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中德煤矿设备检修制度
一、一般规定
1、设备检修后,由机电队、材料组及人力资源组联合进行验收,核实检修所发生的工时、材料费,并作好相关记录。
2、回收设备检修过程中能复用的零部件必须复用,不得随意更换新的,否则,按零部件原值对检修责任人进行处罚。
3、设备检修完毕,必须经过材料组、机电队验收合格,方可入井安装、使用。如因检修质量问题不能正常安装、使用的,由检修单位赔偿运输、安装所发生的工时等费用。明显不符合要求或没按要求进行验收的,给予验收责任人员100元处罚。
4、加工的零配件如出现质量问题,不予加工单位支付工资,且按生产影响进行处罚,每分钟罚款1元。
5、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队、领用单位、材料组一同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贴上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6、设备检修应有检修记录,注明检修内容、更换的零部件及必要的测试数据等。
7、电气设备检修时不得任意更改设计的线路或取消保护装置。
8、零部件的加工,若是非常用件,申请加工的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资料,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图纸的,要提供完整的加工件实样。
二、设备定期检修
1、机电设备应严格按照规定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修。
2、在检修前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制定检修计划,并于各种设备检修前一天上报相关部门。
4、检修工作由分管该设备副区长负责整项工程的施工指挥工作。
5、检修内容出日常检修的各项内容外,对检修前所进行的检查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应重点处理。
6、检修后设备应能正常运行,并符合设备的各项完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