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培训中心培训科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为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减少培训工作中失误的发生,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培训教学或管理过程中,教师及管理人员主观过错或工作失职或违犯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培训任务的完成造成较大消极影响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定为一、二、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一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有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影响恶劣者;
2、任课教师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课的;
3、任课教师不讲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从事与所讲授课程无关的活动,在学员中引起恶劣影响者;
4、由于工作失误,对学员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5、监考人员无故缺岗或迟到10分钟以上者;
6、教学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故意改动学员考试考核成绩者;
7、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前将闭卷考试试卷内容泄露给学员者;
8、责任心不强致使试卷或其他作为学员成绩考核依据的材料、成绩报告单等丢失,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二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未经培训科领导批准,擅自找其他人员代课;
2、任课教师未经培训科长批准,擅自变动讲课时间、地点,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3、任课教师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草草结束;
4、责任心不强,命题出现严重失误或影响考试者;
5、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整理、移交教学档案,致使教学档案损坏或丢失。
(三)三级教学事故
1、多次上课迟到或多次提前3-5分钟下课;
2、教师在上课时对学员态度生硬,管理方法不当,导致正常教学中断;
4、在排课、排考场、上机实验等工作中,工作不细造成教室或设备使用冲突,在15分钟内未能妥善处理者。
5、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延误或错发学员培训证书,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该岗位津贴。一学期累计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二级事故处理。对外聘教师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者,要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日课时费。
2、对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先,当年不能晋升职称或高职低聘,视情况扣除年度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对外聘教师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者,今后将不再聘用,并视情况扣除部分代课费。
3、对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并视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对外聘教师将立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