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锦程煤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促使现场安全状态始终处于良性循环,最大限度地阻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
第二条 事故隐患:本制度所称的事故隐患,指生产作业的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危害性因素。
第三条 矿井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放顶和其他。
第四条 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和经济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隐患。
A级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按其危害范围和对人身的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或3人(含3人)以上轻伤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对人造成伤害,但伤害较轻不至于造成重伤或3人以下轻伤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 隐患处理分类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科解决不了的,需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科、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事故隐患治理领导组
组 长:孟 清
副组长:兰金顺
成 员:南玉明、杜同昌、张春彦、刘世清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
第七条 事故隐患检查分工负责表
分管矿领导 责任单位负责人 重点负责检查、排查项目
矿 长 矿办主任 1.对B级隐患召开安全办公会议;2.审核上报A级隐患;3.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总工程师 技术科长、地测科长
通风科长 1.技术管理;2.顶板;3.“一通三防”;4.水害;5.井下应急救援预案;6.地震及地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矿长 机电科长、运输科长 1.大型设备;2.机电运输;3.装备设施;
安全矿长 安全科长 1.放炮及其它隐患;2.收集整理上报B级以上安全隐患;3.组织平衡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4.突发公共事件所有应急救援预案;5.火工品;6.特种设备。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认定
第八条 常规检查:生产班组每班开工前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四位一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四级”排查:每月一次矿排检;每周一次专业排查;每天一次区队排查;每班一次班组排查。矿级排查重点排查下月的事故隐患,由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区队排查主要排查当天存在的事故隐患,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班组排查当班主要排查当班的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由当天区队值班人员和班组长负责。
第十条 定期检查:全矿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每月三次(10号、20号、30号)双休日顺延,上旬系统自检,中旬互检,下旬全矿总检,每次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
地面各类安全检查每月一次,由分管系统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重点检查:对重点部位、区域、单位、岗位、工程、易发生事故的地点及安全办公和矿领导作出的安全指示、指令,由分管矿领导负责安排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季节性检查:根据气候变化给作业场所条件可能带来的变化,为防止发生事故灾害,由分管系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特殊检查:巷道贯通、火区启封,井下电气焊、通风系统改变、新工作面搬家准备等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由系统领导安排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动态检查:由矿班领导、安全科“一通三防”小分队,每天不定时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安全不放心的单位及人员,安全上没有把握的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循环检查:对安全不放心、管理较差、井下处理安全隐患,由生产副矿长安排不断线的循环监督检查,直至达到隐患消除。
第十六条 按照“群防群治”管理格局,各类安全监督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按照我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的具体情况,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以确保对危险源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矿井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小于3m3/min,用通风方式解决瓦斯问题比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规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作业人员的。
(六)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七)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为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门发爆器的;
5、采用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除外)的;
6、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开采的。
(九)其它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制度,被认定为一级的,要悬挂红色警示牌;认定为二级的,要悬挂黄色警示牌;认定为三级的,要悬挂蓝色警示牌。警示牌要悬挂在事故隐患警戒处能够引起注意的地方。
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与治理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安排、谁落实”原则,每次定期检查,由牵头部门提前一天把检查安排分组表发到矿领导及各组长手中。
第二十一条 组长接到检查分组表,召集检查人员,必须明确检查目的、美容,制定安排检查计划,学习掌握被检地点概况及有关规定,保证检查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安全隐患,在现场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及问题三定表,对于违章行为构成罚款,给予罚款处分,对于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必须由组长安排专人盯在现场处理,安全隐患不处理,不准生产。
第二十三条 每次检查的问题及结果要及时交安全科,安全科汇总后,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分类,上报有关领导,必要时立即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安全科对查出的问题实际监控,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我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办法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控制措施,A管理方案;B运行控制;C监督检查;D培训教育;E应急预案。矿井A级隐患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监督检查的控制措施由安全科落实,需要培训科备案,由安全科跟踪落实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于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A级隐患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B级隐患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C级隐患由区队技术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过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隐患多、管理差的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隐患处理合格后,由原检查组进行验收、签字认可,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事故隐患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都要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工报告,对现场暂时无法处理的事故隐患,当班干部及安监工应分别立即向矿调度室和安监调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并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专业部门报告,对于B级以上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 A级、B级事故隐患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对口业务部门;C级事故隐患报矿安监站,由矿安监站小分队负责落实隐患整改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事故隐患,也要及时上报安监局和对口业务部门进行销号。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科时全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矿井上、下安全监督检查,地面防洪、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井下盘区皮带巷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通风科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及盘区专回,总回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协调全矿井,采煤、掘进、运输和生产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及盘区轨道巷日常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井上、下机电设备、安技措的业务技术管理及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地测科负责井田生产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矿山测量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具体负责井下采空区积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安全科对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化管理,并负责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