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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违章处罚细则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6-03 16: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违章处罚细则

第222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对瓦斯检查员、班长、爆破员、值班队干各处罚款150元。

第223条 未检查瓦斯就装药,对爆破员、班长各罚款150元。如果瓦斯检查员自身未检查瓦斯就同意装药,则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0元。不检查瓦斯就爆破的责任者;强行夺取瓦斯检查员启爆钥匙爆破者;爆破后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就擅自进入警戒区域内者;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启爆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功能的启爆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检测者;第一次启爆后,未经进行瓦斯检查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224条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运送和保管易燃、易爆器材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5条 爆破前不清点人数就启爆,对班长处罚款100元。

第226条 爆破前最后一次检查瓦斯之后,因其它原因未能启爆,其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对未检查就重新启爆的,各处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罚款150元。

第227条 爆破后不到规定时间(瓦斯矿井15分钟、突出矿井30分钟)就进入工作面,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28条 爆破后不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情况以及瓦斯未降到规定值以下,下一班瓦检员又未到现场进行交接班就撤岗出班,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50元。

第229条 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不扭结,造成短路,爆破母线裸露、有明接头或未分开吊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处。

第230条 井下爆破母线敷设管理及处罚规定

管理规定 违章处罚规定

1 作业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爆破母线的种类、长度、悬挂方式以及爆破母线不符合《规程》规定 罚款100元

2 不同规格或不同种类母线混用 罚款50元

3 用不符合要求的爆破母线卡板一处 该队爆破员罚款50元,分管队长罚款50元

4 在有金属支架的巷道中敷设爆破母线,不使用母线卡板 分管队长罚50元,放炮员罚款50元

5 出现裸线或裸头一处 当班爆破员罚款150元

6 未检查导通,不按规定开断,扭结包扎,以及敷设母线等情况 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

7 爆破母线与金属物接触一处 罚当班爆破员50元

第231条 爆破母线从风筒孔穿过,以及与电缆悬挂在一起的,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

第232条 对采掘工作面不装水炮泥就爆破的责任者,处责任人罚款50元/个。水炮泥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 管理规定 违章处罚规定

1 规程措施中未作规定 罚编制人员50元

2 未使用水泡进行爆破作业 罚爆破员50元,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3 水炮泥使用数量不足 发现少一个,对爆破员和班长各罚50元

4 不按装填结构使用水泡泥 罚爆破员、班长各50元

5 库管员未按每管1个水炮泥比例发放,核销 罚炸药库库管工50元

第233条 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者,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34条 井下采用反向装药,炮泥、水炮泥充填量不足的,对爆破员、瓦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一月之内连续查出两起,对队长处罚款50元。连续查出3起,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35条 采掘工作面不能边打眼边装药,装完炸药后,除检查瓦斯以外的其它工作仍在进行,如出矸、架料等,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236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 管理规定 违章处罚规定

1 采掘工作面爆破母线分开悬挂、其最短间距不得小于5—10Ccm,严禁两母线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 爆破母线未分开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出现一处罚采掘队长和爆破员50元。

2 爆破母线所有接头、裸露点必须用绝缘胶布包严,母线两端头必须在爆破前后扭结短路,严禁有明接头。 明接头一个、罚爆破员(当班或上班)100元,累计处罚;母线端头未扭接短路者,罚爆破员100元。

3 爆破前,施工班组长必须派人到指定地点站岗、撤人、设置警牌、警绳,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中途脱岗、睡觉或私自撤岗,爆破后班长必须按作业规程和防突措施规定时间和要求撤岗。 未派人站岗者、罚班长200元,警戒人员未到指定地点站岗未撤人,设置警牌、警绳或私自撤岗、脱岗、睡觉者罚款200元,并视其后果情况,严重者停工或开除;未撤岗者,罚班组长100元。

4 爆破装药,必须按作业规程之规定装填,包括黄泥和水炮泥,严禁违章蛮干 不按规定装药者,罚爆破员100元,不装水炮泥,把水炮泥扔掉者,罚爆破员100元。

5 各采掘面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流中,爆破距离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爆破地点设在回风流中或工作面者,罚放炮爆破员100元,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者,对爆破员、该班班长各罚款50元。

6 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准爆破 爆破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7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本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一起由队长贯彻学习、考核、执行。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者,对其爆破员、瓦斯检查员、班长(代班长)各罚100元。

8 采掘面爆破警戒设立后,任何人员都不得强行通过,警戒人员也不得私自放行入内。 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当事人100元,私自放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警戒人员100元。

第237条 防突头面启爆点及岗哨位置和控制回风流的岗哨位置无明显标志,一处对队干处罚款50元。

第238条 爆破前启爆点人数超过压风自救袋个数,其余人员未撤到“措施”中指定位置或压风自救装置无压风仍在进行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39条 不进入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袋内爆破,对班长、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40条 处理瞎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对值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41条 采煤工作面爆破后打倒的支柱不及时补齐,对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42条 井下煤仓堵塞需要爆破处理,无措施就爆破,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负责人不到现场指挥的,处罚款50元。

第243条 爆破后未按规定进入检查,瓦斯检查员未走在最前面,对瓦斯检查员及走在瓦斯检查员前方的人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44条 防突头面压风自救器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汇报,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汇报后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45条 爆破打垮支架不逐架从外向里扶,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246条 各煤矿必须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签字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禁弄虚作假,当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必须认真负责,瓦斯检查员要严格监督,防止炸药雷管乱丢乱放和丢失被盗,一旦发生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保卫科、安监科,并积极协助寻找。否则对责任者各处罚款200元,同时上报公司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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