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精细化管理制度
防灭火精细化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关防灭火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2、副井口、主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
3、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电站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沙箱储沙量不小于0.3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并悬挂管理牌;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每缺小一项罚责任人50元。
4、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
5、副井口必须严格执行井口上、下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易燃品入井。
6、井下各区队所使用的胶带输送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阻止胶带着火事故发生:
1)必须装设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
2)液力偶合器不准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3)必须设置洒水装置和防跑偏装置。
4)胶带输送机的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必须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同一个措施连续使用不得超过48小时。通修队、安检科派专人在现场监督检查。井下未实行全风压通风的巷道中禁止从事电、气焊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8、井下所有消防主管路及消防栓的安装、检修、维护,由机电一队负责。井下消防防尘系统图由机电科每季度更改一次。
9、井下硐室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允许存放荆芭、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防火门必须安全可靠。
10、以上制度由生产科、安检科、通修队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情况,对违反单位或个人由安检科追查落实,并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