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和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职工生活福利及其它企业主要规章制度的问题召开。
第四条 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提前10-15天下发,广泛收集职工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提案收回交工会审查整理,未立案的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立案的送交处长,并由处领导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负责给予解答。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干部,其中技术人员、工人、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八条 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随着代表大会的结束而自行解散。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条 遇重大事项,经处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若干精干的专门小组。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议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需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协商解决,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