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部门检查罚款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8-02 16:58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行管部门(软硬件)安全检查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标准:
1、属矿方要求完成生产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需要,被行管部门罚款,100%由矿方承担。
2、矿方实行有疑必探,行管部门检查实行有掘必探被罚款100%由矿方承担。
3、防突方面利用现有人、财、设备尽力而为,经分析此方面根据责任大小、程度按矿六、责任人四的比例落实。
4、属矿方和责任人共同责任,各承担50%,其中:
矿长6%、总工6%、当班当事值班矿长6%、责任单位或责任人6%、采矿副总4.5%、机电副总4%、安全矿长4%、机电矿长3.5%、生产矿长4%、跟班副矿长2%、安全科长1%、通防科长1%、生产技术科长1%、地测科长1%。按比例分摊,赔偿到人。
5、属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负完全责任的,承担100%,其中:
矿长12%、总工12%、当班当事值班矿长12%、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2%、采矿副总9%、机电副总8%、安全矿长8%、机电矿长7%、生产矿长8%、跟班副矿长4%、安全科长2%、通防科长2%、生产技术科长2%、地测科长2%。按比例分摊,赔偿到人。
三、行管部门(软硬件)安全检查罚款,超过五万元以上,通过分析责任大小,实行“三岗”(待岗、换岗、下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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