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集团某矿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的购销应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购销程序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2、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3、民爆物品运输,应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4、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运载车、船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三)装卸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进行。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四)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五)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5、井下生产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6、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船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