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建立健全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通风系统力求简单、合理,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
第二条 矿井采用机械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运队检查一次,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改变全矿井一翼和一个水平的通风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及采区内通风系统的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通风科具体负责操作,按批准的措施执行,其它任何单位无权进行。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掘采、采掘必须串联通风时,应符合规程第114条规定,并由生产、通风、安监部门制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 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巷道、独立通风的硐室及巷道配风量按公司制订的《风量分配细则》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以风定掘,通风科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风量核定。
第六条 为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完整、稳定、可靠、经济,一旦矿井间联合通风,对矿井与周围小煤窑贯通,要及时封闭。由总工程师负责,查清矿井周边小窑开采范围,杜绝与小窑贯通。
第七条 矿井制订《测风制度》和《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系统日常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及时调整,安全可靠。
第八条 矿井每年由通风科组织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根据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各用风点进行风量分配;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通风科按规定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
第九条 矿井投产前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主扇性能测定,生产期间每五年对主扇进行一次测定,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测定,通风、机电、生产部门根据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
矿井在开拓期间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
第一条不准在主要进回风巷道内堆积杂物和设备等,影响矿井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