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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基地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5-23 22:59 来源:煤矿安全网

清洁能源基地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在于对工程项目做到内部层层把关,把质量问题消除在封闭之前,从而有效地控制施工质量,求得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得到保证,得到一个质量上可信任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工序中间环节验收、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清洁能源基地EPC总承包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建筑及安装项目。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四条  隐蔽工程依据设计文件、合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进行验收,其中地基验收设计专业人员必须参加。
第五条  隐蔽工程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一)重要建筑及安装项目作业指导书(或技术措施)。
(二)隐蔽项目施工程序。
(三)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
(四)经过复核的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
(五)经过复核隐蔽项目施工自检原始记录。
(六)隐蔽工作报告(含施工作业质量与标准的差异,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承包商提前一周向监理单位提交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申请,并附需检查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承包商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业主和监理在资料审核合格后,提前通知总承包商验收的时间。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应当场对验收结果进行认可,遗留问题作备忘。
第十条  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
(一)清洁能源基地工程技术部、项目监理单位事前确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总承包商可自行隐蔽,但必须作好记录。
(二)总承包商未通知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能进行隐蔽及下道工序作业。否则清洁能源基地工程技术部、项目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清洁能源基地工程技术部(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总承包商(一份)、分包商(一份)分别管理、备查。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确认隐蔽工程项目已完工,并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现场实地抽查施工记录。抽查时承包商应认真配合。
第十四条  承包商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变动部件尺寸、位置。
第十五条  隐蔽工作项目未全部完成,主要技术记录不完整或失真时,隐蔽验收工作暂缓。
第十六条  采用“隐蔽工序验收签证书”(安装工作)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土建工程)以及有关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出厂验收记录表等。
第五章  检查与评价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检查人是清洁能源基地工程技术部各专业的专工。
第十八条  检查人要对各个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执行与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总承包商、分包商和监理单位的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评价人是清洁能源基地总工程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清洁能源基地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录1: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操作流程图
附录2:《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附录1: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操作流程图

注: “合格与否”包括是否完工,必须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附录2:
                                                   编号:         

清洁能源基地EPC总承包工程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检查评价人  日期 年  月  日
成员
评价题目 评价内容 评   价
制度理解
情况 各级人员对制度是否理解深刻、执行严谨 是 否。原因: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程序和手续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隐蔽工程质量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是 否。原因:
制度执行
效果 制度执行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是 否。原因: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评价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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