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的检修调校程序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的检修调校程序
一、安全监控设备检修调校
(一)安全监控设备入井前,监测监控中心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并在地面连续稳定运行24h-48h,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向使用单位出具入井前测试记录。
(二)井下使用在岩巷、煤巷、半岩煤巷(炮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每月要升井检修1次;使用在采煤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每季度要升井检修1次;使用在其他地点瓦斯传感器每半年升井检修1次。
(三)安全监控设备(除甲烷传感器)在井下连续使用6-12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使用单位在接到监控中心书面通知后,在通知时间内到监测监控中心领取完好设备,并将待检修设备升井交付监控中心进行检修。
(四)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必须每7天由监测监控中心调校1次并进行瓦斯电闭锁测试实验,调校方法必须按照《低浓度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AQ1029-2007附录1)进行调校,其他传感器按照产品说明书由监测监控中心进行调校。
(五)甲烷传感器黏贴《甲烷传感器校验合格证》,合格证在试验前一天必须填写好日期等内容,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逐一审核签字,合格证黏贴后严禁涂改,否则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两次校验期间出现合格证脱落、损坏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更换,否则,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次。
二、瓦斯电闭锁功能测试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每7天必须对井下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二)测试前1天由监测监控中心通知各个单位。
(三)相关单位必须安排好电工进行配合,试验结束后双方在试验原始记录上共同签字。
(四)试验期间,区队必须安排电工进行全程配合,监测工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因区队不配合或没有人员陪同产生的后果由区队承担,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