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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集团某矿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处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7-13 18:5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永煤集团某矿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处理制度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3、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浇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5、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6、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7、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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