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人、财、物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消防设施、动火作业、消防检查等管理要求;用于清洁能源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和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国务院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DL 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 职责
3.1项目部负责组织建立项目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设在项目安委会内),全面领导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 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定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并审查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安全措施及动火工作票制度。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组织进行消防活动演练。
3.3 现场各分包单位应独立组建本单位消防管理队伍,在项目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按照消防管理要求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负责培训本单位人员的消防技能、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
4 管理要求
4.1 对消防设施的管理
4.1.1项目部及施工分包方应根据本单位施工内容,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及设施。
4.1.2 施工分包方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台帐、平面布置图和相应的消防器材数量,并把平面布置图和消防器材数量交项目部、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4.1.3 施工分包方不得随意变动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数量,禁止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4.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4.2.1 各施工分包方专、兼职消防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应形成维护与保养记录。
4.1.2 对已过期、失效或因火灾等原因使用过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或更新。
4.3 重点消防部位和场所的防火管理
4.3.1 重点消防部位和场所是指:
1)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2) 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施工的部位;
3) 物资集中的场所;
4) 人员集中的场所。
4.3.2 重点消防部位和场所的管理措施
1) 根据重点部位的消防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
2) 对潜在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部位/场所,如煤气化装置及系统、油库、油箱和集控室等,应作为消防应急的重点控制对象,配置必需的消防应急设施,完善应急计划,明确紧急情况的应急步骤等措施。
3)项目部应对施工分包方的重点消防部位和场所的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4.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重点部位和其它受限制区域的动火作业,施工分包方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实行现场监护。
4.5 消防应急预案
项目部及施工分包方应根据现场消防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设施、物资及联络沟通渠道等有关要求,组织必要的应急演习,以保证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有效的应急行动,使可能的火灾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具体管理要求见项目部《现场消防安全应急响应预案》。
4.6 火灾事故的管理
1)施工现场一旦发生火灾、火险,应按照《现场消防安全应急响应预案》的应急措施组织灭火及相应的事故处理。
2)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按“ 四不放过” 原则和项目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7 对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4.7.1 项目部应结合安全检查,对各施工分包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认:
1) 现场消防设施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2)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3) 重点防火部位防范措施的充分性。
4.7.2 项目部应对施工分包方消防安全设备台帐和重点消防部位和场所的防火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在有疑问时直接检查有关施工分包方重点消防部位和场所的防火管理情况,以确认重点消防部位和场所的防火、消防管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管理要求。
4.7.3 项目部应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4.7.4 上述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都应进行整改,进行复查验收,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5 记录
《施工现场消防活动记录》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监督检查记录》
《防火重点部位审批表》
附录A: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规范性附录)
附录B:
《防火防爆管理要求》(资料性附录)
施工现场消防检查活动记录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活动地点 活动时间
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活动内容记录(可另加页):
主持人: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_____________ 受查单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防火、防爆检查 1 易燃材料、易燃废料的堆场设置的检查(符合附录A 中的规定)
2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库检查
3 有爆炸性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外检查:
—对采用电气设备、开关检查;
—防静电措施检查;
—消防栓检查;
—灭火器材检查;
—易燃、易爆标志检查;
4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检查
2 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3 对消防设施的管理 设置合理;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
4 重点消防部位和场所的防火管理 1 建立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
2 根据重点部位的消防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
3 对潜在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场所/设备,是否做到应控在控,并作为消防应急的重点配置必需的消防应急设施,完善应急计划,明确紧急情况的应急步骤等措施。
5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可操作);
2 执行情况
6 火灾事故的管理 火灾事故的管理方案;
—火灾事故的管理方案制定;
—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的消防组织;
—义务消防人员的确定;
—火灾事故的消防物资准备;
—火灾事故的消防应急演练;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务制度。
检查人 日期
陪同人 日期
防火重点部位审批表
工程项目名称: 编号:
重点部位名称:
确
定
重
点
部
位
理
由
分
包
单
位
意
见 防火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项目部意见 安全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审批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序
号 序号
建筑物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正在施工中的永久性建筑物 20 15 20 25 20 30 30 25 10 25
2 办公室及生活性临时建筑 20 5 6 20 15 15 30 30 20 6 25
3 材料仓库及露天堆场 15 6 6 15 15 10 20 20 15 6 25
4 易燃材料(电石、油料等)仓库 20 20 15 20 25 20 30 30 25 20 30
5 木材(圆木、成材)堆 25 15 15 25 2 25 30 30 25 15 30
6 锅炉房及其他固定性用 20 15 10 20 25 15 30 30 25 6 30
7 易燃物堆场 30 30 20 30 30 30 2 30 25 6 30
8 锻工间 30 30 20 30 30 30 30 20 25 25 25
9 主厂房 25 20 15 25 25 25 25 25 25 15 30
10 一般性临时建筑 10 6 6 20 15 6 6 25 15 6 25
11 氧气瓶、乙炔站 25 25 25 30 30 30 30 25 30 25 50
注:1.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区相互的防火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5~20m。
2.单层用易燃材料建成的宿舍和办公室相互间距不得小于7m。
3.宿舍、办公室及俱乐部、浴室等公用建筑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防火防爆管理要求
1 易燃材料、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用火作业区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
2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A中的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不得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同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
3 在有爆炸性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室外,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4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5 下列设施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应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在仓库、宿舍、重要机器设备及加工场地内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6 消防器材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定期检查,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器具有效;消防水带、砂桶、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它用。
7 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标志。
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9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应穿防止产生静电的服装(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10 开启易燃材料包装的设备箱或设备本身应防火的设备箱,不应使用火焊切割的方法。
11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应通风良好;在施工作业时以及在施工作业完毕后的24 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m 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
12 氧气、汽油等危险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以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35℃。
13 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时,应办理工作票,只有采用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4 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时,押运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
15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16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 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17 严禁在带有压力的容器或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19 在已贮油的油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规定。
20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21 乙炔气橡胶管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胶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22 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
1)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2)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23 气瓶运输的规定:
1) 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
2)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3)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用车运输。
24 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在工作间歇或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25 严禁进入贮有煤粉和煤粉仓内工作。进入放空的煤粉仓内工作时,应先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仓内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含量在允许范围内方可工作。
26 用液态烃和乙炔点火时,贮气瓶应放在防火、防爆的安全地带;安全阀、控制阀、标志等应齐全完好;操作时应有防止回火和爆炸的措施。
27 对已充油的变压器的微小渗漏允许补焊,但禁止火焊,应采用断续的电焊,焊点周围的油污应清理干净,应有妥善的安全防火措施。
28 变压器的干燥现场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并应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9 蓄电池注酸前,应将蓄电池室内的临时用电设施拆除。蓄电池注酸后,室内严禁烟火,并不得再进行与充电无关的其它工作。
30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或穿带有钉子的鞋进入油区。
31 在油区工作应使用有色金属工具,使用铁制工具时应有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如涂凡士林、加铜垫等。
32 动力及照明电源应设在油区外,电线绝缘应可靠,并应符合防爆要求,手电筒应是塑料外壳的。
33 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工作票,并应有监护人和消防措施,工作结束后不得遗留火种,工作进行中消防人员应始终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