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瓦斯检定仪、便携仪使用精细化制度
光学瓦斯检定仪、便携仪使用精细化制度
一、便携仪的使用范围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三、便携仪使用管理制度
(一)办理仪器领用牌:由各单位统一到安检科办理,各单位要将使用人的单位、姓名、从事工种或职务和一寸照片交到安检科,由安检科统一办理,办证时要做到使用人、照片和单位三者相符。
(二)使用人转岗或调动单位必须在调令下达的三日内将旧牌交回安检科,需继续使用的由安检科重新登记办理,否则,对使用人调出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罚款。
(三)使用者要对证牌进行妥善保管,使用人出现证牌丢失要立即向安检科挂失并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重新补办,否则造成仪器丢失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证牌丢失人员在通修队挂失后,由于发放员不负责任造成仪器丢失的对发放员罚款500元/次。证牌出现水洗,进水等不能正常使用的,发放员有权拒绝发放仪器,责令使用人重新补办或由所在单位和安检科开具双重证明领取,同时对使用人罚款20元/次。
(四)使用人在持证领取仪器时,必须人证相符,不能代领,若人证不符或代领,发放员将不予发放并追罚相关责任人 50 元/次;严禁转借仪器,发现一次使用人、转借人各 100 元,发放员严禁无牌发放仪器,否则按相关制度执行。
(五)使用人在持证领取仪器时,要认真检查仪器的使用性能,只有确认仪器的使用性能完好后,方可交证签名领取仪器,仪器领走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由使用人承担。
(六)使用人在升井后必须及时(必需当班)将仪器交回仪器室 ,经发放员检验合格后将仪器收回,发放员做好记录并发还使用人证牌。凡不按规定在当班交回仪器者,每超过一班罚使用人50元 ,累计计算。
(七)凡因使用过程中造成仪器进水或损坏的、拆卸仪器的罚款800元,丢失仪器者罚款1000元,由安检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便携仪和光瓦必须定期送有资质的安全仪器检定单位进行检定校验,经检定合格的仪器方可投入使用。
(九)仪器发放员必须做好发放记录(包括领取人姓名、单位、领取时间、机号、交还时间),发放仪器时要仔细检查仪器的工作状态,严禁发放不完整、损坏的仪器,否则,将给予发放员100元/次罚款。
(十)仪器校验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对便携仪和光瓦进行调校,及时对损坏仪器进行维修,保证每台仪器性能完好,并认真做校验记录。
(十一)罚款由安检科造表,每月一次,经安检科科长或通风副总签字后报综合办从处罚人当月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