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流动及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谁用人、谁主管”的原则,加强流动及暂住人口管理,消除治安隐患,防范治安案件,维护社会和矿井良好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暂住人口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或乡镇在其他地区(县、乡镇)暂住的人员。
(一)暂住人口须申报登记,并办理《暂住证》。暂住证办理范围:从事劳务作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团体雇用的人员(临时工),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来本辖区施工工队、务工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1、 对来本辖区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须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派出所实行暂住登记,入矿登记,离矿注销。
2、 凡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施工队、运输队等暂住人员,按实有人员持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否则一律不予雇用。
3、外来包工队及务工的人员,主动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租赁房屋须持暂住证方可办理。
(二) 凡领取《暂住证》的人员,均需同时交纳工本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及押金,并交两张近期一寸像片(黑白、彩色均可)。暂住结束后,将《暂住证》交回发证机关,并退还收取的押金。
第二条 对雇用的暂住人口加强管理.
(二) 雇用(或包工队)的暂住人口不出现打架斗殴、赌、毒、黄等违法事件,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
第三条 凡因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不办理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暂住期间,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各包工队及暂住人员要认真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暂住证申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工队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为落实外施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维护小区安全稳定、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综治工作要求
(一)单位内部要成立综治领导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对单位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后进职工及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此项工作要有方案、有落实、有记录。
(二) 各施工单位在进驻锦界矿三日内向矿保卫科申报用工人员花名,所雇佣的临时工必须有可靠的担保人。
第二条 综治工作重点
(一) 加强内部单位人口的管理,不准雇佣无证件临时工,对所用人员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二) 对本单位的财、物要严格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确保本单位的财产安全。
(三)严格遵守锦界矿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与创建“安全文明小区”,远离“六害”。
(四) 矿建施工单位要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强化领退手续,严禁流失或私藏。
第三条 实行治安管理风险抵押,
(一)抵押范围:进入小区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人)
(二)抵押形式:对外来施工单位治安状况采取年度经济抵押的方式,根据外施工单位人员情况,交纳3000-10000元抵押金。
(三) 抵押金的管理及处罚
1、 各施工单位按矿要求的额度,将抵押金交矿财务统一管理(不交由财务直接扣除)。
2、年终或工程结束后考核验收,没有发生任何案件的单位,全额退还抵押金。
3、在矿期间不执行矿治安管理的制度和要求,治安防范存在问题不予整改,发生案件的单位,依据年初签订的责任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罚款项从单位担保金中扣除。发生重大案件的单位,抵押金全部处罚,同时给予“一票否决”或“警告”处分。
4、 处罚执行完毕后,被处罚单位要在10日内按标准额度补足抵押金。
第四条 考核与处罚
(一)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分解落实,一项不落实处罚款200元。
(二) 违反综治规定除对当事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外,并对单位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三) 发生一起治安案件,处罚单位500-1000元。
(四)发生刑事案件,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