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聚富源煤业关于加强对“三违”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天聚富源煤业关于加强对“三违”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三违的落实
1、对当日的三违人员,安全科必须当日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停工并通知三违人员到安全科进行落实。
2、因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没有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到安全科进行落实的,罚责任人30元/次。
3、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到安全科进行落实,因本人原因不到安全科落实者,除三违罚款外加罚100元,直至落实为止。
4、三违人员经落实确为事实时,三违人员要写出检查认识,填写运行教育卡,并持卡运行,接受教育。
5、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科必须负责通知查违章人员到安全科进行落实对证,安全科不得让三违人员本人去找查违章人对证。
6、追查经落实确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事实不符时,安全科要在三违登记表中注明不符原因。
7、经三违落实,确属查违章人错报,视情节月底罚查违章人30-50元。
8、经三违落实,其三违行为与所在单位或班组错误安排有关时,除本人接受处罚外,月底罚所在单位或班组100-200元。
9、三违人员持教育卡运行完毕后,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回安全科,否则按无运行处理,月底除违章罚款外加罚100元,直至交卡为止。
二、三违人员的强训
10、每月由安全科组织三违强训班。
11、三违人员强训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必须由分管矿长签字同意。
12、参加强培的三违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安全资格证》,否则安全科不予认可。
13、强训期间每天坚持四点名,一次无故不到者,下期继续参加强训。
14、严格各项强训考核制度,课程设置由安全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安排。
15、各单位接到三违强训通知后,要尽快安排本单位三违人员参加强训。如缺一人次罚队长10元,第二期仍不参加者,必须停工,并由队长带其参加强训。
16、经过强训考试不及格者,下期重新强训。
(一)、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主、局扇或由于供电系统、机械事故引起的主、局扇停电停风,以及有计划停风而超过规定时间的停风,无论时间长短,均为无计划停风。
(二)、发生主、局扇无计划停风后,生产调度、井口安全调度要作好记录,并由安全科牵头,机电科参加,及时组织进行事故追查。
(三)、发生主、局扇无计划停风后,责任单位未及时汇报和隐瞒不报的,加倍处罚。
(四)、主扇司机和机电维修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主扇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检;由于责任人玩于职守,未完成规定维检项目和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引起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追究个人和单位的责任;责任单位没有安排维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五)、未办理停电、停风手续而随意停主扇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值班队干、主扇司机的责任;停局扇的,要追究现场跟班队干、班组长、局扇操作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实行挂牌管理,发生无计划停风后,局扇管理员要及时汇报,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和脱岗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
(七)、供电单位对供电系统和供电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检修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维检和违反操作管理规定而引起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追究供电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八)、对无计划停风的处罚,由追查组拿出初步意见,报矿研究确定。
二、微风、无风作业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作业地点出现无风或微风(风速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要求的情况时),严禁作业。
(二)、通风队要经常检查矿井通风巷道、作业地点的风量、风速情况,对矿井通风系统中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及地点要及时管理或调节风量,进行处理。
(三)、测风员按规定和上级安排及时对矿井巷道风量进行测定,发现无风、微风现象及时向安全科汇报,并通知在无风、微风地点工作的单位停止作业,不汇报、不通知要追究测风员及通风队的责任。
(四)、被通知无风、微风停止作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如继续作业,追究现场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及责任单位的责任。
(五)、对无风、微风地点不及时管理或调节风量的,追究通风队的责任。
(六)、发生无风、微风作业事故,由通风科负责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和落实。
(七)、对无风、微风作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矿“奖惩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破坏通风设施责任追究制度
(一)、矿井通风设备按各单位工作区域和管理区域归口各单位负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维护。
(二)、各单位要爱护责任区内的通风设施,未经通风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责任区内的通风设施。
(三)、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通风部门汇报,不及时汇报和隐瞒不报的,按矿“奖惩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四)、发现通风设施损坏,通风科要进行事故追查、追究责任单位和损坏人的责任,没有损坏人的,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对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五)、处罚按矿“奖惩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一)、瓦斯员要按规定对井下各检查点进行检查,如发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即为超限,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向安全通风调度汇报。
(二)、跟班队干、班组长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要佩戴仪器下井,如发现仪器报警,在综放面和掘进面的人员要及时找瓦斯员核实瓦斯是否超限,瓦斯员确定超限后,按《规程》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安全通风调度汇报;其它地点人员在没有瓦斯员情况下,及时向安全通风、调度室汇报。
(三)、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由通风科牵头对事故进行追查,通风科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究台帐,并及时填写。
(四)、发生瓦斯超限事故不及时汇报的要追究瓦检员、安全员、生产队跟班队干、班组长的责任。
(五)、瓦检员没有按要求检查瓦斯和瓦斯超限未及时发现要追究瓦检员的责任。
(六)、对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有害气体检查空班漏检责任追究制度
(一)、空班是指作业区域当班未检查瓦斯现象,漏检是指当班检查的点数和次数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查。
(二)、当井下发现其它有害气体时,由通风队安排瓦斯员进行检查,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发生空班漏检事故后,由通风科负责追查并记录。
(四)、计划检查时间与实际检查时间相差20分钟的也视为漏检。
(五)、对空班漏检事故的责任处理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通风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通风事故是指由于通风方面管理不善造成的人身事故和影响生产的事故。
(二)、发生通风事故由通风队组织进行事故追查。
(三)、通风科要建立通风事故责任追究台帐,并及时填写。
(四)、对发生通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开工许可证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开工许可制度,规范开工许可证的使用,做到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开工许可证的目的
开工许可证是安全监察部门对施工队组规程、措施学习情况、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认具备开工条件而签发的开工许可意见,从而达到强化规程、措施的学习,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保证作业安全的目的。
二、开工许可证的使用
1、原则:当施工队组变更作业地点时,同一地点作业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坚持开工许可制度。
2、使用范围:
(1)施工队组在新形成的作业地点进行作业;
(2)由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改变生产工艺;
(3)同一作业地点、同一作业内容施工单位发生变更;
(4)矿上的重点检修项目。
三、开工许可证的管理
1、开工许可证的开具由安全科全权负责。
2、开工许可证上应明确规定开工日期、班次,生产队组必须按许可证规定日期、班次开工,主管业务科室要到现场进行指导,安全调度必须派安全员现场监护,调度室进行重点调度。
3、开工许可证一式五份:施工单位一份,送通风科、生产调度、主管业务科室各一份,科技档案室一份。
四、开工许可证与单项工程责任书,现场安全责任书的使用界定,单项工程责任书是指对作业规程中没有涉及到的工程,或随生产出现的“应急工程”,除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外,而签定的对本项作业的安全进行负责的安全责任书。
现场安全责任书是由于“四位一体”在现场不能全部到位时,作业队组对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负责而同安全部门签订的责任书。
五、必须开具开工许可证的项目
1、采掘开工作面的安装、回收;
2、采煤面的回采及掘开面的开口、掘进;
3、修巷及回棚作业;
4、风桥施工;
5、支架运输;
6、重点检修项目;
7、新形成的运输或供电系统投入运行;
8、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工作面复产;
9、总长度在500m以上6寸管路的安装与回收;
10、其它未尽项目。
六、以下情况使用单项工程责任书
1、工作面更换大件;
2、综采工作面的撤架或补架,处理死架;
3、综采工作面特殊情况的放炮作业;
4、掘进面的过断层,临时处理冒顶;
5、三天以下的零散作业;
6、井下电焊气割;
7、通风队探放水作业;
8、其它未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