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聚富源煤业机电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机电设备是生产的基础,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是维持煤炭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机电管理工作,给安全生产、优质低耗创造有利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奖 励
一、机电质量标准化奖:
机电科每季度按井下生产队组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评比,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600元。
二、机电无事故奖:
1、发现事故征兆能立即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避免重大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的,视具体情况奖励300-1000元。
2、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在抢修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抢修工作缩短处理事故时间者奖200-500元。
3、采掘队、机运队、机电队,当月无机电事故,奖励500-1000元。
三、超计划完成任务奖:
对超计划完成作业任务的单位,视具体情况奖励200-1000元。
四、机电工作管理奖:
①、机电科组织的年度技术比武,对集体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800、600元;个人前三名分别奖励500、400、300元。
②、提出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据其效益大小奖励100-500元/项。
③、年度评比,对积极、认真参与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机电管理制度的先进单位奖励1000-3000元,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部分 处 罚
一、通用部分:
〈一〉、技术基础管理:
1、技术资料:
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一项不合格罚款100元。
(1)有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
(2)有完整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
(3)有完整的电气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
(4)有各种开关的整定计算档案。
(5)有完整的设备、电缆、五小台帐,帐、卡(编号)、物相符。
建立健全各种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中发现制度不全、不完善,记录执行不好,罚款50—200元/次。
(1)各种电气试验制度。
(2)各种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审批)、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装订成册。
(3)有设备运行、维修、保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并详细记录。
(4)有设备包机制度。
(5)有干部上岗制度。
(6)有油脂管理制度。
(7)有配件管理制度。
(8)有机电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管理制度。
(9)防爆电气设备、五小电器、电缆入井制度齐全完整。
〈二〉、机电四率;
1、完好率:(包括机电设备完好率、电器设备完好率、小型电气合格率及电缆悬挂合格率)<90%,罚款500元/次项。
2、事故率:井下一线单位≥1%,其它单位≥0.5%,罚款1000—2000元/月。
3、防爆率:(包括电气设备防爆率、小型电器防爆率)<100%,除执行单项失爆罚款外,每降低1%罚款100元。
4、待修率≤5%,每超1%罚款200元。
〈三〉、机电质量标准化:
1、按质量标准化文件执行。
2、未按要求完成机电质量标准化规定项目,罚款500—1000元/项。
3、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计划(包括能耗表、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罚款50元/次。
〈四〉、润滑管理:
1、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100元/次。
2、油脂存放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100元/次;无明确标识罚款100元/次。
3、油脂运送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100元/次。
4、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滤油器或过滤网罚款100元/次;过滤器破损未及时更换,罚款100元/次。
5、不按规定抽取、送检油样,罚款100元/次。
6、使用单位接到油脂化验、铁谱分析报告后,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罚款200元/次。
〈五〉、试验管理:
1、因配合不力影响试验工作正常进行,罚款100—200元/次。
2、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款5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款200元/次。
3、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罚款300元/次。
〈六〉、事故管理:
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除在机电四率中考核外,按《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执行;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二、设备管理:
〈一〉、一般规定:
1、设备、配件、材料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50—100元/处。
2、擅自更改或损坏设备编号,罚款100元/台次。
3、机械设备各部位的螺丝连接件和锁紧件,短缺或松动罚款50元/处。
4、机电设备水冷系统控制阀门必须安装在进水侧,且水路畅通,水量、水压符合要求,开机先开冷却水,否则罚款100元/项次。
5、液力联轴器未按规定加注难燃液,罚款300元/处。
6、液力联轴器的防爆堵内未按规定加装防爆片,罚款300元/处。
7、减速器排气孔必须保持畅通,否则罚款100元/台。
8、各种机械设备的油(液)箱开盖前要有防止异物掉入的措施,否则罚款200元/次。
9、风冷电机的风叶叶片缺损,罚款100元∕台。
10、因使用不当烧毁电机,罚款50元/KW,烧毁30KW以上的电机,酌情罚款2000—5000元/台。
11、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罚款300元/次。
12、“三定”问题未按期处理,罚款100元/项,重大问题加倍处罚。
13、机电工作人员,各类司机和维护工,无证上岗(或当年资格证未按规定审核)者罚款50元/次,罚其单位100元/人次。
14、各单位机电负责人不按时参加矿机电工作会议,迟到早退者罚50元/次,无故缺席罚款100元/次。
15、运输信号系统不完善,罚款100元/处。
16、未按时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酌情给予200—300元处罚。
17、私自外借设备、电缆、五小电器及其它器材,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追回,追不回按物件价值115%处罚,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18、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按其价值的1%处罚。
19、矿灯房矿灯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罚款50元/盏;发放红灯罚款30元/次;矿灯工作时间11小时内发生红灯,罚款30元/次;充电设备的过流保护和接地装置不合格,罚款100元/次。
20、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值115%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款500元/次。
21、没有办理《入坑证》的机电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不准下井,井口要把好关,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二〉、采掘、运输机械:
1、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截齿短缺或截齿合金脱落,罚款50元/个;掘进机摇臂行星头未加装护罩,罚款200元/次。
2、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置或闭锁不起作用,罚款300元/次。
3、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罚款200元/次。
4、机组拖移电缆夹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罚款100-300元。
5、泵站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罚款100元/次,使用清水代替乳化液加倍处罚;柱塞端头花帽松动罚款100元/次;随意甩掉蓄能器罚款200元/次。
6、乳化液箱敞盖或液面有异物罚款100元/次。
7、刮板运输机缺一个刮板罚款30元/处,连续短缺加倍处罚;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罚款300元/次,用其它代替尼龙销、木销、保险销,罚款500元/处。
8、胶带机上下托辊一处短缺或不转,罚款20元。
9、胶带跑偏严重,罚款50元/处;胶带接口不合格罚款100元/处;横向裂口超过带宽5%罚款100元/处;一次性硬性跑偏,罚款100元/处;机尾积碳至底皮带一次,罚款300元/次;中部一次地皮带磨底板罚款/处;皮带磨H架罚款300元/处。
10、液压支架各部位销必须齐全、完整、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单腿销或用铁丝代替U型销,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窜液、漏液和管路破损罚款10元/次;甩柱、甩千斤顶作业,罚款200元/处。
11、采煤或安装工作面,人为损伤立柱、千斤顶镀层,罚款100元/根,缺穿杆销和半环,罚款50元/处。
12、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罚款50元/处。
〈三〉、起重机械:
1、严格执行省劳动局制定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
2、由于使用维护不当,在年检中未能顺利通过,每台罚款500元。
〈四〉、大型固定设备:
1、直通电话不通罚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各50元∕次。
2、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款50元∕处。
3、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款500元/项次。
4、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检修、试验、罚款100元/项次。
5、提升绞车运行期间无人监护,罚款500元/次。
6、压风机安全阀、释压阀、滤风器、中间冷却器未定期检修罚款100元/项次,不按期排污罚款50元/次;风包、缸体渗油严重罚款50元/处。
7、主扇U型压差计(在停机状态)液面不在零位,罚款50元/次,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罚款100元/次。
8、主排水泵闸板滴水成线,罚款50元/次。
〈五〉、电气管理
1、电气失爆,罚款500元/台次,电气保护、闭锁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罚款500元/台次,地面选煤厂和储装运系统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均按防爆要求管理,引进的防爆电器设备,应保持原防爆性能,否则按井下防爆设备处罚条款执行。
2、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急停,罚款500元/台次。
3、带电检修或搬迁或无措施作业电气设备,罚款500元/次。
4、擅自调整高、低压开关整定值罚款500元/次。
5、新安装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接火送电,罚责任单位200/次。
6、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部件罚款100元/台次。
7、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各种标志牌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设置,罚款30元/台次。
8、未按规定选择使用熔断器,罚款500元/次。
9、无计划停电,罚款100-500元/次。
10、井下明火操作,罚500元/次。
11、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500元/次。
12、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的规定,罚100元/处;各种电器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款100元/次;电缆悬挂交叉、盘圈(盘成∞型或特殊规定除外)或铁丝吊挂等,罚款50元/处。
13、胶带运输机“四种保护、两种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罚款500元/次。
14、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完整标志者,罚款50元/台处。
15、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规定要求设置接地装置或设置不合格,罚款200元/次。
16、不按规定在电气设备及其接线腔或电缆接线盒中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款50元/次。
17、井下车房、变电硐室、变电所内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罚款100-300元。
18、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和配电点,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罚款100元。
19、无人值班的变电所不关门加锁,罚款50元。
20、井下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必须声光兼备,否则罚款100元/处。
21、井下局扇未实行“三专”供电,罚款200元/处。
22、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防护措施,罚款200元/次。
23、36V以上的小型电器无接地装置,罚款200元/台次
24、36V以上供电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款200元/次。
25、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额定电压低于实际电压等级罚款100元/处,并立即更换。
26、不按期对漏电保护进行日检和远方模拟漏电试验,罚款100元。
27、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28、地面10KV以上变电所“两票”齐全,且填写规范,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30元。
29、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检修的,罚款200-300元/次;不及时交回停电工作申请票,罚款5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