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基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清洁能源基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能源基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纳税资料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其他财务报告。
(四)纳税材料: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税收优惠批复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材料等。
(五)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工作交接记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第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集团亿利资源集团财务中心、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一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并至少保存两套以上的账套备份光盘。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序号 档案名称 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帐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帐簿类
4 总帐 15年 包括日记总帐
5 明细帐 15年
6 日记帐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帐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帐单 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