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5-27 15:08
来源:煤矿安全网
第一条 各种电器设备或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对超过负荷、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容易造成火灾危险的要立即维修,否则不允许送电。
第二条 需设临时线路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在架设时必须按操作规程安全架设。
第三条 各部位配电箱要保持清洁,保险丝熔断电流必须与线路规定电流相匹配。
第四条 要害部位电焊、气割作业必须将周围的可燃物清除干净,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业。
第五条 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仓库管理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照明等发热设备用后,要立即切断电源,观察并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各要害部位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七条 各要害部位用电、用火操作人员必须持消防操作证上岗。
第八条 各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用火、用电工作,对所属部位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