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基地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清洁能源基地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能源基地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促进清洁能源基地货币资金规范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是指清洁能源基地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对象为清洁能源基地及基地各项目部。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 清洁能源基地的出纳员为货币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条 所有货币资金的收取和支付只能由出纳进行,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基地的现金和现金支票。
第六条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清洁能源基地应严格履行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制度。对于特殊事项和意外应急事项须临时收付资金,须按审批程序中规定的人员口头同意后先予办理,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禁止未经授权操作货币资金,禁止超越权限批复资金。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八条 清洁能源基地的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第九条 清洁能源基地所属各部门每月25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下月资金计划,由财务部门汇总编制下月资金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各部门资金计划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十条 各部门(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计划收付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在执行期间,由于项目预算调整、出现无法预测的经济业务等原因,需进行调整的,由本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支付申请:各用款单位或个人需向外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是否属于预算内款项或列明预算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参照《往来款项支付流程》、《内部员工公务借款流程》、《预算内费用报销流程》、《对外捐赠、赞助流程》等执行。
第十三条 支付审批:审批根据第十二条中相应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支付复核:相应的会计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的内容为:
(1)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2)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
(3)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4)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第十五条 支付办理: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并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支付资金后,根据支付资金的种类在审批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章,在附件上加盖“附件”章。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清洁能源基地及其所属各项目部只能在下列规定范围内支付现金,除此之外,财务支付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超过结算起点以上的现金支出应报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现金的库存管理
(1)清洁能源基地的现金限额的核定,由财务部门根据现金支用量的多少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部分应即时存入开户银行。
(3)经批准可以收取现金的机构和部门,当日收取的现金下班之前必须全额交给出纳或存入开户银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4)库存现金必须全部存入保险柜。出纳违反规定私自在外存放现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未造成损失的,每发现一次对出纳处罚300元,财务负责人处罚100元。
(5)出纳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不得随意将保险柜钥匙交给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出纳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6)单位保险柜在未经财务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凡经发现,一律作为公款现金溢余处理。
第十九条 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1)公司取得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应妥善保管,并做好安保工作。
(2)不准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抵库。收入的现金必须入账反映。
(3)对于现金收入,出纳员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真假;对于当面没有履行点验手续或当面履行点验手续而由于工作失误事后发现短缺或假币的,由出纳员负责赔偿。
(4)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要盘点库存现金,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若有差异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财务负责人每月至少要组织抽查盘点一次库存现金,并做好盘点记录。盘点记录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 结算范围
清洁能源基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供应商、客户、公司员工等)发生各种结算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支付现金以外,一律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
第二十一条 账户的开设:
(1)清洁能源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2)基地指挥部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终止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书面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账户的使用
(1)清洁能源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2)清洁能源基地不得出借银行账号,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之外的收支结算。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没有资金保证的其他票据,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4)清洁能源基地会计每月必须核对当月的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事项必须查证原始凭证;对调节不符的事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清洁能源基地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明细分类账和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及时记账和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清理。
第八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在开户银行预留以下印章印模,作为银行收、付款的必备印鉴:
财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人员印章;
出纳私人印章;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人员印章由印鉴所有人指定人员保管或委托财务人员保管,出纳私人印章由出纳个人保管;严禁财务负责人、出纳之间相互委托保管印章;严禁委托出纳员保管印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清洁能源基地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