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测定精细化管理制度
粉尘测定精细化管理制度
一、矿通修队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全矿井测尘工作,业务由生产科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
二、测尘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三、按以下规定开展测尘工作。
(一)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每月9日~12日测定第一次,每月19日~22日;粉尘分散度,每年6月、12月各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每班次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季度末一个月随第一次全尘测定时至少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6月和12月各随测定全尘时至少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随第一次测全尘时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年6月、12月各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测尘所用的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并按期进行计量检定。
五、每次测尘结束后第3天将测尘数据形成报表,向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生产科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六、测尘必须有记录,并建立台账,记录、台账保存不少于1年。
七、测尘员要在测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有关单位安设及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直至停止施工单位继续作业。
八、对于不能按要求进行测尘的对通修队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测尘员罚款50元/次。不能按时上报测尘报表的对通修队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每推迟一天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