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榆家梁煤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测系统,并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监测机构和配备监测人员,由矿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监测人员(包括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培训,经公司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经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
第三条 必须根据原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
第四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专用设备敷设,控制区载,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专业化服务队提出,经通风科、安监处同意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送到监测装置安装部门-专业化服务队。专业化服务队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六条 回采工作面机尾、回风和尾巷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巷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新开采的综采面,如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予验收投产。
第七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维修。
第八条 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仪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九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必须在8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在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第十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0.2% 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测值误差超过±0.2% 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甩装置。
第十一条 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并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第十三条 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专业化服务队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专业化服务队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第十五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五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通风、安监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十六条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安监员或监测人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处裁。
第十七条 凡发生队组解脱或破坏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修复再追查分析的制度,查出责任者立即予以开除矿籍查处。如查不出责任者,
第十八条 各单位职责划分:
(一)矿通风科是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驻矿专业化维护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专业化维护队伍与矿各部门间的关系。
2、负责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完善及配件计划的编制和审报工作。
3、负责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现场完善和改造工作。
4、负责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5、负责监测日报表的打印签字工作。
6、负责组织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的季度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
6、负责根据检查情况对工作失职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工作。
7、负责组织涉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事故的追查工作。
8、负责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分站的设计及修改、各项制度及管理办法的起草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9、负责检查和监督各分站安装的传感器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传感器显示的数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专业化维护队查明原因。
10、负责每月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调整计划和方案,并以书面的形式送专业化服务队、驻矿安监处等相关部门,同时上报上级部门。
11、负责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档案、传感器及设备试验、调试记录。设备部件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相符,使用中替换下来的设备部件以旧换新。
(二)矿调度室是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地面中心站,当班值班调度员为本班安全监测监控的值班员,其主职责为:
1、负责中心站的井下数据监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矿值班人员汇报,同时通知通风科等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和信息反馈记录。
2、负责协调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工作。
2、负责参与涉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事故的追查工作
(三)驻矿安监处是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的日常监察工作。
2、当班通风安全稽查人员每班必须对传感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情况;
3、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运行不正常或安装不到位时,安监人员有权停止工作。
4、负责每旬组织通风科、生产办机电组、专业化维护队、综采队、连采队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5、安监处有权监督对传感器的吊挂位置和数量及维护管理提出意见,并责令负责单位整改。
6、参与或组织涉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事故的追查工作。
(四)综采队、连采队、机运队和在矿施工的外委施工单位是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传输电缆、分站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连采队负责掘进工作面分站电源布置和接线工作及电源线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掘进工作面分站中的瓦斯传感器的延伸工作(瓦斯传感器必须随工作面前进而前移,距工作面最大距离不得超过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10米);负责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和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3、综采队负责安装在综采工作面回顺的瓦斯传感器移设工作。每次移设距离为距工作面不得超过20米(即始终保持安装在超前支护的最后一排单体液压支柱附近)。
4、机运队负责综采面回顺分站、主运输皮带巷分站、总回风大巷分站及自动风门等分站的电源接线工作和电源线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综采工作面回顺和回风大巷安装的瓦斯电闭锁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5、外委施工单位在安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巷道内施工时,必须编制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无措施者或措施不到位者,严禁开工或施工。
第十九条 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移设和回收规定:
第一条 中心站至分站的主传输电缆延主胶运大巷行人侧布置,线路铺设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机电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二条 连续采煤机掘进的工作面分站中的温度传感、一氧化碳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安装在分站附近的回风巷道内,顶板无淋水,巷道无喷雾,距巷道顶板30CM处,瓦斯传感器随两顺槽的推进,逐渐向前移动。传感器的传输电缆延巷道顶板铺设,分挂在风筒另一侧顶板最边一排锚杆上。
第三条 连采工作面分站至工作面的传输电缆必须一次吊挂达标。
第四条 连采工作面分站设在局部通风机附近,其它地点分站根据现场电源位置等情况确定。
凡需要移设回收分站和传输电缆或电源的单位,必须提前2天向通风科和专业化维护队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安排。未得到通风科的同意,不得私自移设和更改分站位置;通风科在接到移设分站通知书后必须在24小时内给基层单位做出答复;否则,按矿有关制度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