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聚富源煤业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矿井井口以下高低压供电系统、
通讯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各种电气仪表等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机电科是我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矿井下电气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是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矿井下电气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基 础 管 理
第六条 结合我矿实际修改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电气安装、检修工程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机电科要设立电气技术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短路、过流、漏电保护的整定值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矿井接地系统图。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八条 各矿对井下使用的各种电缆、接线盒、按钮、电铃、防爆灯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一致,使用合理。
第九条 机电科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配备具有资质的试验人员和合格的测试仪器,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及其它电气试验工作。
第十条 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管理,完善电气事故登记、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发生一般电气事故,矿要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应立即报公司职能部门、调度室和分管领导,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意见及时报公司职能部门和有关领导。
第十一条 开关保护整定值计算、绘制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矿井接地系统图以及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开关保护装置的台帐管理等工作由机电科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机电科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配备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生产队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员必须由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经专业培训、持有资格证的人员担任。防爆检查员对井下电气设备、器材和设施等进行检查,应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不留死角。每旬,对所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检查一次,高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及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有权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时,依照《规程》的规定要高一个等级选用。井下严禁选用油浸式变压器,在用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若有同类型的防爆设备应尽快更换为防爆设备。
第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连接和小型电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铭牌”。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进行详细检查,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方可签发“入井证”。
第十五条 井口把钩工对电气设备及各种小型电器的下井负责检查工作,没有入井证的一律不准下井,入井证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发现无“入井证”的,除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查把钩工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产品进行工业性试验以及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没有取得国家认可的“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一律不得下井使用。否则,必须经过论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七条 在井下进行摄影、摄像、焊接等使有的非防爆设备和仪器,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下井使用,并严格执行《规程》第444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生能检查标准,除严格执行GB37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外,还必须执行省局《关于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的有关修改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井下高压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选择性漏电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分开关二台以上(含二台)的供电系统,分开关 应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 、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小容量控制开关(如QC83系列等)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启动功能的控制开关也应具备上述保护功能。
第二十条 机电科电气技术组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通知单,生产队技术员负责开关保护装置的整定,并认真填写开关整定牌,要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随意放大整定值,防止烧毁电动机或越级跳闸。
第二十一条 开关保护装置必须经电气试验室检测、调试后方可入井使用,每半年应升井调试、校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机电科电气试验室应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生产厂建档、编号,帐、卡、物一致,并做好发放、回收、使用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或塑料)电缆的接地芯线和金属屏蔽套等必须可靠接地。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和总接地网连接,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也禁止将几个接地部分串联。
第二十四条 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主接地极,浸在与水仓相连的配水井内,便于检修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轨道巷、集中运输巷(胶带机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要分别装设壹个局部接地极,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无可供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二十七条 机电科要有专人负责对井下接地电阻值的测定,每季至少一次,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应测其接地电阻值,测定应采用本安型接地摇表,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接地网接地电阻的阻值和接地装置的材质选用、安装和检查以及保护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护接地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电缆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矿必须配备专职电缆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缆的选型、验收和台帐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电缆专业维修点,负责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等工作。
第三十条 凡用于井下动力、照明、信号和控制的各类型橡套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有国家采煤机械质量检验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煤矿用阻燃电缆必须经公司阻燃电缆检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站发给《阻燃电缆检验合格证》。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各种证件齐全,外观完好,方可签发“入井证”,下井使用。
第三十一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467条有关规定,敷设、悬挂应符合《规程》第468、469条规定,不得选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和铝芯电缆;新敷设的井下高压电缆不得采用油浸纸绝缘电缆和外钢带铠装电缆,在用的油浸纸绝缘电缆和外钢带铠装电缆应尽快更换。
第三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规程》第472条有关规定,井下电缆接线盒必须采用具有《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接线盒,不得使用自制的简易接线盒。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电缆的可靠运行,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每周对电缆连接处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装岩机、掘进机、煤电钻等移动设备除靠近其15米一段电缆外,其余要悬挂起来。靠近移动设备的拖拽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
运 行 维 护
第三十五条 加强电气安全的现场管理,机电科、生产队组按要求严格检查,对存在的重大电气安全隐患、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开关保护不齐全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六条 安装井下机电硐室电气设备、综采工作面电气列车及临时配电点设备,项目完成后应由机电科组织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维护单位。
第三十七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器。
第三十八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三十九条 井下电气安全应做到“十不准”:
1、不准甩掉开关保护装置;
2、不准甩掉检漏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局扇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丝、铝丝和铁丝等代替熔断器的熔体;
6、不准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送电、验放电;
7、不准对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8、不准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电气设备送电;
9、不准使用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和有破口的电缆;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四十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责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井下电气维修工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在检查、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实时检测环境瓦斯浓度。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矿井装备井下供电中集中控制系统,可由指定的专职人员在集控室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四十一条 对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件件电器、条条电缆有人管,包运行、包维护、包检修,保证产品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 为了便于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各类电气开关、移动变电站、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都必须在开关上粘贴“整定牌”,粘贴“防爆合格证”和“完好责任牌”。整定牌上应标明:设备编号、型号、负荷、用途、过载、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短路、零序电流(低压开关为保护形式)、整定值、整定人和整定日期。
干式变压器、小型电器应粘贴“防爆合格证”,和“完好责任牌”,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其铭牌上必须有标志,否则按普通型电气设备论处。局扇专用设备和线路还必须悬挂“局扇专用”牌。
第四十三条 井下变电所应有两回路电源进线,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无专人值班和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回检查值班人员。
第四十四条 井下高压开关应装设电防潮加热装置和放置防潮干燥剂。井下低压开关应放置防潮干燥剂。综采工作面低压开关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胶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启动装置。
第四十五条 井下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控制外应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的用途。井下照明的信号装置,必须选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其它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三专两闭锁”装置,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两闭锁和自动切换装置每月至少应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器。矿灯应完好,如有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放和在井下使用。
第四十八条 用于电气设备消防灭火的设施、器材、用具、材料、管路和装置必须按规定用途、规格型号、数量、安设地点配备齐全,合格有效,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切断其电源,切断电源前,严禁使用导电介质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四十九条 井下使用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电气性能应据《规程》第490条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定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发现问题应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五十条 井下电气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比武活动。
奖 罚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井下电气安全工作,我矿必须建立井下电气安全奖罚制度,对井下电气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发生井下电气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机电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为强化机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机电系统的完好和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综合考核规定
1、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否则,每缺一项或不起作用扣3分,甩掉保护者加倍扣分。
2、电缆悬挂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电缆悬挂合格率不达95%,扣5分。
3、机电管理工作各种计划、报表、总结等资料,必须由各队组机电技术人员编制、机电队长审、队长批准后方可生效。未及时准确上报,少一项扣2分,未完成机电科交办任务,视情节轻重扣1-5分。
4、机电科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时,各单位必须由机电队长或机电队长指定专人陪检,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到机电科进行“三定”并签定落实。未指定陪检人员一次扣1分,未及时办理“三定”手续一次扣1分,对查出的问题拒不签字扣5分。
5、对已“三定”的问题未按期整改,视具体情况扣分,一般问题一项扣2分,有处罚规定的项目加倍扣分。
6、各种检修计划要按期完成,并确保检修质量,未按期完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扣2-5分,因检修质量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7、各队组发生机电事故时,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科。未及时通知机电科,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8、对机电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扣责任单位5-10分,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除责令停产整顿并加倍扣分外,对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上级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影响较大的一律加倍扣分,出现失爆,每台(件)扣5分。
9、机电科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各队组要及时参加,无故不参加会议,一人次扣1分,同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各类司机要应持证上岗,机电工作人员必须遵章指挥、遵章作业、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现场检查,有证未带或丢失不报者,一律按无证上岗对待,一人一次扣1分,出现“三违”现象,一人一次扣2分。
11、井下不得带电搬迁或进行检修作业,作业前必须提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采取安全措施,一次扣3分,出现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加倍扣分,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12、新安装供电系统(或增加供电设备)、新安装设备(或增加设备)必须由各队组机电技术人员负责绘制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经机电队长审核后到机电科审批,无审批合格的图纸或未办理安装验收手续私自供电者,扣5分。
13、电缆及五小电器、设备使用必须按计划领用,无计划领用每项扣2分,因计划不周影响生产者扣5分。
14、各种防爆设备、电缆、五小电器入井,必须提前办理入坑证,否则,对未办理入坑证者每台每次扣2分。
15、夜间或公休日领取设备、配件、电缆、五小电器等,必须在次日补办手续,逾期一天扣1分,冒领者从重扣分并罚款。
16、矿灯红灯率不得超过0.5%,否则,每超0.1%扣2分,矿灯使用过程中严禁私拆,凡发现私拆者,对责任单位扣2分。
17、井下变电所要按要求看护,永久变电所加设防火栅栏门,看护脱岗或闲杂人员进入,一人次扣5分,同时罚责任人100元。
18、井下使用的设备、装置要确保指示灯完好运行,防爆电气设备严禁打开防爆盖运行,严禁用电灯泡取暖。否则,各种指示灯有一项不完好扣2分,防爆电气设备开盖运行一次扣10分,发现用电灯泡取暖,一次扣5分,并进行公开通报。
二、机电设备指标考核
1、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每降低1%,扣5分;
2、设备待修率不超过5%,每超指标1%,扣5分;
3、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每超指标1%,扣5分;
4、设备(含五小电器)失爆率为0,每失爆一台(件)扣5分;
5、大型设备台台完好,有一台不完好扣2分。
三、机电质量标准化
1、机电质量标准化部班评价达85分以上,每降低1分扣2分;
2、各项质量标准化计划要严格落实,有一项未完成扣2分;
3、各单位要抓好自查自检工作,机电科根据自查自检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与自查扣分差距不超过2分(含2分),超过2分时,每超1分扣2分;
4、各机电硐室、机房、机道等70%以上要达到标准化要求,甲级率在50%以上,不达要求扣5分;
5、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要巩固成绩,防止滑坡,否则,每降低一个档次扣10分;
6、要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详细的记录,制度不全、记录不详细,一项次扣0.5分。
四、大型设备管理
1、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统一着装,做到衣帽整洁、衣扣扣好、不准穿高跟鞋上班,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机房内设备、设施齐全,无灰尘、积水,门窗玻璃齐全、物品摆放整齐、照明完好。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有丢失现象照价赔偿。
3、井口、井底、罐笼内要保持清洁,设施完整,不得随意丢放木材、钢材等其它物品。否则,一项不合格扣1分,有随意丢放现象,一件扣1分。
4、压风机一用一备一检、主排水泵一运一备一检的原则,除检修设备外,完好率达100%,不达要求扣5分。
5、大型设备运行时必须采用轮换制,未采取轮换制而造成设备受潮、损坏等,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五、电气管理
1、停送电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送电扣5分;拆接线通知单、停送电手续回执联未按规定返回机电科扣1分;擅自停送电造成局扇风机停电扣5分,造成事故扣10分。
2、电气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整定,并悬挂整定牌。未按机电科给定的值整定电气保护,一处扣3分;整定通知单回执联未返回机电科扣1分;未贴悬挂整定牌或整定牌与实际整定值不一致扣2分。
3、接地保护要符合规定,各队组每季度测定一次接地电阻值,并报机电科。否则,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用其它导体代替保险者扣5分;未按规定测定电阻值并上报机电科的,一次扣3分。
4、防爆设备(含五小电器)要张贴防爆牌,“三专两闭锁”设备要悬挂标志牌,变电所内高低压设备要挂停(送)电牌,未按规定张贴、悬挂者,一台(件)扣2分。
5、各种漏电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低压漏电检漏装置在每日检修时间内、局扇风机低压检漏装置在每月中进行一次漏电跳闸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将试验记录于月底报机电科,否则,每缺一项扣1分。
6、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每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固定敷设的电缆每季度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及时报机电科电气组,否则,每少一次扣1分。
7、电缆或接线盒以及高低压头(包括各类开关)发生短路故障,造成无计划停电事故,而又未按规定摇测绝缘电阻者,一次扣3分。
8、按生产进度逐月回收的皮带架、胶带、电缆、电缆挂钩等物资,必须按规定回收数量、回收时间上报供应科,并办理交接手续,发生丢失按损失价值赔偿,逾期上交一台(件),每日扣2分,延误检修影响生产时,扣10分。
9、工作面电缆敷设要有防止尖锐物损伤电缆的措施,电缆槽内不得有矸石等杂物,凡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电缆损坏者扣10分。
10、电缆要按规定回收,回收率不达规定要求,每降低1%扣2分;4㎜2以上电缆必须从电缆接线腔拆线,不得随意截短,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5-10分;电缆上下井或敷设、回收时,应八字盘放,不得打扭,因盘放不符合要求造成内部芯线、辅助芯线损坏者扣5-10分,因责任不到位造成电缆损坏者。
11、五小电器设备、电缆挂钩及吊具在更换、回收过程中要确保数量,不得丢失。否则,每丢失一台(件)扣1分。
12、局扇风机不得随意停开,检修时要办理申请报批手续,不符合要求,一次扣5分;各类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装置要保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发现有一项不完好,不起作用扣5分。
13、开关类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放置防潮剂,一台(件)未按规定放置扣1分,造成事故者扣10分。
六、设备管理
1、设备安装时,开关类设备应台台上架,按钮、声光信号等五小电器应集中上板、摆放整齐、张贴完好牌,否则,一项不完善扣1分。
2、所有设备实行“三包”管理(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无“三包”责任者,每台扣1分。
3、设备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在籍设备,不得乱丢乱放。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按设备原值赔偿,造成设备损坏者,按配件原值赔偿,造成性能下降者,视情节轻重扣2-10分;未经机电科同意,不得自行外借、转让、对换设备,否则,一台次扣10分,对私拿、私用者扣20分。
4、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如实上报机电科,并及时开展事故的分析追查,写出书面分析报告上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根据事故大小进行分析追查。因责任事故、违章作业等造成设备或部件报废者,除追究事故责任外,按实际损失价值扣1-30分,隐瞒不报者扣50分,并罚款3000元;未及时开展事故追查、未提交书面报告扣2分。
5、发生烧毁电机及潜水泵事故,按功率不同给予1-30分的扣分处理,直流电机加倍扣分。
6、设备运输过程中要保持完好,若运输不当造成损坏,视损坏程度扣2-10分;煤溜、皮带机等设备若搭接其它队组设备,在检修或移动时,必须通知被搭接设备的各队组现场监督,因未通知、通知不到而造成损失或事故时,一次扣5分。
7、各队组使用的水泵(掘进头、综采工作面除外),必须有规定尺寸的水窝并定期清理,潜水泵及水泵笼头必须悬挂,否则,每台扣3分。
8、井下暂时未用的溜槽、撑杆、托辊、小架、机头、机尾等设备,必须在指定地点整齐存放,交回地面的机电物资也要按供应科指定地点整齐存放。如未在指定地点存放或存放不整齐,一台(件)扣1分,丢失一台(件)扣10分。
9、皮带回收和安装要符合规定,回收要达到规定的回收率,回收过程中不得随意截短,皮带托辊、中间架、撑杆等附件要齐全,回收、安装不符合规定,一次扣3分,附件不齐全一次扣2分;回收率不达规定要求,每降低1%扣2分。
10、井下设备正常回收时,必须保证设备完好、功能齐全,不得随意拆换部件。地面移交时,由机电科、机修车间、使用单位、供应科共同验收,送电检验。否则,一台设备不完好扣1分、功能不齐全扣2分;拆换部件一次扣5分,损坏件由责任单位领取更换,交检修单位安装调试,成本计入责任单位。
11、送交检修的设备由检修单位保管、看护,发生丢失、损坏照价赔偿;检修设备要确保检修质量,必须有三个月的质保期,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每台(件)扣2分,影响生产时,按影响时间考核,每小时扣3分,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和通报;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供货单位负责下井维修。
12、机修车间要按计划及时完成检修任务,无故未完成检修计划,一项扣2分,影响生产时,按事故论处;所有检修设备未经机电科同意不得随意发放,否则扣2分。
13、井下皮带及附件的运行、维护要符合有关规定,凡因管理、维护不善,发现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时,由机电科进行追查,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考核。
14、煤仓口上的皮带机头、大溜机头与转载机转载处必须安设防止人员掉入的保护装置,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扣5分。
15、采煤机、掘进机不得截割石头,不得短缺截齿,综掘机照明必须齐全,否则扣1分,每缺少一个截齿扣1分。
16、甩销轴联接的各种装置、销轴等紧固件要齐全,可靠,否则,每缺一件扣2分。
17、各单位使用的油脂要严格实行油脂管理制度,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井下存放的油桶未加盖油桶罩,没有专用的加油工具,扣1分。
18、所有设备若采用冷却水冷却,必须保证水流畅通,温度正常,加水适量。综采工作面乳化液配比符合要求,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19、局扇通风机必须坚持三个月更换上井检修制度,超期报修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批准,否则,未及时上井检修也未办理超期检修申请者扣2分,若因此而烧毁电机,按有关规定处罚 ,并追究无计划停风责任。
全矿全部(或局部)停电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为了保证全矿安全、强化矿井通风、供电管理,一旦发生全矿(或局部)停电事故,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缩短停电时间避免事故扩大。在全矿检修大停电期间,能紧张有效的开展检修工作排除正常停电时难以查出的隐患,明确有关领导及业务部门的职责,确保矿井安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因发生供电事故造成事故或全矿(或局部)停电
1、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要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及时通知机电科、机电副总。造成局扇停电停风时,要通知安全通风调度,及时做出人员撤离安排。造成主扇停电停风越过10分钟时,除通知上述人员及部门外,要通知安全科科长、当日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安全副总,必要时向总经理汇报。
2、上述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要在10分钟内赶到调度台,根据事故情况及事故性质做出相应安排并协助事故处理。
3、机电部门人员到达调度室后要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性质,及时协助相关队组积极处理事故;2个小时以内处理的事故安排机电科人员下井协助处理;超过2个小时在4个小时以内处理的事故,机电科分管科长、科长下井协助处理;超过4个小时处理的事故,机电副总下井协助处理,直至事故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电。
4、事故类别及识别
4.1按事故性质分:
序号 事 故 类 别 识 别 方 法
1 短路 相间短路 开关速断跳闸并显示;
伴有强烈电弧、发热和电动力;
接地短路
匝间局部短路
2 过负荷 开关过负荷跳闸并显示
3 一相断线 开关跳闸并显示
4 单相接地 开关跳闸并显示报警
5 漏电 开关跳闸并显示
6 过电压 大气过压 避雷器动作
内部过电压
7 欠电压 失压保护动作
4.2按事故范围分:
序号 事故范围 危害及识别
1 局部小范围停电 影响范围较小,一个开关或一个线路停电
2 局部大范围停电 影响范围较大,一个采区或几个采区停电
3 全矿大停电 影响范围大,全矿停电
5.1发生小范围停电事故,由队值班人员负责事故的全面指挥和协调处理。
5.2发生局部大范围停电或主扇停电事故,相应队组积极配合处理事故。
5.3发生全矿大停电事故,总经理任总指挥、安全副总、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协助总经理处理事故。
全矿大停电事故处理程序
6、事故处理措施:
6.1事故处理的原则:
6.1.1迅速控制事故发展或蔓延,切断事故电源,首先消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威胁。
6.1.2采取一切办法保证重要负荷的供电,如:主扇、局扇。
6.1.3合理调整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6.2事故处理程序:
6.3事故处理具体措施:
6.3.1地面变电所供电事故处理措施:
6.3.1.1停电事故发生后,变电所值班配电工必须立即将停电范围、停电时间、开关故障显示等有关情况向值班室汇报。同时,值班人员应向调度室和上级机电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调度室根据情况安排撤人。
6.3.1.2队长、在发生大停电事故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并恢复送电。
6.3.1.3主管技术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作初步分析、判断。负责制定恢复送电的作业步骤,监督值班员填写执行大停电事故送电记录。
6.3.1.4分管队干按照队长指示,根据事故处理计划指挥配电人员严格按照《变电所大停电事故处理顺序》进行事故处理。
6.3.1.5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配电值班员要做好记录,如实记录处理事故性质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6.3.2井下变电所供电事故处理程序:
6.3.2.1停电事故发生后,变电所值班配电工必须立即将停电范围、停电时间、开关故障显示等有关情况,向值班室汇报。同时,值班人员应向调度室和上级机电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6.3.2.2值班队干对事故的性质、原因作初步分析、判断,并立即安排跟班电工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制定出恢复送电的作业步骤。配电工根据值班队干命令和操作规程恢复送电。
6.3.2.3对于设备和送电线路故障,值班队干及时安排检修电工按《检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故障排查和处理。
6.3.2.4、涉及局扇停电、停风,恢复送电必须征得调度室同意,确保瓦斯浓度在正常范围内方可进行。
6.3.2.5事故处理后,要认真填写事故记录,遗留问题要向下班配电工交接,并向值班室汇报。
二、全矿检修大停电
1、机电科要严密制定大停电期间的检修计划,并做详细安排,对装车系统、后勤服务系统等做出具体要求。
2、通风科要制定全矿大停电停风期间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安全副矿长批准。
3、各检修单位要根据检修计划的安排制定具体的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组织检修。
4、各队组要加强值班,坚守岗位,保证恢复送电时通讯畅通。
5、各主扇司机要坚守岗位,保证、检修完毕后能及时恢复风机运行。
6、全矿停电前,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安全科长、通风科长、调度主任要提前半个小时到达调度室,详细了解井下人员上井情况,装车系统装车情况及生产系统运转情况,及时下达停电检修命令。
7、机电科要安排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到35KV变电所和工业广场变电所对停送电工作做好安全监护。
8、大停电期间,调度室要对井上下主要通讯工具(电话)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9、大停电期间,机电科要对监测监控系统,调度室模拟系统以及各种数据的采集、传输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大停电期间,生产科要安排好井下的排水工作。
11、有备用电源的单位,在大停电后要对备用电源进行检查,掌握备用电源的运行情况,便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1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全矿大停电无计划检修各自的电气设备。
13、恢复送电时,供电部门要严格按调度室命令逐一恢复送电,严禁擅自操作,机电科现场跟班人员要做好监护工作。
14、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的职责
14.1机电副矿长为检修大停电期间的总指挥,安全副矿长为副总指挥,直接指挥全矿的停、送电,停、送风工作。
14.2生产矿长全面负责停送电、停送风前后的组织协调工作。
14.3安全矿长在全面负责停送电、停送风前后的安全监督工作。
14.4各业务副总在总工程师的指挥下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14.5调度室主任负责全面统一协调,落实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