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聚富源煤业重大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
1、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事故;
2、局扇无计划停风2小时以上事故;
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事故;
4、采、掘、开、安、运、提升各专业机械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的;
5、地质构造探测不准,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失误,导致采掘工作面生产中断或影响矿井整体生产衔接安排的;
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对事故责任处罚如下:
对责任人员给予500至1000元的罚款处分;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至5000元的处罚;
二、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
1、采、掘、开、安、提升机械事故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的;
2、局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
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的;
4、瓦检员脱岗、虚报瓦斯检查数据、瓦斯超限不汇报,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5、严重“三违”造成事故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的;
6、重大跑车事故;
7、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准,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24小时以上或生产严重受阻一周以上不能正常生产的;
8、小煤窑贯通地点、隔离区没有提前预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和水害的。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如下:
(1)、对责任人员给予200至2000元的罚款;
(2)、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
(3)、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200至500元的罚款;
(4)、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三、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
1、因工作安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造成重大生产事故,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经济损失的;
2、因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求,技术措施缺乏针对性,编制不严密与实际不符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隐患的;
3、采、掘衔接失调,导致停产或生产组织混乱,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4、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隐患的;
5、瓦斯监测系统中断或井下通讯中断0.5小时以上的;
6、支护材料、机械设备、配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7、由于基础资料不全或失真,对生产误导,造成重大生产决策失误、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隐患。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如下: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至2000元罚款;
(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 500元的处分;
(4)、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罚款300元的处分;
(5)、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元的罚款。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高瓦斯区或高瓦斯头面电气设备失爆或私甩保护作业;
2、主要提升设备保护不灵敏或失效的;
3、危险化学品、火工品放射性物质流失或丢失、煤气泄露;
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
5、井下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或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装置或监测监控装置误差超过规定;
6、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作业地点风量不足;
7、有害气体超限、或无计划停风、停电未按规定撤走人员的;
8、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对事故责任处罚如下: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分;
(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的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300元的处分;
(4)、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元罚款。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1、防火门关不严或失效,风门闭锁装置失灵的;
2、倾斜运输巷道没有按要求安设防跑车装置或失效的;
3、开掘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失效及支护质量差或超空顶距作业的;
4、特殊工种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5、有重大危险的地点、设备、设施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监测装置数量不足或失效的。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如下: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的处分;
(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300元的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的处分;
(4)、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
六、故意破坏井下安全设施或生产设备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留2年或开除矿籍的处分;对领导责任者给予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七、本规定未涉及到的类似事故和情况,比照以上相应条款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
第1条 总经理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适时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2条 安全副总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
第3条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第4条 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5条 通风科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6条 其它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第7条 队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8条 队主管技术员负责本队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
第9条 班组长对当班作业地段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使用直接负责。
第10条 科室“一通三防”责任制:
一、通风科
1、编制与实施“一通三防”长远发展规划和年、月工作计划和总结。
2、编制“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制定本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3、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每三年搞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月上、中、下旬各进行一次“一通三防”质量检查评比等。
4、参与、编制落实《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5、制定和实施矿井风量分配、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治理、防治煤层的自燃发火、综合防尘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测定、分析“一通三防”技术参数以及组织开展“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的攻关;瓦斯超限的处理;协助井下火灾的处理。
6、“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及局部通风机的选型;“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校正、检查;“一通三防”设施的检查与验收;与“一通三防”工作有关的各种工程的检查、验收。
7、会同机电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和试运转。
8、绘制“一通三防”各种图纸,填报“一通三防”各种报表、台帐、牌板。
9、掌握“一通三防”动态,落实“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现场存在的“一通三防”隐患进行督促处理。
10、按“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使用、落实到位。
11、监督、检查、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划、设计、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
12、对“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对违反“一通三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13、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所存在问题,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责令其停产处理。
14、做好安全通风调度的管理工作,按通风调度的管理制度要求,监督、检查、落实“一通三防”隐患的处理。
15、协同机电部门追查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落实责任,严格执行矿有关奖惩规定。
16、对“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做好“一通三防”职工培训。
二、生产科
1、加强生产技术管理,避免出现盲巷、废巷;巷道贯通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贯通措施。
2、要求队组在编制作业规程中认真编写专门章节的“一通三防”内容。
3、组织采掘开各队搞好“一通三防”安全装备的使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教育采掘开各队爱护“一通三防”设施。
4、组织采掘工作面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设施进行验收。
5、参加编制与落实《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6、按《规程》规定及时提出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7、及时提供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采掘状况和古窑采空区情况,防止盲目贯通造成重大事故。
8、及时为通风部门提供准确的地质预测预报。
三、机电科
1、负责矿井所有电器设备的供电防爆、完好、保护齐全和安全运行的管理工作。
2、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转。组织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3、组织井下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搞好机电设备的管理,消灭失爆。
4、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防爆设备下井前必须对其进行防爆检查备案。严禁失爆设备入井。
5、做好电气和机械设备火灾的预防工作。
6、确保井下局部通风供电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定期检验风电闭锁和自动切换装置的可靠性。
7、参加编制并落实《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措施计划》。
8、会同通风科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进行分析追查处理。
9、保障“一通三防”设施所需物品、配件的计划。
10、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完善。
11、负责指导作业队组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
12、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灵敏可靠和监测性能的使用,定期对传感器校验,定期检验瓦斯传感器断电功能,能准确反映现场通风安全参数,当瓦斯超限时能自动报警、断电。
13、做好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计算机联网工作,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四、生产调度
1、及时掌握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或积聚与矿井火灾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组织协调解决日常生产中的“一通三防”问题,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好采煤、安装队组作业地点移交过程中的“一通三防”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3、负责及时准确的下传和上报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信息工作。
五、生产科
1、在安排采掘工作面的生产和巷道布置时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通风条件的可行性,便于通风工程的施工,使通风工程煤层打钻注水等施工有必要的时间,确保安全生产。
2、做好开采、开拓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的防治瓦斯、防煤尘防火灾工作,同步按要求做好防治瓦斯、防煤尘、防火灾必需巷道工程。
3、提供准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4、保证“一通三防”技术攻关项目的立项和资金。
5、引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六、劳资科
1、确保“一通三防”人员按定员配齐。
2、确保“一通三防”特殊工种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
七、供应科
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保质保量供应。
2、供给井下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材料、工具等必须符合“一通三防”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财务科
1、按计划及时拨给“一通三防”工程所需资金。
2、编制成本计划要优先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器材所需费用。
3、按有关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励资金。
九、保卫科
1、全面管理矿井防灭火的设备、设施、器材,并组织使用消防设施的管理人员学习消防知识。
2、做好防灭火器具的维护检查与更换工作。
十、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12条 队“一通三防”职责范围
一、通风队
1、负责全矿井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桥、测风站的建筑、拆除、检查和维护以及盲巷、废巷的封闭、维护。
2、负责风筒的吊挂,检查、维护、回收。
3、负责采区内巷道路标的设置、维护。
4、负责采区防火门的检查、监护、标准化工作。
5、负责所包巷道的检查、维护工作。
6、负责矿井的测风和风量分配,以及通风系统的完善工作,并对周边小煤窖的漏风情况监督检查。
7、负责井下大巷、采区巷道、采掘面供、排水、压风管路的检查、维护和回收。
8、负责矿井及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隔爆棚、防尘设施的安设、检查、维护。
9、负责井下大巷、采区巷道、放水巷的洒水灭尘和粉尘测定工作,以及大巷和采区石门定期涮白工作。
10、负责地质探、放水和采煤工作面煤体打钻注水工作。
11、负责矿井的瓦斯检查工作。
12、负责采、掘、开队的“一炮三检”。
13、负责串联通风安设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按要求搞好检查维护。
14、负责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瓦斯、风速传感器的监护,牌板填写以及用光感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数据的对照,并做好记录。
15、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光感式瓦检仪、一氧化碳检定仪、放炮器的收、发、检查、维修、校对。
二、采、掘、开、机运队、机电队
1、负责监护、使用好本单位作业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
2、负责使用、维护本单位作业范围内的瓦斯监测监控设施。
3、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4、按机电部门的要求搞好本单位机电设备和供电管理工作,防止并处理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5、各单位做好规定区域的洒水灭尘工作,确保无煤尘堆积。机运队负责副井及上下车场;绞车车房及外10米采区车场;溜煤眼附近20米;皮带机头、机尾前后各20米范围内(包括硐室)。
6、机电队参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反风演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