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中心站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瓦斯超限报警等)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分管“一通三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汇报,汇报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二、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与生产调度员联合职守。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三、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变化较大,达到0.5%时,应向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汇报,并及时和施工单位、通修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瓦斯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8%,应向总工程师和矿长汇报,按照瓦斯超限标准执行。
四、监测监控中心站监控主机的主机和备机必须状态完好,并均不得兼作他用,联网主机必须全部安装正版系统和应用软件,并必须安装正版可更新防病毒软件,每三天进行更新和查杀病毒,禁止登陆无关网站和开设共享功能,以免感染病毒。
五、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如系统存在问题,需要更换时,必须请示总工程师。
六、系统增加、修改测点配置,必须经过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七、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人员在监测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删除端口必须保留历史数据。
八、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控机、服务器及其他辅助设备进行开、停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