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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基地物资保管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5-23 22: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清洁能源基地物资保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清洁能源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仓库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收发迅速、确保安全,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库房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资货位的安排
   第二条 入库物资按照库号、仓位号、货架号、层号、物料编号进行归类存放。
   第三条 物资验收合格后,首先按照物资种类的不同,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库房。
   第四条 库房管理人员将每类库房划分成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区域里摆放不同种类的物资,对于落地堆放的物资要挂牌标识,标识牌要写清楚每类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
   第五条 落地堆放的物资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成行成列,摆放整齐,过目见数,检点方便,领取方便。
   第六条 每列货架必须标识清楚货架号、层号、位号,必须挂有标识牌,详细注明不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
   第七条 未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应单独归类,划分区域存放,并分别挂“待验”、“不合格”标识牌。
             第三章 物资的记帐、盘点
   第八条 库房管理人员根据材料种类的不同,分别建立材料明细帐,在帐页上要注明每种材料的货位号,以便查对。
   第九条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材料的入、出库凭证及时登记入帐,填写清楚、准确,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条 库房管理人员对于材料的进出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结转库存数量。
   第十一条 库房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统计、汇总材料的入库、出库以及库存情况,并上报各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量。
   第十二条 库房物资要定期进行盘点,盘点分为:
   (一)月度盘点: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帐物是否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二)半年度盘点:每半年一次,查核帐物是否相符以及实际库存数量,为财务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三)年度盘点:每年一次,公司资产全面盘存。
   第十三条 对盘点出的呆滞材料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并做处理,减少库存积压,降低库存成本。对盘盈、盘亏情况,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做帐务处理;
   第四章 物资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不同种类的入库物资,库房管理人员采取不同的保管、保养方法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 怕潮湿和易霉变、易生锈的商品,应存放在较干燥的库房里;怕热、易溶化、发粘、挥发、变质或燃烧、爆炸的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的阴凉场所;
   第十六条 性能相互抵触或易串味的商品不能在同一库房混存,以免相互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于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分区分类,合理安排储存场所。
   第十七条 露天存放的物资在垫垛以后,要加以妥善的苫盖。
   第十八条 根据库存货物的性能要求,适时采取密封、通风、吸潮和其他控制与调节温湿度的方法,力求把仓库温湿保持在适应货物储存的范围内,以确保货物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库房管理人员做好库房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工作,随时检查库房安全情况,如出现异常,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库房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存人员擅自入库,防止物资丢失。
   第二十一条 库房管理人员岗位调动时,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实物盘点及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库房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条款执行,每发现一次扣除100元。
   第二十三条 库房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物资发生损毁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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