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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家梁煤矿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6-05 15:5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榆家梁煤矿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杜绝计划外生育现象发生,根据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榆家粱矿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组 长:杜善周

副组长:惠本利 李永勤 张怀国 武子生 胡养年

郭建军 马占清 翁明月

成 员:刘 鸣 刘少林 帖太祥 陶志勇 杨鹏民

叶庆树 王建雄 陈卫彪 冯宝文 赵玉春

王广耀 邹玉文 郝玉娥 高士岗 丛 利

惠作利 高 春 范通恒 万志春 秦 峰

刘树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计生干部:郝玉娥。

第二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配合矿党政、工会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掌握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单位要建立“三查”对象档案。

第三条 按照《婚姻法》规定鼓励和提倡晚婚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凡要求结婚的男女职工必须持本人户口本经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后,到矿计生办办理结婚登记备案,到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婚姻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未在矿计生办登记备案的不享受婚假待遇。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登记结婚,婚假3天。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

第四条 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生育第一胎,需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生育证》方可生育,无《准生证》、《生育证》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五条 奖励与待遇

(一)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子女为晚育,除享受正常产假90天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再加产假30天,假期遇有节假日,不再补假,规定假期不影响工资奖金待遇。

(二)对已申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实行奖励政策,每月发给保健费10元,医药费10元,直至子女14周岁为止;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工资收入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承担。除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外,一次性奖励夫妇双方各200元。

第六条 处罚规定

(一)凡属非法同居、早婚的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禁止其继续非法同居,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进行孕情检查,对已经怀孕的对象,要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按季进行“三查”,凡属未婚生育的要依法征收5000元社会抚养费。出现早婚或非法同居的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处以200至3000元的罚款,对计生干部处以100 至1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至10000元的罚款。凡属非法收养的,要视其收养子女征收相应数额的社会扶养费。凡属新婚不去计生办登记,单位准假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本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无准生证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扣除夫妇双方当年全部效益工资,五年内不得提拔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罚款500元,对夫妇双方所属单位工作一票否决,一把手、分管领导要分别进行书面检查并罚款2000元。矿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写出书面检查,并处罚款500元。

(三)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胎以上者,夫妇双方开除公职,是党员、团员的开除党、团籍,并处罚款1000—30000元。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工作一票否决,党政一把手三年内不提职、不晋级、不评模、不调动,分别给予分管领导和一把手记过处分,并罚款5000元。矿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处罚2000元,调离原岗位。

(四)非婚生育者,开除公职,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降职降级,并处以3000元罚款。

(五)“三查”率必须达到100%。夫妻双方要服从属地管理,如不进行“三查”的,家属罚款300元,不服从属地管理的罚款200元。各单位要做好每季度“三查”证明的收交,每季“三查”期在通知10日内交回“三查”证,推迟一天对本人罚款100元,对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各罚款300元。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三查”漏查的,每漏查一人,每日罚矿专兼职计生干部20元,直至完成补查为止。

(六)矿计生办严格按照地方计生部门要求上报计划生育季度报表,报表要真实、不错报、不漏报、不瞒报、不重报。“四术”、出生、死亡时间要精确到位,报公司的报表每月1—3日报送,迟报一次罚矿计生专兼职工作人员100元,不报一次罚工作人员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各单位调入、调出职工要及时到矿计生办填表登记,如调入、调出3天内不填表,对本人和单位负责人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八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要针对陕西、内蒙古两省区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建档管理,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第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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