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管理制度(锦程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6-08 15:0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第二条 制定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目的时督促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时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条 井下必须按要求使用取得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未按规定取得煤安标志或超出有效期的矿用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需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
第五条 有关单位必须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检查,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矿用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第六条 要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台帐,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第七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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