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验收移交精细化管理制度
通风设施验收移交精细化管理制度
一、生产科负责矿井通风设施质量验收和移交工作,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和移交时,被验收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必须派一名领导参加。
二、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对于“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工作面不准开采。
三、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3天内由施工单位书面通知生产科组织验收和移交,生产科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天内组织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进行验收和移交,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不予验收,并且业务科室不予核算工程量,综合办不予结算;生产科3天内不予验收的给予生产科责任人200元罚款。
四、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生产科组织验收。
五、验收得分少于95分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由生产科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要按规定时间落实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生产科反馈,请示复查,复查仍然存在问题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处罚款。
六、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生产科等验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不按标准进行验收的对验收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七、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记录表格由通修队负责制作和保存,保存最少1年。
八、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风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进行维护或重新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