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违章处罚细则
机电违章处罚细则
第138条 煤矿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电器失爆,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39条 机电负责人每旬对所分管的风电闭锁、瓦电闭锁、直流架线瓦斯超限报警断电系统、轨端绝缘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校核,并作好记录备查,未进行校核或未作记录的,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50元/项。
第140条 溜子皮带司机所负责区域内的浮煤不清理、溜子返货口不畅通,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41条 对机电设备传动部分未安装安全罩或安全挡板的,对煤矿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42条 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后,不将机械电器控制开关手柄拧到停止位置,对其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43条 无措施用刮板、皮带转运设备和材料,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4条 电工在井下使用万用表、摇表等仪器进行测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并检查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进行操作,否则处罚款100元。
第145条 用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6条 电气设备失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包括电缆漏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查不到责任者,则对区域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47条 不按操作规程规定停、送电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8条 对人为造成电器短路事故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9条 6KV以上(含6KV)供电路线停送电不办操作票(处理紧急故障除外),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0条 6KV以上(含6KV)停送电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1条 高低压停电后不上锁,不挂停电牌,不验电、放电,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52条 采区巷道的各型电缆、管路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53条 馈电开关整定值的调整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捆扎弹簧,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没有落实责任人,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54条 对防突碛头没有电工按规定巡回检查电气失爆记录的,一次对电工处罚款50元。
第155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电源正方开关应挂标志牌,正常情况下均不得停电,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6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7条 各配、供电点不严格按规程设置接地极或设置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58条 各机电硐室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箱、沙袋以及防火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负责人各处罚款50元。
第159条 安全保护装置矢效或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置不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60条 在井下电焊不严格按专项措施执行的,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罚款100元。未制定专门措施安排电焊作业的,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61条 井下冷补电缆,不用模具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检漏就地试验不合格的,或不灵敏可靠,无记录可查,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