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处罚规定(锦程煤业)
人的不安全行为不仅削弱安全管理,妨碍安全工作健康发展,更是造成各种施工的根源,为加强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特作如下特别处罚规定。
一、发生死亡事故,执行《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或一起2人以上的轻伤事故,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当班班长免职,责任者按事故追查处理,并调离岗位。
三、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迟报,未酿成事故,当班班长免职,调离岗位,如酿成严重后果,责任者开除留用。
四、发生一起轻伤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5000元,沉淀当月全部安全抵押金,当班班长罚款500—1000元,沉淀当月50%安全抵押金,集体罚工资总额1—5%。
五、班长及以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就地免职。
六、安全隐患不处理,不听管理人员制止的,当班班长停工培训学习,学习时间不低于一周。
七、矿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书”没按“三定”时间组织处理或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顿,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八、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发生事故后不听从事故组决定,事故追查中隐瞒事故真相,态度强硬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当事人罚款300—500元,并各沉淀当月50%安全抵押金。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系统分管领导沉淀安全抵押,责任单位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罚款300—500元,工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1、无正规设计或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区域,继续作业的;
2、在通风设施不完善,质量低劣的区域干其它工作的;
3、工作面上隅角、特殊区域、巷道贯通、盲巷管理有害气体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发现有电气失爆的;
5、在防尘设施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粉尘超标的区域内继续作业的;
6、因端头、超前、支护数量不足、质量差造成漏顶的;
7、有害气体超限不及时撤人,无风作业的;
8、由于“三违”造成重大未遂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的;
9、局扇未上“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动作不可靠的;
10、监测监控系统不能规范动作的;
11、不执行“先探后掘”的。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开除。
1、瓦检工检查瓦斯不认真、有假检、空班漏检的;
2、由于“三违”造成重伤的;
3、偷盗破坏支护及安全设施的;
4、井下趴、蹬、跳矿车、皮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