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异常及时汇报调度精细化制度
瓦斯异常及时汇报调度精细化制度
为加强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各单位、科室的管理责任和提升防范事故的能力,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潘津工业煤矿瓦斯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制度》。
一、严格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规定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二、瓦斯异常汇报程序
1、生产技术科(调度)监控中心、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员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
2、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向有关领导汇报:
(1)凡发生瓦斯超限达到0.8%及以上、小于1.5%的,必须立即向生产技术科(调度)值班主任、值班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汇报。要求发生瓦斯超限地点立即停止生产,查明现场超限原因。
(2)凡发生瓦斯超限达到1.5%及以上的,必须立即向生产技术科(调度)值班主任、值班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长汇报。并要求瓦斯超限地点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查明现场超限原因。
(3)发生瓦斯超限后,生产技术科(调度)要在下列时间内报告新疆公司调度室:瓦斯浓度≥3%的10分钟内,瓦斯浓度<3%的30分钟内。
3、所有瓦斯超限必须进行统计记录。井下各工作地点预计可能造成超限的,必须编制措施报矿生产技术科(调度),由生产技术科(调度)填报瓦斯超限计划申请单,经矿长签字批准,提前向新疆公司调度室传报,否则均视为无计划超限。生产技术科(调度)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进行统计汇总,并在每周五下午5点之前报新疆公司生产技术部。
三、瓦斯异常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1、生产技术科(调度)接到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情况时,必须认真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检查工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生产技术科(调度)接受瓦斯检查工、监控信息中心值班员汇报后,做好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姓名、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治理结果、恢复供电和恢复生产情况等。
4、监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记录包括:瓦斯超限传感器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等。
四、瓦斯异常或超限的界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照瓦斯异常统计:
(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0.8%;
(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0.8%;
(3)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4)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0.8%;
(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
(6)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
(7)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