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矿业公司安全机构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及有效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公司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 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设立以下安全管理机构:
1.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委员:其他公司领导、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员工代表
日常办公地点: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
2. 安全管理科
安全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任命,负责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定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考核,直接对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安委会成立或机构有调整时,应及时下达通知,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及时传达给公司员工。
第八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提出全公司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2. 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
4. 听取各单位、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工作;
5.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安委会成员应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任命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条 安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保存,会议纪要由安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安全负责人、职工代表、消防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应急救援人员应由主要负责人按管理程序正式任命,被任命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 所有任命书均由最高管理者和接受人员的签字。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