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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聚富源煤业机电设备《入坑证》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7-12 15:4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天聚富源煤业机电设备《入坑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设备入井管理,确保下井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电缆、胶带、专用工具、监控、通讯设备等)的完好、可靠;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制定如下规定:

1、全矿入井设备,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持《合格证》到机电科办理《入坑证》,没有合格证(防爆设备防爆合格证),不得办理《入坑证》。

2、《入坑证》由队组承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机电科开具人员签章后,加盖机电科公章,方可生效。

3、《入坑证》由机电科统一编号、发放。

4、机运队要制定专门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副井口的设备入井关,没有《入坑证》或《入坑证》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下井,《入坑证》有效期为2天,副井把钩工必须核对《入坑证》所列项目和实物,发现不对照的,不得放行;井口要建立《入坑证登记台帐》,标明编号、实物名称、队别、承办人、时间及把钩工姓名。

5、《入坑证》开取一式二份:一份机电科留存、一份领取单位到井口把钩工处盖章后,于次日交机电科。

6、对于私自开具假冒《入坑证》和持无效证件者,井口把钩工要及时予以没收并与机电科联系,由机电科执行考核,按事故追究责任,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0元,并对责任人挂钩考核100~200元。

7、对特殊情况的规定:为缩短事故处理时间,对于队组急需下井的急件,不能及时办理《入坑证》的,经机电科管理人员同意后,通知井口把钩工可以下井,但队组必须于次日补办《入坑证》并交把钩工盖章,交回机电科。

8、无编号、编号重复,私自添加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涂改名称或其它项目均视为无效证件,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9、机电科每月对副井进行二次《入坑证》管理检查,核对井口《入坑证登记台帐》,发现问题严格考核。

10、对井口把钩工把钩不严,发现不合格《入坑证》者,每次罚把钩工100元。

11、未经机电科许可,采取非正常手段,私自将设备带下井者,无论是否安装使用,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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