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药前准备工作精细化制度
装药前准备工作精细化制度
1、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
(1)检查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残爆)。
(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施工车场、峒室等,必须有补充措施。
(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必须改正。
(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检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畅通。
(6)检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节、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7)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完好情况,以及伞檐是否超过规定。
(8)检查空顶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9)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10)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掘进。
(11)询问本茬炮应装药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规定
(1)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之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
(3)装配起爆药卷期间,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
(4)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适量炸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炮的数量为限。
(6)用竹、木签逐个在药卷平头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及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孔。
(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
(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瑞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
(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
(14)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电雷管混放。
(15)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3、准备工具、材料
(1)由施工单位第—负责人指定人员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
(2)班组长在和爆破工一起清点完爆破孔后,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3)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4、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
(1)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2)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3)检查炮泥、水炮泥数量、质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有专门安全措施,否则,不得装药放炮。
(6)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7)检查班组长、安全员是否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8)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
(1)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2)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爆破母线不得随意敷设在巷道上,不得敷设在水中、淤煤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挤压或高温烘烤。
(3)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7)爆破母线应采用标称截面1~2.5mm2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铝线和裸线。
(8)严禁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爆破母线。
(9)母线升井后要进行干燥,在井下要放在干燥安全的地点,并定期做电阻测定和绝缘性能测定。
6、施工单位班组长设置警戒
(1)由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内设置警戒,由爆破工监督,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
(2)最短警戒距离:
回采工作面:上撤50m:下撤50m。
掘进工作面:
煤巷:直巷100m;拐弯巷道8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米。
岩巷:直巷120m:拐弯巷道10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米。
(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4)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班组长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
(5)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