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村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因业务保安管理严重不到位或未执行规程措施违章指挥导致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下达的指令不执行的或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三走到,三必到”累计3次执行不到位的。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安监处副处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调度室主任免职处分。
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继续安排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安排生产的;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安排队组进行抢险的。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生产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出现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科长免职处分。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设计组织施工的;井下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环节或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科科长免职处分。
抽采系统不完善的;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瓦斯抽放泵同时停抽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抽采未达到集团公司规定标准的。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机电科科长免职处分。
采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的;明令禁止的设备仍在井下使用的;设备保护失效仍安排井下使用的。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电力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水泵房和变电所未采取双回路分列运行的;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高浓度瓦斯超限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四大件科长免职处分。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及保护失效或钢丝绳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其它大型设备出现保护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自动化主任免职处分。
采掘工作面未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回风流中机电设备未实现瓦斯电闭锁功能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地测科科长免职处分。
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露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未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未进行提前探放水造成重大隐患的。
第十二条
一、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责任科(部)室科(部)长和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1、因管理不到位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运输事故或重大运输事故未遂的。
2、负责斜巷运输的小绞车安全设施失效或钢丝绳磨损超限仍继续运行的。
3、人车物料运输出现变化环节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4、轨道运输的斜巷未装设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的。
5、机车或负责斜巷运输的小绞车保护不全或失效仍继续运行的。
(所提机车包括卡轨车、电机车、单轨吊)
6、机车或负责斜巷运输的小绞车信号不全或失效仍继续运行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责任队组跟班队干免职处分。
1、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运输事故或重大运输事故未遂的。
2、因现场监护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机车相撞、跑车或撞坏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
3、机车或小绞车带病作业,现场未制止的。
4、违章指挥火工品与人员混运的。
5、机车或小绞车保护不全或失效仍继续运行而未进行制止的。
6、机车或小绞车信号不全或失效仍继续运行而未进行制止的.
7、小绞车超负荷运行现场未进行制止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1、违章作业,造成机车相撞、跑车或撞坏其它安全设施的。
2、机车或小绞车带病运行的。
3、违章混运火工品和人员的。
4、违章乘坐火工车、料车或矿车的。
5、机车或小绞车保护不全或失效仍继续运行的。
6、机车或小绞车信号不全或失效仍继续运行的。
7、机车或小绞车甩掉各种保护的
8、机车或小绞车运输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
9、违章运行小绞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
10、人车未停稳,人员扒、蹬、跳车的。
11、打设不符合标准的悬吊锚杆,造成单轨吊落道事故的。
12、私自调离阻车器的。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总工办主任免职处分。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综采队队长免职处分。
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生产的;作业区域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仍组织生产的;未经过上级部门开工验收许可擅自组织开工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综采安装队队长免职处分。
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生产的;作业区域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仍组织生产的;未经过上级部门开工验收许可擅自组织开工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掘进队队长免职处分。
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生产的;作业区域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仍组织生产的;未经过上级部门开工验收许可擅自组织开工的;火工品管理严重不到位的;未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瓦斯抽放孔、释放孔超前工作面小于规定距离仍继续组织生产的。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皮带队队长免职处分。
作业区域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仍组织生产的;设备保护装置不全或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队队长免职处分。
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瓦斯抽放泵同时停抽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队队长免职处分。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因管理不到位,高瓦斯区域作业地点未安排瓦检员跟班的。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供电队队长免职处分。
供电系统安装未按“先设计后施工”或设计未批复擅自提前开工的;
第二十 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机运一队队长免职处分。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及保护失效或钢丝绳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其它大型设备出现保护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整合煤矿“六大员”“安全红线”执行潞矿安字【2010】111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整合煤矿、科、队、厂、大成公司、后勤中心、常村社区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矿、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红线”。
第二十四条 井下一、二线队组结合本队的作业地点和工作性质制定出本队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