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基地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清洁能源基地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而且复杂多变,常难免会出现某种质量事故或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为达到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改进质量管理的工作及加强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事故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处理好工程质量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清洁能源基地EPC总承包工程中质量事故的处理管理。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四条 质量事故处理依据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二)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三)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1、工程总承包合同。
2、监理合同。
第五条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安装、试运)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第六条 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首先应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或与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停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调查应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要明确事故的范围、缺陷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 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第九条 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一)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但处理技术措施应经质检部门会签,并将处理技术措施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二)质量事故处理前事故责任单位应如实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三)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承包单位核签后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代表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应由业主、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质监站、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商定并签证后实施。对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请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工程技术部上报亿利资源集团和总管理中心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第十条 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中不包括下列情况造成的事故:
(一)施工单位附属企业生产的各种预制构件在出场(厂)前发生的质量事故;
(二)在设备开箱验收或清洗时,发现原来设备本身已形成的质量事故;
(三)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由于使用(生产)单位操作或管理的原因所造成的质量事故。当然,由于施工原因而在使用时暴露的质量事故仍应计入总承包商及施工承包商的事故统计之中;
(四)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如地震、风灾、水灾、火灾等)。
第十三条 相关问题
(一)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二)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三)施工任务分包方发生的事故,由总承包商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四)有关事故中定性、责任、处理意见上各方分歧重大而又不统一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
(一)重大质量事故
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
6、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二)一般质量事故
1、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
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三)记录事故
1、返工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下。
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第十五条 本制度附表一式六份,由施工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各存一份、施工承包单位存三份。
第十六条 凡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七条 记录事故由当事承包单位记录、处理,并抄报监理单位、业主工程技术部。
(一)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公司上级单位(总承包商)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工程技术部。总承包单位及其质检部门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业主工程技术部和监理单位。
(二)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及总承包商上报外,还应在5小时内向监理单位、业主工程技术部报告。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24小时内写出调查报告。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业主等各方参加事故原因分析,在事故发生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业主上报有关上级机关;工程技术部上报亿利资源集团。
(四)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补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
(六)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质量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及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法律制裁。
第五章 检查与评价
第十八条 制度的检查人是清洁能源基地工程技术部各专业专工。
第十九条 检查人要对各个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处理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度的评价人是清洁能源基地总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发现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要及时反馈工程技术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录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附录2: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附录3: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附录4: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附录5:《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附录1:
编号:
清洁能源基地EPC总承包工程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清洁能源基地:
年 月 日 时在( 部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现报告如下:
1.事故概况(事故原因、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
2.造成损失:损失金额(估算)万元
3.应急措施:
4.初步处理意见:
5.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情况:
承包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2:
编号:
清洁能源基地EPC总承包工程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清洁能源基地:
年 月 日 时( 部位)发生
工程质量事故,已于 月 日 时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你处,经组织对该事故详细调查和研究,现将处理方案报上,请审查。
附:事故处理方案
承包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承包商(供应商)核查意见:
代表: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总监理师: 年 月 日
附录3:
编号:
清洁能源基地EPC总承包工程
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清洁能源基地:
年 月 日发生的( 部位)的质量事故,我单位已按批准的〔 〕号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完毕,请予查验。
附件:自查记录和试验记录。
承包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查验意见: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总监理师: 年 月 日
附录4: 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附录5:
编号:
清洁能源基地EPC总承包工程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检查评价人 日期 年 月 日
成员
评价题目 评价内容 评 价
制度理解
情况 各级人员对制度是否理解深刻、执行严谨 是 否。原因:
质量事故程序和手续 质量事故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是 否。原因:
制度执行
效果 制度执行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是 否。原因: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评价负责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