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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8-02 16:58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地面

一、严重“三违”

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罚矿长100元/人证。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罚50元/人次。

3.无措施带电作业的,罚款200元/人次。

4.约时停送电的,带负荷拉刀闸的,罚款200元/人次。

5.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罚款200元/人次。

6.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罚款100元/人次。

7.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罚款30元/人次。

8.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罚款50元/人次。

9.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罚款200元/人次。

二、一般“三违”

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制造明火的,罚款50元/人次。

2.入井前检身员不检身的,罚款200元/人次。任何人不听劝阻强行下井的罚款500元/人次,保卫科长罚款100元/人次。

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罚款50元/人次。

4.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罚款20元/人次。

5.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罚款50元/人次。

6.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罚款10元/人次。

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罚款20元/人次。

8.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罚款50元/人次。

9.作业规程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50元/人次。

1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罚款20元/人次。

1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罚款20元/人次。

12.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一般“三违”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轻微“三违”

1.进入井口附近工业广场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罚款20元/人次。

2.下井携带火种等井下明令禁止的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罚款20元/人次。

3.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轻微“三违”的,罚款20元/人次。

第二部分 井下

A.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罚款100元/人次。

2.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罚款100元/人次。

3.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罚款100元/人次。

4.空顶作业的人员,罚款50元/人。

5.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人次。

6.耙装机耙装期间,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罚款200元/人。

7.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罚款50元/人。

8.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罚款20元/人。

9.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他用的,罚款10元/棚。

10.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罚款100元/班长。

11.耙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人次。

12.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罚款20元/人次。

13.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值班矿长。

14.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罚款50元/值班人员。

15.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罚款50元/人。

16.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罚款200元/发节。

17.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罚款200元,下岗处理。

18.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罚款200元并下岗处理,造成事故依法处理。

二、一般“三违”

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进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班。

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罚款200元/班。

3.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罚款50元/人。

4.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罚款20元/人。

5.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罚款50元/人。

6.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罚款20元/人。

7.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罚款20元/人。

8.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罚款20元/值班矿长。

9.切顶密集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20元/值班矿长。

10.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罚款20元/值班矿长。

11.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罚款20元/值班矿长。

12.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层飞扬严重的,罚20元/值班人员。

13.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罚款100元。

14.扒装机、溜子、皮带机、电瓶车、绞车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罚款20元/人次。

15.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罚款10元/架。

16.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罚款10元/棵。

17.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罚款20元/人。

18.耙装机少防护栏而使用的,罚款30元/人次。

19.耙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罚款10元/次。

20.耙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元/人次。

21.井下放炮或其他危及到电缆等设备的作业,未采取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及跟班队长,罚款30元/人次。

2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罚款20元/人次。

2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罚款10元/人次。

24.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托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罚款10元/棵。

25.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罚款10元/人次。

26.工作面两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罚款50元/值班矿长。

27.处理两帮棚腿蹬出的同一棚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罚款10元/人。

28.在单体支护时不采取防倒措施,罚款20元。

29.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罚款30元/人次。

30.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的,罚款30元/人次。

31.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罚款20元/人次。

32.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罚款20元/人。

33.不在指定修理硐室检修电钻的,罚款20元/人。

34.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20元/人次。

35.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爆破的,罚款20元/人。

36.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罚款50元/人次。

37.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罚款20元/人次。

38.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罚款20元/人次。

39.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罚款10元/人次。

40.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罚款20元/人次。

41.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罚款30元/人。

42.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20元/人。

43.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罚款20元/人。

44.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50元/次。

45.喷浆混凝土及放炮后不使用综合防尘的,罚款100元/次。

46.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罚款20元/人。

47.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架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48.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罚款20元/人。

49.掘进巷道永久支护质量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100元/米并返工。

50.开耙装机不使用照明的,罚款20元/人。

51.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罚款20元/人。

52.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罚款30元/班长。

53.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其他人员作业的,罚款20元/人。

54.多台电煤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罚款20元/人。

55.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罚款20元/人。

56.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罚款30元/次。

5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罚款100元/人。

5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罚款30元/次。

5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单体不拴安全绳的,罚款100元/根。

60.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人。

6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罚20元/人。

62.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罚款50元/人。

63.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罚款20元/棚。

64.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罚款20元/次。

6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罚款20元/人。

66.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未打牢的司机,罚款10元/柱。

67.工作面有3棵铰接梁水平销子立放的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销子的罚款10元/棵。

68.未按设计位置,施工硐室或车场的,罚款500元/工程师

69.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罚款20元/人。

70.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罚款10元/次。

三、轻微“三违”

1.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款10元/处。

2.采煤工作面连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20元/处。

B.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2.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人。

3.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罚款100元/人。

4.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罚款200元/人。

5.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人。

6.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罚款50元/人。

7.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罚款50元/人。

8.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罚款100元/人。

9.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罚款100元/人。

10.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罚款100元/人。

11.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罚款200元/人。

12.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罚款100元/人。

13.电缆破口或划伤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罚款100元/人。

1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罚款30元/处次。

15.防爆灯具外壳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罚款20元/人。

16.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罚款20元/人。

1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罚款50元/人。

1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罚款30元/次。

1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罚款100元/次。

20.斜巷提升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人。

21.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罚款100元/人次。

22.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罚款50元/人次。

23.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者,擅自动车者,罚款200元/人次。

2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罚款30元/人次。

二、一般“三违”

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罚款20元/次。

2.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罚款30元/人次。

3.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罚款20元/次。

4.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罚款20元/人。

5.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罚款50元/次。

6.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罚款30元/次。

7.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20元/处。

8.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罚款20元/次。

9.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罚款50元/次。

10.私自拆卸提升运输安全设施的,罚款50元/次。

11.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罚款20元/次。

12.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罚款50元/次。

13.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次。

14.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罚款50元/次。

15.起吊设备上站人的,罚款50元/次。

16.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罚款20元/次。

17.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罚款20元/项。

18.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罚款50元/次。

19.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罚款20元/次。

20.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元/人。

21.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罚款30元/人次。

22.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款30元。

23.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罚款30元/处。

24.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罚款20元/次。

25.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罚款30元/人。

26.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罚款20元/人次。

27.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罚款30元/次。

28.绞车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罚款10元/次。

29.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罚款50元/人。

30.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罚款100元/人。

31.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罚款100元/人。

3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100元/人。

33.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罚款50元/人。

34.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罚款50元/人。

35.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罚款30元/人。

36.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罚款20元/人。

37.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罚款50元/人。

38.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罚款20元/人次。

39.无故停放车辆压道岔的,罚款20元/人次。

40.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罚款30元/人次。

41.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罚款30元/人次。

42.车辆掉道,用电机车牵引复道的,罚款20元/次。

43.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罚款20元/次。

44.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罚款20元/次。

45.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进行停车的司机,罚款30元/次。

46.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罚款10元/次。

47.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罚款20元/次。

4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罚款20元/次。

49.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50.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罚款10元/次。

51.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罚款5元/天。

52.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罚款5元/盏。

53.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罚款50元。

54.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罚款20元/次。

55.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罚款30元/人。

56.

57.绞车把钩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罚款20元/次。

58.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罚款20元/次。

59.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罚款10元/次。

60.斜巷提升松车时,把钩工不及时进入安全硐室或把钩地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元/次。

61.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罚款20元/次。

62.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罚款30元/次。

63.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罚款20元/次。

64.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罚款50元/人。

65.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66.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罚款100元/人。

67.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卸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罚款30元/处。

68.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罚款100元。

69.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罚款50元/人。

7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罚款100元。

71.不按规定进行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罚款100元/次。

72.站在道心间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把钩工罚款30元/次。

73.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罚款20元/次。

74.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次。

75.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罚款50元/次。

76.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罚款20元/次。

77.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罚款50元/次。

78.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罚款100元/次。

79.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罚款50元/次。

80.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罚款50元/人次。

81.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罚款100元/次。

82.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罚款50元/次。

83.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人次。

84.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罚款50元/次。

三、轻微“三违”

1.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罚款10元/次。

2.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10元/次。

3.岗位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罚款10元/次。

第三部分 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风)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压风自救、防逆流装置、调节风窗等);篡改、涂抹各类牌板数据,擅自移动、摘除各类牌板的,罚款50元/处。

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罚款30元/处次。

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

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罚款100元/人次。

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罚款200元/人次。

6.局部通风运转时出现循环风的责任人,罚款200元/人次。

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200元/人次。

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罚款200元/人次。

9.违反规定串联风的,罚款200元/人次。

10.瓦斯异常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罚款200元/人次。

11.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罚款200元/人次。

1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罚款200元/人次。

13.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罚款100元/人次。

1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罚款100元/人次。

15.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罚款100元/人次。

16.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罚款100元/人次。

17.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罚款200元/人次。

18.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罚款50元/人次。

19.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罚款50元/次。

20.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罚款50元/处。

21.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罚款200元/处。

22.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罚款50元/人次。

23.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罚50元/人次。

24.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人次。

25.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26.直接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次。

27.瓦斯超限作业的,罚款500元/次。

28.考察、抽放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29.考察、抽放施工数据造假的,罚款200元/次。

30.擅自拆除压风、排供水管路的,罚款1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1.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罚50元/次。

2.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50元/次。

3.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罚50元/次。

4.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罚款30元/块。

5.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未留的,罚款30元/处。

6.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罚款30元/处。

7.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罚款30元/个次。

8.风筒接头不严密、漏风、不按规定吊挂的,罚款10元/处。

9.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罚款50元/次。

10.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罚款20元/次。

11.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20元/台。

12.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罚款50元/处。

13.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罚款20元/次。

14.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罚款30元/处。

15.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20元/处。

16.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罚款30元/处。

17.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罚款30元/次。

18.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罚款100元/处。

19.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罚款20元/处。

20.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罚款20元/次。

21.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罚款20元/处。

22.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罚款30元/次。

23.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罚款200元/次。

2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罚款50元/处。

2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罚款100元/处。

2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罚款50元/处。

2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罚款50元。

2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罚款20元/次。

2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罚款20元/次。

3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罚款30元/处。

31.不按规定测尘的,罚款50元/次。

32.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罚款20元/次。

33.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罚款20元/次。

34.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罚款20元/次。

35.延接管路不吊挂的,罚款20元/次。

36.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罚款50元/次。

37.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罚款30元/处。

38.用铁丝吊挂风筒的,罚款20元/节。

39.抽放管路不按规定安设放水器或放水不及时造成管路积水的,罚款200元/处。

40.抽放管路漏气的,罚款50元/处。

三、轻微“三违”

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罚款20元/块。

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罚款5元/次。

第四部分 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罚款200元/处人。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下岗处理并罚款100元/人。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进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罚款200元/人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款200元/人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示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的,罚款200元/人处。

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罚款200元/人次。

7.排水系统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8.工作地点积水疏排不及时威胁安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人处。

二、一般“三违”

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罚款100元。

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罚款200元/次。

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施测两遍的,罚款100元/次。

4.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罚款200元/人处。

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罚款200元/处。

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罚款200元/人。

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处。

8.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责任人,罚机电矿长、工程师各200元/处。

9.工作地点积水疏排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五部分 其它

一、严重“三违”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责任人500元/人。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罚款100元/次。

3.在地面打架的作下岗处理并罚款1000元/次,在井下打架的作下岗处理并罚款2000元/次,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次。参与打群架的,罚款1000元/人次并予以开除,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次。造成严重伤害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瓦斯超限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

5.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作下岗处理并罚款500~1000元/人。

6.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违章放炮,未造成事故的作事故分析处理,罚值班矿长500元并停工反省;罚安全员300元、瓦检员300元、班长300元、放炮员300元。造成事故的负责赔款安全费用的15%,并上报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7.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罚款50元/次。

8.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罚款200元/次。

9.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罚款200元/次。

10.井下在用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仍继续操作设备的,罚责任人50元/人处。

12.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罚款200元/次。

13.无安全设施进行斜巷运输的,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罚款200元/人次。

14.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罚款200元/人次。

15.井口20米范围内及井下无措施烧焊的,罚款100元/人次。

16.空顶作业的,罚款200元/人次。

17.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人次。

18.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19.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次。

20.乘坐矿车、皮带上下井的,罚款20元/人次。

2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罚款责任人100元/次。

2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不停产整改的,罚款200元/人。

2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罚总工200元/次。

2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作下岗处理并处罚款2000元。

25.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作下岗处理并处罚款2000元。

2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作下岗处理并处罚款3000元。

2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200元/次。

2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罚款200元/人。

29.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罚款200元/次。

3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作下岗处理并处罚款500元。

3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罚款20元/项。

32.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罚款500元/人。

3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200元/次。

34.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罚款500元/次。

35.违章安排无爆破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的罚款2000元,炸药库发放员违章发放的罚款1000元。

36.队级以上管理人员骂人的,罚款1000元/次;动手推人、打人的罚款5000元并作下岗处理。

37.不服从矿方管理的队级以上管理人员,第一次罚款1000元,作出书面公开检讨并作停职反省10~15天,期间无工资;第二次作下岗处理。

38.使用矿车运送火工品时,炸药须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雷管须放在专用雷管箱内专人运送,不得使用矿车运送。违者罚款500元/次。

39.放炮未使用炮泥、不按规定封孔的,罚款50元/眼。

40.岗位人员上班迟到者,罚款20元/次;早退者罚款50元/次。普通员工旷工罚款200元/次,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予以开除。副科级干部旷工罚款400元/次,矿级领导旷工罚款500元/次。

41.在矿区内严禁乱搞男女关系。发现第一次罚款2000元并搬出矿区,如屡教不改的罚款2000元并作开除处理。

二、一般“三违”

1.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罚款50元/人次。

2.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款50元/次。

3.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处理的,罚款50元/次。

4.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罚款200元/次。

5.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或不使用专用炸药包背送炸药的,罚款100元/次。

6.放炮器拖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罚款100元/次。

7.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硐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罚款50元/次。

8.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罚款50元/次。

9.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罚款50元/次。

10.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公司、矿规定的,罚款50元/次。

11.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罚款500元/次。

12.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炸药箱或雷管箱内的,罚款500元/次。

13.坐在炸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罚款50元/次。

14.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罚款500元/次并作下岗处理。

15.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罚款100元/次。

16.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罚款50元/次。

1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超爆的,罚款200元/次。

18.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罚款100元/次。

19.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罚款100元/次。

20.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罚款200元/次。

21.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可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罚款100元/次。

2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罚款50元/次。

23.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罚款100元/次。

24.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罚款200元/台。

25.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罚款100元/次。

26.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罚款200元/班。

27.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的,罚款200元/人。

28.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的,罚款200元/次。

29.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罚款20元/发。

30.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31.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20元/件。

32.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罚款50元/次件。

3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罚款20元/人。

34.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罚款100元/人。

35.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罚款20元/处。

36.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罚款30元/次。

37.焊接人切割受力构件或有压力的容器的,罚款20元/次。

38.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罚款50元/次。

39.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次。

40.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一般“三违”的,罚款50元/次。

三、轻微“三违”

1.井下脱帽休息的,罚款20元/人。

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20元/人。

3.在乘人车时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人车不文明、不规范的,罚款10元/次。

4.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轻微“三违”的,罚款30元/次。

第六部分 钻孔施工

1.钻孔施工设计不符合有关规范或缺项的,矿处罚工程技术人员300元/次,不接受矿处罚的,交由煤管站处罚3000元/次,无打钻设计的处罚5000元/次。

2.钻孔施工现场未标明中腰线和钻孔位置指导施工的,矿处罚工程技术人员300元/次,不接受矿处罚的,由煤管站按19号文件处罚责任人5000元/次。

3.不按设计或钻孔变动通知书施工钻孔的,矿处罚值班矿长300元、罚安全员100元、罚瓦检员50元、罚钻工50元,不接受矿处罚的,由煤管站按19号文件处罚责任人5000元/次。

4.施工现场无设计图纸安全技术措施、皮尺及记录本中任何一种的,矿处罚值班矿长300元、罚安全员100元、罚瓦检员50元、罚钻工50元,不接受矿处罚的,由煤管站按19号文件处罚3000元/次。

5.施工现场记录不规范或缺项的,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带班矿领导不验收进尺履行签字的或由别人代签的,矿处罚值班矿长300元、罚安全员100元、罚瓦检员50元、罚钻工50元,不接受矿处罚的,由煤管站按19号文件处罚5000元/次。

6.不组织钻孔单孔验收的、验收钻孔与钻孔设计严重不符的,或钻孔验收不按规定审核签字及由别人代签的,矿处罚矿长300元、罚总工程师300元,不接受矿处罚的,由煤管站按19号文件处罚10000元/次。

7.钻孔施工成果图不规范或缺项的,矿处罚工程技术人员300元/次,不接受矿处罚的,由煤管站按19号文件处罚5000元/次;无钻孔施工成果图或钻孔施工成果图有严重缺陷不能指导生产的矿处罚工程技术人员300元/次,不接受矿处罚的,由煤管站按19号文件处罚10000元/次,并责令重新施工钻孔。

本条例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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