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基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清洁能源基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了明确清洁能源基地差旅费预算、控制的管理要求及报销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员工出差费用,实行定额包干,鼓励节约,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二条 员工报销差旅费必须附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出差申请单不准有涂改现象,否则不予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副总指挥以上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经总指挥批准的出差申请单;
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出差申请单;
普通员工报销差旅费,出差时间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必须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出差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必须附经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的出差申请单。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的范围包括路途交通费、住宿费和补助(伙食补助、长话漫游费、出差地交通费及办公费等)三项。
第四条 住宿费、补助报销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区域
职别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补助 住宿费 补助 住宿费 补助 住宿费 补助 住宿费
总指挥 180 410 160 300 130 240 110 180
副总指挥、总监、总工、副总工 160 360 140 260 110 210 90 160
项目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副总经理 140 310 120 220 90 180 70 140
部门副经理以下(包含部门副经理) 120 260 100 180 70 150 50 120
一类地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二类地区:无锡、苏州、常州、威海、唐山、包头、桂林及各省省会或其他类似于省会的地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新区视同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地级市或等同于地级市的地区。如内蒙古的临河、集宁、乌海、赤峰、通辽等;
四类地区:旗县及以下地区。如杭锦旗、鄂前旗、库伦、达旗等。
第五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员工出差住宿费按定额管理,住宿费天数按出差过夜天数计算,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鼓励节约。
(二)员工出差到家庭所在地的不予报支住宿费,但按等级标准补助生活费。
(三)员工出差至公司成员企业,由企业招待住宿的不予报支住宿费(但由企业或办事处收取住宿费的据实报销),可按等级标准补助生活费。
(四)报支住宿费必须附有不少于住宿费标准60%的出差地住宿发票;出差路途交通费的报支,其票面时间必须与出差时间相钩稽,否则不予报支。所有的发票如有票面日期的,应与出差时间相钩稽,否则不予报支。
第六条 员工出差的路途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各级员工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级次 职 级 可乘坐交通工具
1 总指挥 国内飞机头等舱、国外商务仓、火车软卧、轮船一等舱及以下
2 副总指挥、总监、总工 国内飞机经济舱、国外飞机商务仓、火车软卧、轮船一等舱及以下
3 项目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副总经理 国内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及以下
4 部门副经理 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及以下
5 部门副经理以下下 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及以下
(二)员工出差可在职级类别范围内自行选择交通工具,票价实报实销。乘飞机者可随机票报销基本保险一份。
(三)除副总指挥、总监、总工、项目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外,其他人员因公务出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填制申请单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副总指挥签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按照第六条第五款执行。
(四)员工出差乘座飞机的,可以凭票报销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包括乘坐出租车费),除此之外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五)员工未经审批同意超标准乘座交通工具的,公司按照级次内平均标准与实际发生票价较小的予以报支。例如一般管理人员乘坐飞机,如果机票价格大于同程硬卧价格,公司按照硬卧价格予以报支,超出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如果机票价格小于同程硬卧价格,则按照机票价格予以报支。
(六)工作人员出差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一般不予报销,但能够提供票据的,可在标准范围内予以报销。在火车上过夜的,可按火车终点站所在城市标准报销住宿费。
(七)订票费实报实销(金额超过车票价格20%以上者应写明原因,由副总指挥单独签批)。
第七条 员工探亲期间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员工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发票按实报支,绕道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支。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及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在规定(一次/年)标准内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人员按自身职级类别规定凭发票据实支报销交通费。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乘坐出租车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按差旅费住宿标准凭发票报销1天住宿费。
(四)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订票费以及乘便参观游览等项目开支,均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八条 员工外出实习、参加非学历培训和进修期间差旅费开支办法
(一)员工外出实习、参加各种非学历培训及进修需经公司事前同意,持有出差派出单。
(二)外出培训人员,由培训单位解决食宿的,公司不予报销住宿费,每天补助50元。
(三)外出培训人员,培训单位不解决食宿的,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出差补助按标准的80%执行;在15天以上3个月以下,出差补助按标准的60%执行;在三个月以上的出差补助按标准的50%执行。
第九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期间的差旅费开支办法
(一)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公司不予报销住宿费,每天补助50元。
(二)凭举办单位证明或通知,会议期间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补助、交通费规定标准报支。
(三)公司在外地主办召开的会议,公司参会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在会议费中统一支付的,不再报支。
第十条 司机、驻外人员、工伤及随行人员差旅费开支办法
(一)汽车司机出车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凭票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部门副经理以下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二)驻外人员驻勤补助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伤人员外出看病,按实际天数报销住宿费(住院期间不计),补助按照公司差旅费标准的70%发放;随行护理人员按照其日收入*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支付(由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内部派出协调人员按照差旅费标准报支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丢失火车、轮船票、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必须在回到公司后第二个工作日起7日内报销差旅费(节假日顺延),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账的人员,应在3日内通知财务部门,并说明具体原因和估算出差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洁能源基地各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