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分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汇编
神东煤炭分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汇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管理的范围:凡构成神东分公司固定资产的设备。设备分为有偿使用和非有偿使用两种,有偿使用设备由设备管理中心集中管理,非有偿使用设备由动力部监管。
第三条各生产矿井和地面生产单位以及生产服务中心、生产准备处、维修中心的设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其余单位的设备实行非有偿使用管理。
第四条机电动力部是神东分公司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机电设备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负责组织机电、运输等专业管理和中长期规划工作
3.负责设备全寿命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4.负责指导机电、运输工作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5.负责机电业务保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6.负责设备、配件采购和国产化工作的专业指导
7.负责组织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重大机电技术问题
8.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工作
9.负责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0.负责EAM系统运行的专业指导工作
11.负责专业化服务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12.负责专项资金中机电项目的业务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并对非有偿使用设备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
13.负责非有偿使用设备的监督管理
14.负责节能、计量专业管理
15.负责供暖、供热、给排水管理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有偿使用设备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度
2.负责设备的全寿命管理,即:前期管理、使用管理、事故管理、维修管理、改造管理、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及国产化和专业化服务管理
3.指导设备的状态监测,负责故障精密诊断工作
4.负责EAM系统机电设备基础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工作
5.负责设备技术交流和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设备购置的技术谈判
7.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8.负责设备大型部件管理工作
9.负责索赔件的技术谈判工作
10.负责设备售后服务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物资计划、采购、验收、储备、配送及索赔工作。
第七条维修中心负责设备的大、项修工作;单体支柱的专业化维修工作。
第八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现场运行管理,做好润滑、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负责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章 设备前期管理
第九条设备购置计划编制
1.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年度规划和下一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结合设备使用、库存、大修情况,编制上报设备更新购置建议计划,经机电动力部、计划部审核后,提交公司审定。
2.基建项目购置设备计划,由基本建设部向机电动力部提供设备清册及设备选型设计的相关资料,机电动力部会同基本建设部组织设备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会审,会审结果提交公司审定。
3.有偿使用设备购置计划(基建计划除外)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录入EAM系统,其余设备购置计划由物资供应中心录入EAM系统。
第十条设备的选型
有委托设计的项目,其设备选型由设计单位负责,机电动力部、基建部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其它设备的选型由动力部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审定。
第十一条设备购置
1.国产设备:物资供应中心根据设备购置计划负责设备采购的商务操作;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设备的技术交底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2.引进设备:物资供应中心根据采购计划提交采购申请,及时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并反馈信息。
3.设备到货验收、出库:设备到货后由物资供应中心依据订货合同组织验收,对于通用的中小型设备,设备管理中心参加;对于大型、非通用设备,设备管理中心、使用、安装等单位参加;对于引进设备,除按以上要求外,必须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人员参加。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与制造商(供应商)协商,签订备忘录,落实索赔等有关事宜。验收合格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中心进行资产编号。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出库手续。基建项目购置设备,设备管理中心在EAM系统中统一编制领用设备工单,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录入工单领用的设备,项目单位出库。项目竣工移交后设备资产划转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的付款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付款;质保期满经设备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签字认可,机电动力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物资供应中心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十三条设备资料管理
随机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建档管理。设备管理中心接到资料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翻译和制作机电基础数据。设备使用、维修单位可随机获得一份相关资料,进入EAM系统内的资料可根据授权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随机工具管理
随机工具由设备管理中心提交分配方案,动力部审批,物资供应中心统一发放。
第三章 设备有偿使用与配套管理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中心对有偿使用的设备在EAM系统中建帐,实行资产全寿命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年度生产接续计划内的综采、连采等成套设备,可直接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由设备管理中心安排物资供应中心将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吊装、运输费用在设备运输费中列支;各单位需用其它设备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在EAM系统中向设备管理中心申请,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设备的吊装、运输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设备管理中心必须保证出库(厂)设备完好,设备出库(厂)前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或物资供应中心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费由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和新旧调节费四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计费原则
1.使用费以天为单位进行计算,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
2.同一类型设备在计算使用费时原值进行平均,在不考虑新旧程度(调节费)的情况下,日使用费相同。
3.按过煤量计算设备新旧调节费。
第二十条使用费计算
1.基本使用费
1)折旧费:以固定资产卡片计算出的设备折旧费作为设备的应提折旧费。
单台设备日折旧费=(各类有偿使用设备计提折旧费总额/各类有偿使用设备总原值)×单台设备平均原值/365天
2)管理费:
单台设备日管理费=(各类有偿使用设备核定管理费总额/各类有偿使用设备总原值)×单台设备平均原值/365天
3)大修费:将设备分为五类:引进综采、引进连采、洗选装车、特种车辆、国产及其他设备。
单台设备日大修费=(各类有偿使用设备核定大修费总额/各类有偿使用设备总原值)×单台设备平均原值/365天
2.新旧调节费
因同种设备原值平均后计算出基本使用费相同,考虑设备新旧程度的不同、同类设备的过煤量不同,为了鼓励使用好旧设备,从总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费用,用于使用费的调节。
新旧系数:对于引进综采、连采设备以过煤量为基数计算新旧程度的附加使用费,其它设备则不考虑新旧调节系数。
日调节费=调节费率(常数)×(-1000/设备平均寿命用量×日累计过煤量+1000)
期段调节费=调节费率(常数)×(-1000/设备平均寿命用量×期段开始日累计过煤量+1000)×期段间实际有偿使用天数
第二十一条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
1.使用费计提时间,从办理设备出库至设备退还验收为止。使用费每月结算一次,设备管理中心对系统生成的结算单进行审核后,转结算中心扣缴。
2.使用费上缴公司,由公司安排统一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于退还或停用设备,设备管理中心在指定地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使用单位要保证退还设备清洁干净,到大修期的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整,能够运转。不到大修期的设备要保证其状态完好,否则清洗、缺件、修复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不得转借和调换,如确实需要,需经设备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生产接续计划,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设备配套计划,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修复设备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外单位使用设备,必须经公司批准,设备使用费另行计算,签订正式有偿使用合同,同时办理担保等手续。
第四章 设备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型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和技术资料编制操作规程,经机电动力部和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备用设备要完好。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必须执行设备点检制度、预防性(计划)检修制度,保证每天足够的维护保养时间。
第三十条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工作,必须充分利用EAM系统,严格执行预防性维修工单(PPM工单)。要提前做好检修所需配件、材料、工器具和人力资源等有关准备工作,保证检修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一条设备操作工上岗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殊工种的培训、考试、审核、发证、验证由安监局、教培中心负责。
第三十二条设备管理中心每月组织一次机电设备现场运行管理检查,动力部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奖罚通报。
第五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备事故定义
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全矿井影响生产在4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含24小时)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全矿井影响生产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含48小时)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全矿井影响生产在48小时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综采系统影响生产在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下(含32小时)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综采系统影响生产在32小时以上64小时以下(含64小时)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综采系统影响矿井生产在64小时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事故追查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出现机电设备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汇报,对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外,予以处罚。
第六章 设备大、项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设备的大修、项修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设备大、项修工作由维修中心承担。维修中心没有能力承修的设备和部件可以外委。具体外委操作程序执行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设备大修计划的编制:对于引进设备的大修计划,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下一年度《生产接续计划》、《设备配套计划》,结合设备状况,在每年的5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大修建议计划。对于国产设备的大修计划,使用单位要根据设备的使用时间、过煤量及运行状况,于每年的9月上旬以前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申请。设备管理中心要结合全公司在籍、在用设备情况,在现场核查、确认的基础上,于每年的10月上旬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大修建议计划。大修建议计划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计划部审核,经公司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设备管理中心对年度大修计划进行分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设备配套计划发生变化时,设备管理中心将设备大修调整计划上报机电动力部、计划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 具备进入EAM系统条件的承修单位,必须在系统内按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设备管理中心要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对设备大、项修全过程进行监督。承修单位要有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接受神东分公司质量监理。
第四十二条设备大、项修的结算必须以EAM系统中的各项费用(承修单位必须准确录入)为准。
第四十三条设备大修质保期及有关事宜按大修合同、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外委大修费用的支付:大修设备、部件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中心签字认可后,按照公司结算程序和合同付款,质保期满经设备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签字认可,机电动力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后支付质保金。
第七章 国产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国产化内容包括:引进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备件本地化采购。
第四十六条国产化项目立项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分析和论证。
第四十七条国产化开发工作程序:总体规划、项目调研论证、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立项批准、选择开发单位、项目实施、项目跟踪、项目评估、鉴定。
第四十八条经工业试验鉴定合格的国产化产品,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将信息录入EAM系统,由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引进设备的国产化工作的具体规定执行《神东分公司国产化管理办法》。
第八章 设备报废管理
第五十条设备报废条件:
1.凡符合《神华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报废条件的设备。
2.车辆报废要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
3.特种设备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第五十一条设备报废程序:
设备管理中心申请,机电动力部组织相关部门鉴定,报公司审批,上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报废设备处置:
1.报废设备由设备管理中心按神东分公司相关规定统一处置。
2.报废设备中可用的零、部件,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3.特种设备和车辆均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于违犯上述条款的单位及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2000-100000元、个人100-2000元的罚款。对于机电设备事故按追查结果处罚。
第五十四条根据机电业务考核指标体系,设备管理中心和动力部按月、季、年对各单位进行考核,企业策划部按考核结果奖罚兑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机电管理办法》废止。
神东分公司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设备大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有效控制设备大修“质量、工期、成本”,根据《神东分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和EAM系统相关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检修类别包括大修和项修。设备大修的原则:当设备的过煤量等仪表读数达到大修周期标准或实际状况已达到大修标准时安排修理。设备项修的原则:设备没有达到大修条件,但状态较差,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所安排的修理。
第三条 设备维修过程中,在保证和提高设备性能的前提下,提倡采用国产化件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条 设备大修任务原则上由维修中心承担,当其能力不能满足时,可委托其它专业厂家承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
1.负责设备大修建议计划的审核;
2.负责组织大修配件计划的审核;
3.负责设备大修方案、预(决)算的审核;
4.负责设备大修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5.参与大修设备出厂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非有偿使用设备大修的招投标,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计划部
1.负责设备大修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并提交公司审定;
2.负责设备大修预(决)算审核、审批;
3.参与大修设备出厂验收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
1.参与大修决算的审核、审定;
2.负责大修项目的结算;
3.参与大修设备出厂验收工作;
第八条 设备管理中心
1.负责编制设备大修建议计划;
2.负责设备大修计划的实施安排和调整;
3.负责设备大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包括设备的出、入厂验收;大修方案、预(决)算的审查;组织外委大修设备及部件的招投标;质量、工期、成本控制等全过程管理;
4.负责大修配件计划的初审工作,并跟踪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质保期内大修设备跟踪和质量问题处理;
6.负责在EAM系统中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设备大修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大修定额;
8.负责旧件的回收和修复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承修单位
1.负责设备大、项修前的调研,编制大、项修方案、预(决)算书;
2.编制提报大、项修配件计划,并跟踪落实;
3.负责设备大、项修工作的实施,严格执行大修标准;
4.对出厂后质保期内的设备进行跟踪,并负责处理大、项修质量问题;
5.按照EAM系统管理流程,控制大、项修过程;
第十条 物资供应中心
1.负责大修配件计划的汇总、利库、采购、验收、仓储和配送等工作;
2.负责处理大修配件的质量问题;
3.负责向设备大修管理部门和承修单位提供配件到货信息。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引进设备的大修计划,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下一年度《生产接续计划》和《设备配套计划》,结合设备运行状态,在每年的5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大修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国产设备的大修计划,使用单位要根据设备的使用时间、过煤量及运行状态,于每年的9月上旬以前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申请。设备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后,于每年的10月上旬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大修建议计划。
第十三条 动力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非有偿使用设备大修建议计划的汇总和审核工作;设备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偿使用设备大修建议计划的编制,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生产接续计划的变化和设备实际运行状况,设备管理中心对设备大修计划进行调整。计划外实施的项目,需经公司动力部、计划部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配件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承修单位要根据设备管理中心下一年度大修建议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大修配件计划编制与提报工作;外部承修单位要根据签订的大修合同要求提报配件计划。
第十六条 每批大修配件计划,设备管理中心在2天内完成初审,动力部组织配件审核小组成员在3天内完成配件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承修单位在7天内录入系统,物资供应中心在7天内完成利库并发出询价。
第十七条 物资供应中心每周向设备管理部门和承修单位反馈大修配件计划订购及到货信息。
第十八条 承修单位按照项目工单领用备件,对设备大修的剩余备件,承修单位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退库。
第二十条 承修单位在大修设备时要将更换下来的旧件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规范填写《大修设备旧件清点鉴定移交表》,并负责旧件的初步鉴定,鉴定后要将所有旧件都挂好标签,写清编码、名称、件号、状态及对应主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算时,项目管理员要对旧件进行核对,无旧件则视为未更换此件,结算时从备件费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大修设备的旧件要经公司旧件鉴定小组鉴定后确定修复或报废,修复件由设备管理中心委托修理,报废件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承修单位向物资供应中心废旧物资回收站清点移交。
第二十三条 旧件鉴定小组成员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承修单位、物资供应中心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大修旧件的保管工作,要求对旧件进行分类、建帐、编号,按公司规定的出入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重复利用价值的旧件,设备使用单位如需要出库使用时,由设备管理中心和机电动力部审核审批后,无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领用大修项目的备件时,要经设备管理中心和物资供应中心签字确认后由物供应中心变更,备件计划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补报并反馈设备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因生产急需从大修设备上借件,按照借件管理流程执行。
第五章 入厂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大修计划安排,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单位回撤大修设备,按规定的时间返厂。 第二十九条 入厂大修设备要机体清洁,零部件齐全、完整(电气设备铅封完好),能够正常运转。对于损坏件、丢失件,对责任单位进行扣款和处罚,扣款金额转入该台设备的大修费中。
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承修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对入厂大修设备进行验收。
第六章 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待年度计划审批后,设备管理中心与维修中心确定单台设备大修费用,具备条件的执行整机承包大修。与外部承修单位草拟年度大修协议,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设备大修安排计划,在设备大修开工前20天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大(项)修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承修单位在接到《设备大(项)修委托书》后14天内完成待修设备状况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承修单位在对大修设备解体检测之后,要编制详细的大修方案和预算,经动力部和设备管理中心确认签字后实施,如具备条件的实行整机承包大修。创新基地在设备解体检测后,还需要编制详细的大修预算,其中工时定额单价执行神东分公司文件,公司批准后与承修单位签订单台设备大修合同;其他外委施工单位签订整机承包大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开工报告由承修单位提报,设备管理中心、动力部、计划部逐一签批。外部承修单位签批开工报告时需携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
第三十六条 设备大修方案及费用的变更
内部承修单位在大修过程中,如大修方案发生变更,向管理部门和单位提交《设备大修方案变更报告》,经设备管理中心和动力部审批后执行。如费用发生变更,维修中心执行《设备管理中心设备大修承包办法》,其他项目自修单位费用超出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外委承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费用发生变更,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神东分公司合同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出厂验收
1.大修设备完成调试具备出厂条件时,承修单位要向设备管理中心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经设备管理中心初验合格后,报请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公司动力部、计划部、财务部及设备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对安全规定有特殊要求的设备,相关部门参加。
3.验收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并填写《设备竣工验收单》。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求承修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项目决算
1.大修设备通过验收后,要求承修单位在15天以内向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交决算资料。
2.大修决算按设备管理中心—动力部—造价事务所—计划部的次序逐部门审核,但每一部门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三十九条 修后服务
1.大修设备投入运行初期,承修单位要跟踪服务不少于1周。
2.承修单位对质保期内的设备,要定期了解运行状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完整的质量跟踪体系,出现修理质量问题,对承修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章 “工期、成本、质量”控制
第四十条 设备大修工期参照《工时、工期定额表》执行,因计划调整或借件等外部因素影响除外。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第四十一条 维修中心设备大修费执行年初公司审定下发的单台设备大修费用,实行整机承包大修,由设备管理中心和动力部进行考核。其它单位设备大修费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不影响主机性能的前提下,承修单位对于能够重复利用的零部件(如结构件),经修复后必须利用。
第四十三条 设备管理中心每年对大修相关定额修订一次,经公司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八章 外委大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设备或部件外委大修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有偿使用设备及部件外委大修招投标在公司纪审办的监督下,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评委组成:机电动力部1-2人、计划部1人、企管部1人、财务部1人、设备管理中心2-3人、维修中心1-2人;资质审查小组成员由动力部、企管部、纪审办、设备管理中心组成。
第四十六条 非有偿使用设备大修招投标在公司纪审办的监督下,由动力部组织。评委组成:机电动力部1-2人、计划部1人、企管部1人、财务部1人、设备管理中心1-2人、设备使用单位1-2人;资质审查小组成员由动力部、企管部、纪审办组成。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程序
1.有偿使用设备外委大修由设备管理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动力部审核,呈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非有偿使用设备外委大修由动力部提出申请,呈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招投标前要由负责部门或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招投标会议在公司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4.由负责部门或单位与中标厂家签订大修技术协议。
第四十八条 外委修复/加工返回的设备、备件,负责部门或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对安全规定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公司安检局参加。
第四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要求承修单位在15天内向负责部门或单位提交结算资料,进行结算。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 由公司主管部门对大修管理单位和内部承修单位按生产经营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奖罚兑现。
第五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对部门或单位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神东煤炭公司所有大修设备。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神东公司。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之后,《设备大修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附:1、《设备大修旧件管理办法》
2、《设备大修备件实施细则》
3、《外委修复/加工程序化管理实施细则》
神东分公司企业资产管理(EAM)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EAM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神东分公司使用EAM系统的各生产矿井、生产辅助单位、保税库及相关EAM系统的终端用户。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动力部是EAM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
1.负责EAM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平衡、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用户授权和数据修改的审批
5.负责业务流程、报表、程序界面等修改建议的审批
6.负责收集各单位新增业务需求,并组织程序开发
第四条信息中心是EAM系统软件、硬件网络维护管理单位。其职责:
1.负责系统硬件设备和软件的安装、维护
2.负责系统的用户权限设置、系统管理和安全管理
3.负责系统数据库管理
5.负责报表、程序界面等修改和开发
6.负责批量数据的系统导入、导出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在系统中对设备的全寿命过程管理
2.负责系统中设备资产、大型部件基础信息的建立、调整、维护和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完成设备分层结构和技术资料电子化及录入
4.负责监督、检查EAM各应用单位在系统中的业务执行情况
5.负责标准维修体系、故障管理体系的收集、整理、建立和修正工作,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六条物资供应中心职责:
1.负责在系统中编制计划、执行采购、办理储运等相关业务
2.负责物资基础数据的编码、核实、修正和录入等工作
3.负责合同文档的收集、整理
4.负责物资定额的编制与修正,重订点、安全库存、经济订货量等参数的设定,实现合理储备
第七条工单执行单位职责:
1.负责在系统中建立、执行、关闭工单,用工单完成设备维修和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工单执行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2.负责收集、上报基础信息和标准维修体系的相关数据
3.负责本单位设备资产及地理位置等对象结构的调整、更新
4.负责本单位设备的过煤量录入、核实和调整
5.负责设备有偿使用的申请
第八条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网络及硬件设备的维护
2.负责软件的二次开发及软件缺陷的勘测和修正
3.负责报表的开发和修改等工作
4.负责软件系统的安装与维护
5.负责给用户提供相关软件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单管理
第九条设备维修工作必须以工单方式在EAM系统中执行,包括:日常维修、大修、项修,设备安装、回撤及各种物料领取也需执行工单管理。未进入系统的单位要按照EAM系统要求提供所有资料,由设备管理中心、物资供应中心及信息中心的相关人员负责录入。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工单,如实反映维修工作各环节情况,按要求打印和装订工单卡,在维修工作执行完成后,将维修结果及时录入工单。
第十一条 用户每天要按时检查自己的INBOX(收件箱)和KPI(关键性能指标),并及时处理维修工作申请和驳回的上报申请,保证工单按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承修单位、设备管理中心项目部负责在系统内关联承修项目、外委项目工单,对大修、项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等工作,创新基地设备大、项修必须按照项目和工单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工单、项目资金的结算必须在系统内进行统计、核算,不允许出现系统外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维修标准体系、故障管理体系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用户只能进行查询、调用。各单位对维修标准体系、故障体系内的各项内容有修正需求时,应提出申请,由设备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动力部要定期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召开EAM系统专题会议,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非计划(紧急)工单允许物资供应中心各仓库在系统外发料,但维修单位应在2天内补齐手续,否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中心和物资供应中心分别负责编制、修正设备类和物资类的工具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EAM系统负责人,要及时调整本单位内部的员工、工种、班次及班次人员信息,属于单位之间人员调出和调入的,由计划员上报EAM系统管理员在系统内调整相应信息。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设备购置、有偿使用和借件等与设备相关的业务必须在EAM系统中执行。
第二十条 严禁在系统外执行业务,因特殊原因在系统外发生的业务必须记录原因,并在2日内补录系统。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修改各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信息。用户发现设备台帐信息有误,应及时反馈。设备管理中心应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台帐结构的准确性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中心必须及时反馈设备到货信息,新设备验收结束后两天内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出库。因出入库手续办理不及时影响设备数据准确性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物资供应中心如需借件,必须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随借件手续办理借件业务。借件完成后3天内在系统内补办所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大型部件必须在EAM系统内管理,包括:出/入库、使用跟踪等业务,如特殊原因可暂在系统外执行,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办EAM系统手续。
第五章 供应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的移库、利库、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借件、寄售等业务必须在系统中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大修备件计划由承修单位编制,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录入系统,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在系统中进行大修利库、商务等操作。
第二十七条 物资供应中心要定期进行库存储备分析,根据消耗情况及时对库存的重订点、安全库存、最大库存等数据进行修正,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职责根据授权和工作程序录入、检查、修改、完善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数据采集、录入、修改、审核等交接工作,要严格执行签字认可制度。
第三十条 终端用户不能越权修改、删除数据。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EAM系统软件、硬件安装工作由动力部负责规划和授权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中心必须设置数据库管理员岗位,制定明确的责任,选择品行端正、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担任数据库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由信息中心提报,动力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EAM系统硬件设备开展其它无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中心设立专人,按照系统安全规定对EAM系统数据库和系统应用程序进行维护和定期备份,并对系统和数据库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数据传递通畅。
第三十五条 EAM软、硬件系统管理员和所有终端用户须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把自己的密码转告他人;不得泄露其他用户的密码,不得在网上操作超越自己权限的工作;不得用不正当手段、方法对系统模块进行修改。当数据管理员在修改数据库数据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第三十六条 信息中心必须制定详细的数据库管理制度,报动力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信息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和系统管理员要定期对服务器进行防毒、杀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 EAM系统各相关单位都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的数据工作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系统用户在休假或因公外出时,必须将相关的工作内容授权其他用户负责完成,不得延误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50000元、100—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根据EAM系统考核指标体系,设备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进行考核,企业策划部按考核结果奖罚兑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神东分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神东分公司非有偿使用设备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非有偿设备在系统中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使用和维护,确保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神东公司非有偿设备使用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机电动力部是非有偿使用设备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
1.负责非有偿使用设备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平衡、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用户授权和数据修改的审批
5.负责对业务流程、报表、程序界面等修改建议的审批
6.收集各单位需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程序开发
7. 设备机电基础数据核实、整理、设备编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息中心是非有偿使用设备管理系统软件、硬件网络维护管理单位。其职责:
1.负责系统硬件设备和软件的安装、维护
2.负责系统的用户权限设置、系统管理和安全管理
3.负责系统数据修改、维护和备份工作
5.负责报表、程序界面等修改和开发工作
6.负责批量数据的系统导入、导出工作
第五条 系统使用单位职责:
1.负责收集、上报基础信息等相关数据
2.负责本单位设备(资产、系统、地理位置等)对象结构的调整、更新工作
3.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核实和调整工作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六条系统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本月新增设备台帐信息报公司动力部,由动力部组织编码后返给设备使用单位,由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在七天内录入系统。
第七条系统使用单位在设备大修后十五天内将大修信息录入系统。
第八条系统使用单位每年末根据公司设备报废名细,修改设备状态。
第九条系统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调整本单位设备发生变化后的对象结构(地理位置)。
第十条系统使用单位必须按职责、授权和工作程序录入、检查、修改、完善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各单位不得随意越权修改、删除数据。
第十一条数据录入要严格执行签字认可制度。
第四章 系统管理部分
第十二条 系统软件、硬件安装工作由动力部规划和授权后信息中心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设立专人,按照系统安全规定对系统数据库和系统应用程序进行备份,并对系统和数据库运行进行监控,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数据传递通畅。
第十四条 软、硬件系统管理员和所有终端用户须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把自己的密码转告他人;不得用不正当手段、方法对系统模块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和系统管理员要定期对服务器进行防毒、杀毒处理。
第十六条 系统各相关单位都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的数据工作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七条 系统用户在休假或因公外出时,必须将相关的工作内容授权其他用户完成,不得延误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神东分公司。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神东分公司国产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东分公司国产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产化的目的是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促进国内相关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 国产化工作包括:
1.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国内专业厂家、科研院所对引进设备整机、零部件进行分析研究,开发研制替代产品;
2.对进口备品、备件进行本地化采购;
第四条 国产化工作要依托有技术优势的科研院所、专业厂家,坚持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所研制替代产品的质量不得低于原进口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五条 国产化工作应按以下工作程序操作: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项目评议—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机电动力部是公司国产化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中心是国产化工作的业务实施单位。
第七条 机电动力部职责
1.负责组织国产化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核
2.对国产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负责组织重点国产化项目调研、论证和招(议)标工作
第八条 科技中心职责
1. 负责国产化科研项目的立项、技术成果鉴定、知识产权申报等工作。
2. 参与国产化规划、计划的审核。
3. 参与国产化项目产品的工业性试用评议。
4. 参与重点国产化项目调研、可行性技术论证。
第九条 设备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国产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设备、配件国产化开发项目的调研、方案论证、技术谈判、技术协议签订、工业性试验、试用跟踪和产品评议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参与到货验收。
3.负责本地化零部件采购技术参数确认、协议的签订,参与到货验收。
4.负责推荐国产化开发单位,并受公司委托组织国产化招投(议)标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国产化技术资料,建立国产化项目档案。
第十条 物资供应中心职责
1.负责进口零部件的本地化采购。
2.负责国产化设备及零部件商务合同的签订及到货后的验收、仓储、配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职责:
1.提报国产化项目建议计划。
2.负责提供国产化产品工业性试验的场所,并按要求进行试用。
3.按照要求定期提交国产化产品工业性试验运行记录,并提交运行报告。
第三章 国产化规划、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国产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公司。批准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章 方案制定、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中心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管理要求,逐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产化项目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国内专业厂家和科研单位在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分析和论证后,拟定实施方案,报动力部审核,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专业厂家和科研单位的选择采取招(议)标形式确定。
第十六条 已列入科研计划的国产化项目,按《神东分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国产化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并严格按照国产化管理程序及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重点国产化项目的实施,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制定计划组织落实,必要时实施项目监理。
第十九条 神东分公司应与国产化设备和零部件的研制开发单位签订试用协议,试用合格后,按正常程序补签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国产化产品必须按试用协议要求进行工业性试验,在试验期间,设备管理中心、开发单位和试用单位要做好现场使用跟踪。
第二十一条 开发单位负责对使用人员培训,做好工业性试验期间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中心要积极主动收集国内本地化采购和国外直接采购信息,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技术性能参数的确认,经动力部审核后实施采购。
第六章 项目评议
第二十三条 国产化产品必须进行工业性试验,并进行评估。开发单位要提供有关评议材料。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执行阶段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产化产品工业性试验结束后,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性能指标评议。
第二十五条 已国产化成功的设备及零部件,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建立档案定期整理,经动力部审核,公司审批后,由设备管理中心在EAM系统中确认,转交物资供应中心按正常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六条 神东分公司将对国产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在国产化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神东分公司大型部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部件的管理,提高大型部件的使用率,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和主要生产辅助单位。
第三条 大型部件指:综采、连采、主运、洗选、装车系统中重要设备部件,指具有可修复性,能重复使用、价值昂贵的部件。
详细范围划分(见明细表):
1、综采设备大型部件:各种电机、减速器、采煤机截割滚筒、摇臂、调高油缸、顺槽胶带机的CST、φ500及以上的滚筒。
2、连采设备的大型部件:各种配套电机、减速器、连采机截割油缸、梭车及锚杆机电缆卷筒。
3、主运、洗选、装车设备大型部件:110KW及以上电机及配套的减速器、φ630及以上的各种滚筒(1.2米皮带机及以上)、CST、CSB、主井胶带机逆止器(30t.m及以上)。
第四条 不属于大型部件的重要消耗性配件(如链条、电缆、带面),物供中心要按规定进行储备。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负责大型部件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大型部件的购置计划编制、验收、有偿使用、台帐信息、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维修中心负责回收大型部件的拆解、检测和修理。
第八条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大型部件采购与仓储。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 大型部件购置计划,引进部分在每年六月底,国产部分在每年九月底,设备管理中心对大型部件及库存、期货、备用进行调研、分类汇总,编制出下一年度购置建议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
第十条 公司批准大型部件购置计划后,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程序。首次开发的大型部件,按国产化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中心每月向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反馈大型部件采购、到货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新到货大型部件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有关单位依据订货合同(技术协议)、技术资料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备忘录或索赔等事宜;验收不合格的大型部件费用物资供应中心不予结算。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大型部件台帐。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返回的大型部件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维修中心、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四条 外委修复好的大型部件,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维修中心、承修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从大型部件投运后三天内应返回原有部件,并将部件清理干净,交到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使用单位需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迟。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损坏的大型部件(报废的除外),由管理中心统一委托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 :
1.大型部件有偿使用部分:旧件、损坏件的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中心支付。
2.未纳入有偿使用的大型部件,维修费用列入专项资金。
第六章 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大型部件向外调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大型部件的日常保养、维护。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租用大型部件时,必须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出库(厂)手续,运输费由使用单位承担。设备管理中心及时更新大型部件台帐。
第二十二条 需拆件时,使用单位办理拆件申请,作拆件领料工单,执行EAM系统拆件流程。
第二十三条 大型部件在质保期损坏时,使用单位向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借件手续。如属运行问题,使用单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大型部件有偿使用费只计修理费。
使用费提取标准:
1、未达到使用寿命的大型部件,租用时暂按原值的40%收取,待原部件修复后,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收取;经签定无法修复的部件按原值一次收取。
2、达到大修周期的大型部件,修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净值一次性赔偿。
第七章 报废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大型部件使用情况,向公司提交报废申请,经公司报废评估小组鉴定后按相关办法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神东分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提高单体液压支柱的周转率和利用率,降低消耗,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全寿命管理,生产部、动力部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范围:各生产矿井及生产服务中心。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使用需求计划,编制单体液压支柱的采购建议计划,报公司审批。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单体液压支柱跟踪码(标识码),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采购。
第六条 单体液压支柱更新、打压试验费用从有偿使用费用中列支;因生产接续变化需增购的单体支柱资金列公司专项资金;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费用在各使用单位生产成本中列支,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单体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购置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单体液压支柱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开切眼支护及其它地点的加强支护。
第九条 物资供应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对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到货验收;设备管理中心组织承修、使用单位对维修后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验收。
第十条 超前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单位需提前20天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使用计划。经生产技术部审核批准后,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停用且完好的单体液压支柱要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一条 综采回撤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年初矿井生产接续计划,按照全年矿井综采回撤次数,一次性核定给生产服务中心全年所需综采回撤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规格、数量,经公司审批后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设备管理中心对生产服务中心有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年终盘点、考核。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停用且完好的单体液压支柱要及时办理退租手续,设备管理中心就地封存,委托使用单位代保管。
第十三条 单体液压支柱实行有偿使用管理,使用费由折旧费、管理费两项构成,按日收取。
1.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有偿使用费=(日折旧费+日管理费)×使用天数
其中:
日折旧费=单体液压支柱原值÷3÷365(折旧年限按3年计算)
日管理费=单体液压支柱日折旧费×5%
2.安装回撤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有偿使用费=(日折旧费+日管理费)×使用天数。
其中:
日折旧费=单体液压支柱原值÷360(折旧年限按1年计算)
日管理费=单体液压支柱日折旧费×5%
3.超过折旧年限的单体液压支柱,只收取有偿使用费的50%。
4.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费计算时间为:从办理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手续起至移交验收手续止。
5.单体液压支柱运输及运输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生产部、动力部。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对单体液压支柱实施编号管理,对于新购单体支柱,厂家根据设备管理中心提供的编码负责打号,维修后无编码的单体液压支柱由维修单位负责打号(由设备管理中心提供编码)。
第十六条 生产矿井单体考核:
1.生产矿井每月20日将单体使用情况报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管理中心定期进行检查。
2.各生产矿井有偿使用单体在用率达90%,高于部分按100元/根进行奖励、低于部分按100元/根进行处罚,每丢失一根,按原值赔偿,费用进入责任单位可控成本项目。不可修复单体液压支柱按原值赔偿。
第十七条 生产服务中心单体考核:
1.生产服务中心有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用于各生产矿井综采面回撤。生产服务中心回撤通道支护完毕后与生产矿井进行交接验收,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未贯通前生产矿井负责代保管。
2.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贯通,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生产矿井、生产服务中心对回撤通道支护单体进行验收。回撤通道贯通时,压断、压弯损坏单体不得超过使用总量的1.2%。损坏率低于1.2%,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中心支付,同时每降低0.1%奖励1000元;损坏率高于1.2%,高出部分的维修费用进责任单位生产成本,并每高于0.1%罚款1000元,奖罚纳入机电业务考核;每丢失一根,生产矿井按原值赔偿,费用进入责任单位可控成本。
3.回撤通道贯通后,单体回撤由生产服务中心负责。生产服务中心将回撤后的单体存放在指定地点,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对回撤的单体进行盘点、验收,对回撤后用于其他工作面的单体,生产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编号,设备管理中心根据编号盘点、验收。单体损坏率不得超过使用总量的1.2%,损坏率低于1.2%,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同时每降低0.1%奖励1000元,;损坏率高于1.2%, 高出部分的维修费用进生产服务中心生产责任成本,并每高于0.1%罚款1000元, 奖罚纳入机电业务考核。每丢失一根,按原值赔偿,费用进入生产服务中心单位责任成本。
4.生产服务中心每月20日将单体使用情况报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管理中心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由公司指定的维修单位统一进行维修,使用单位负责单体液压支柱日常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体液压支柱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条 承修单位按照单体液压支柱规范标准按期进行打压试验;用于综采面回撤支护单体,每回撤使用一个工作面进行一次打压试验。用于生产矿井其它支护使用单体,在使用前进行打压试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损坏单体液压支柱及时修复,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进行检查,查出未及时修复的单体,对责任单位每根单体罚款50元。
第六章 报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采面设备回撤期间,因矿井灾害造成损毁的,生产服务中心3天内向设备管理中心报损毁说明,设备管理中心现场核实后向公司报报损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按报废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矿井采掘中,因矿井灾害造成损毁的,使用单位3天内向设备管理中心报损毁说明,设备管理中心现场核实后向公司报报损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按报废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报废的单体液压支柱由公司规定部门回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单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
神东分公司外委专业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东分公司外委专业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委专业化服务系指公司按照效益原则、专业化原则将机电、生产、安全等领域的辅助业务委托社会专业性单位实施,社会专业性单位依照专业化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机电动力部、生产部、安全监察局是机电、生产、安全领域外委专业化服务的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中心、信息中心、通风救护处、生产准备处是外委专业化服务的管理单位。
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专业化服务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组织评审、推荐专业化服务队伍、参与招投标工作,负责技术谈判、技术协议起草等工作。
2.负责制定专业化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考核制度。
3.负责对专业化服务队伍的指导、监督和业务考核的审核。
4.负责专业化服务项目的年度评估和费用测算。
5. 负责协调、处理专业化服务业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管理单位职责:
1.协助进行专业化服务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2.负责专业化服务的现场指导、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3.负责协调解决专业化服务的现场问题和事故追查。
4.负责对专业化服务工程量的现场签证进行验收、审核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5.负责制定专业化服务考核细则。
6.参与专业化招议标工作。
受服务单位职责:
1.负责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安全培训和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监督、考核专业化服务队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服务指标。
3.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内部的专业化服务有关问题。
4.负责本单位专业化服务项目的工程量现场签证。
5、负责为专业化服务队伍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6、参与招议标工作。
第三章 外委专业化服务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项目立项需主管部门对拟实行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组织前期调研、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报公司研究。
第五条 专业化服务程序包括项目确定、制定服务内容、费用核定、选择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制定服务标准、考核办法、管理细则。
第四章 外委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招议标的方式。对已经确定或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健立建全针对该项目和该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与成本效益评估机制。
第七条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有高于目前神东公司在该项目上的技术优势,有良好的自我安全管理能力,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外委专业化服务的合同签订执行公司规定。
第五章 外委专业化服务的质量、安全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专业化服务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和公司要求。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施工组织措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
第十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在技术与管理上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同时要严格执行神东分公司及所服务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接受所服务单位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自保、互保意识,使其员工全部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在提供专业化服务期间,所属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启动外委专业化服务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质量标准,管理单位和受服务单位有权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十四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在工作中若造成设备损坏或对矿井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神东分公司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神东分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的管理按公司有关制
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神东公司已实施的专业化服务项目的管理责任划分
序号 专业化服务项目 职能部门 管理单位 被服务单位
1 连续运输系统的维护 动力部 设备管理中心 使用连续运输系统的矿井
2 蓄电池的维护 动力部 设备管理中心 使用运煤车和铲车的矿井
3 生产自动化的维护 动力部 信息中心 各矿井、洗选中心、运销处、信息中心
4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维护 安全监察局 通风救护处 各矿井
5 锚索支护 生产部 生产部、各矿 有锚索支护的矿井
6 零星矿务工程 生产部 生产准备处 各矿井
7 综掘 生产部 生产部、各矿 各矿井
要求:各管理单位制定相关外委专业化服务工作管理细则,报职能部门审核后执行。
神东分公司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进一步提高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及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神东矿区生产生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适用范围:神东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水、电、油等能源的管理。
第四条 神东分公司节能管理目标: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中的各项能源指标。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负责节能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测算电力、水、油料等各项能源消耗指标,并下达年度计划。每月月初财务部下达《月度生产经营计划》,月底形成《月度生产经营报表》。
第七条 计划部负责各项能源消耗的统计。
第八条 企业策划部负责考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兑现。
第九条 科技中心负责推广节能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条 供电处负责公司供(用)电节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涉及到的能源进行节能管理:
1.制定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2.按照《神东煤炭公司生产完全成本计划》中的各项能源指标制定节能降耗措施和考核办法;
3.必须完善各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按期检定,确保计量器具齐全、完好、可靠。水电计量装置安装、更换、校验、加封等由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11月份向公司动力部提报下一年度节能降耗措施以及节能方面的技改项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三章 节电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实行计划用电。根据公司生产任务,每年11月底上报下年度用电计划,由动力部、供电处、财务部共同审核后,财务部下达综合电耗指标。
第十五条 供电设备与用电设备必须相匹配。各单位应合理安排生产,避免设备空载运行。
第十六条 合理装置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数。
第十七条 对矿井用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根据工况及时调整,做到经济运行。
第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应随着推进距离的变化,根据电机的容量和实际负荷,及时调整驱动电机个数,尽量使胶带机满负荷运行。加强胶带机的日常维护,保证托辊转动灵活。
第十九条 各矿辅运平硐尽量安装使用反光定位装置,巷道取消或减少照明装置。
第二十条 变、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缩短供电半径,减少线路损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照明方面应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减少照明开灯时间。
第二十二条 推广应用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
第四章 节 水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生产任务,11月底上报下年度用水计划,由动力部、财务部共同审核后,财务部下达综合水耗指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优化供水系统,提高井上下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锚喷、消防、环保绿化、井下灭尘等尽可能利用井下水,做到井下水复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工艺用水(如洗煤水、设备冷却用水)要实现闭路循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各建筑群使用水严禁“跑、冒、滴、漏”。
第二十八条 在枯水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时供应。
第二十九条 严禁生活小区的庭院种植农作物。禁止单位和个人将自来水用于浇灌或随意改变净水用途。
第三十条 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
第四章 节 油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单位实行计划用油,用油量每年年初由公司财务部核定后,下达综合油耗指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润滑管理制度,编制换油周期、润滑图表及卡片,积极推广先进润滑技术,作到计划用油、合理用油,并对设备更换的、有利用价值的油脂进行回收,经处理后降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遵守《神东煤炭公司润滑管理办法》,按期进行油品、油质分析,合理更换油脂。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合理使用油料(油脂),本着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强油料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五章 奖 罚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企业策划部每月根据《月度生产经营报表》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奖罚兑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公司节能管理办法废止。
神东分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其性能稳定、检测准确、按期检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的计量器具实行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机电动力部负责计量器具的业务指导工作。
2.供电处负责本单位标准试验室的建立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公司电气设备的实验、试验和授权项目范围内的计量仪器仪表的校验、检定工作。
3.安检局负责本单位及全公司监测、检测仪器仪表和安全试验设备及环境监测设备的检定。负责授权项目范围内的安全仪器仪表的校验、维修、检定工作。
4.煤质处负责对本单位煤炭产品监测、检测设备的管理,负责该类设备的选型、验收、安装调试及授权项目范围内的计量仪器仪表的校验、检定工作。
5.其它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周期送检和使用期的标识。
第三条 与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的计量器具包括:
1.一通三防用的瓦斯、粉尘、一氧化碳等检测仪器仪表。
2.环境保护监测仪器仪表。
3.煤质检测仪器仪表及装置。
4.供用电仪器仪表。
5.运行设备使用的监测仪表。
6.重量、长度计量仪器仪表。
7.其它仪器仪表。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购置、验收及安装调试
第四条 各归口单位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选型及技术论证工作,选型应满足使用精度要求。购置程序执行公司设备采购有关规定。
第五条 计量器具到货后,物资供应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共同验收。
第六条 计量器具的安装调试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台帐。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校验、检定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各使用单位应依据能溯源的国际或国家标准,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和检定。
第八条 公司内部已取得上级(地方)计量管理部门相应授权的单位,在授权项目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公司内部)计量器具的校验、检定。
第九条 经校验、检定的计量器具上应有表明其校准或检定状态的标识,如“合格”、“不合格”、“停用”等标记及校准时间。使用单位应保存其校准或检定记录,并将校准或检定结果记录在本单位的监测、测量、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台帐上。
第十条 所有新购的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应对照能溯源的国际或国家标准,进行校准和检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各单位自行制定《校准规程》,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对其主要的计量器具单独制定《操作规程》,并建立建全各种管理制度。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计量器具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动力部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计量器具的状态、使用、维护、检定等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安监局通风试验室和环境监测站、供电处、煤质处每年初要建立本单位年度检验计划,并报动力部备案。每季度按计划执行,若计划有调整时,报调整计划。各单位每年年初建立本单位监测、测量、试验设备(仪器仪表)送检台帐,并按送检台帐定期送检。
第十五条 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
(一)无检定合格证(印)的;
(二)超过检定周期的;
(三)经检定不合格的;
(四)零部件不全的;
(五)零位不平衡的(含电子秤空载时显示不为零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七)被确认准确度不合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神东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下发的《神东煤炭公司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神东煤〔2002〕283号)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神东分公司电网停送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用电双方的停、送电操作程序,使停、送电手续规范化、制度化,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消除停、送电过程中出现的人为责任事故,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神东分公司供电系统中运行的变、送、配电设备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在检修电气设备或线路时,需要变电站(所、室)开关停、送电的工作。
第三条 停电检修应在电源引出变电站(所、室)办理工作票,神东分公司所属的地面变电站属供电处管理,井下变电所由所属矿井管理,其它地面变、配电所(室)按现有责任划分管理。
第四条 正常检修工作
1.下列情况应属于正常检修:
a.需停电调整设备保护定值;
b.需停电检修架空线路、电缆线路;
c.需停电搬运、移动设备;
d.需停电更换电缆、调整母线、调整刀闸;
e.需停电调整变压器分接开关;
f.需停电改变设备接线方式;
g.需停电进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
h.需停电进行设备大、中、小修;
2.正常检修时,检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手续,经许可后方可工作,严禁无票工作。
3.值班人员、调度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许可关,不办理工作票的任何检修申请值班员均有权拒绝操作,坚决杜绝无票操作。
4.检修单位需检修设备或线路时,应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93条要求: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停电申请方可停电。
办理工作票时应一式两份,并经供电处(或变电所管理单位)认可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字后(工作票签发人每年由本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合格后报供电处),由检修单位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一式2份送停电变电站办理许可手续,一张工作票只能填写一项工作任务。
5.变电运行人员收到工作票后应认真审核工作任务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设备情况,如有疑问可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如正确应向调度申请,并根据工作票所列内容填写好操作票(如工作票填写不合格,值班人员可要求申请单位重新填写,直至合格后方可执行)。
6.调度下令(无专职调度员的单位,须经变电站负责人下令)后值班运行人员方可进行倒闸操作,停电后经验明确无电压,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再次检查所做安全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票一份保存在变电站内(无人职守站,工作票保存在变电站运行管理部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工作。
7.计划性检修,由检修单位将工作票在工作前一日送交变电站值班员,临时性检修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交变电站值班员。
8.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到变电站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变电站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
9.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工作现场有无遗留物,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并清点人数,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到站内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经双方签字后工作票终结。已终结的工作票双方各保存一份。
10.工作票终结后由值班人员向调度汇报,调度(无专职调度员的单位,须向变、配电所负责人汇报)下令,恢复设备原运行方式(双回线路供电单位,可根据用户申请,由调度确定设备运行方式),值班员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内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了所有安全措施 ,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电话停送电。
11.具有有载调压能力的变电站,由于电压高、低需调整时,用电单位可向供电处调度申请,由调度统一指挥变电站进行电压调整。
第五条 事故状态下的抢修:
1. 下列情况应视为事故状态
a.危胁人身安全,如:直接触电、间接触电、电弧伤人等;
b.危胁设备安全,如:设备着火、电缆着火、导线断线、严重设备缺陷等;
2.事故状态下,可不办理工作票,应按照事故处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停送电联系人向调度说明事故原因和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调度应做好记录或电话录音。
3.调度根据事故性质,下令变电站拉开事故开关,变电站值班人员应将调度命令记入运行记录内。
4.事故设备如需检修,必须由调度下令,按照“安规”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检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5.发生人身触电、电缆着火、开关爆炸,在开关未自动跳闸时,事故单位可直接向变电站值班员说明情况,值班员根据用户反映情况,立即拉开事故开关,并及时汇报调度及有关领导。
6.系统内因运行方式改变,需紧急限电时,由调度根据实际情况,按紧急限电顺序表下令。
第六条 工作票办理
1.所有检修工作均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应使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工作票,其它自制格式的工作票,一律视为废票,值班人员拒绝执行。
2.“工作票”应由供电处(或变电所管理单位)认可的检修单位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任务、工作班成员、工作班组及计划工作时间,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安全措施,送交需停电变电站办理许可手续。
3.各用户需停电检修,工作票签发可由停电检修单位经供电处(或变电所管理单位)认可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送停电变电站办理许可手续,或地面用户也可直接到供电处办理工作票签发手续。
4.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工作票签发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工作负责人:
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e.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f.工作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工作许可人:
a.负责审核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d.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值班长(值班负责人):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 其它
1.榆林供电分公司调度室、鄂尔多斯电业局大客户中心、忻州地调与供电处调度室,供电处调度室与变电站,正常及事故情况下均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调度命令的传达,调度室应有电话录音,变电站应做好调度命令记录。
2.事故状态下,事故单位停送电联系人或事故单位调度与供电处调度、变电站的联系均采用电话联系,双方应做好记录。
3.各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应相对固定,并每年报供电处(或上一级变电所管理单位)备案,如有变动应随时以书面形式报供电处(或上一级变电所管理单位),不在备案内的其它人员办理工作票,供电处(或上一级变电所管理单位)调度员、变电站值班员均有权拒绝办理。
4.在紧急事故状态下也可由指定的专业人员现场以口头命令的方式下令,停用事故开关,下令人应对所下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抵触的条款,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为准。
神东分公司设备点检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点检工作,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准确指导预防性检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神东分公司设备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机电动力部是公司设备点检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
1. 负责点检系统的业务指导。
2. 指导制定点检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对点检业务流程、报表、程序界面等修改建议的审批。
4. 协调解决点检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是点检工作的具体业务管理单位,其职责:
1.负责制定设备点检的流程、标准和考核细则。
2.监督、检查各单位点检工作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各单位点检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对用户授权,点检标准和点检项目进行优化。
5.负责对各单位点检工作进行考核。
6.负责精密点检。
第五条 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系统的用户权限设置、系统管理和安全管理。
2.负责系统数据修改、维护和备份工作。
3.批量数据的系统导入、导出工作。
第六条 各点检实施单位的职责:
1.执行公司制定的点检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设备点检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设备点检流程,建立本单位点检人员组织体系和点检员职责。
2.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及时提出点检优化建议,报设备管理中心。
3.负责本单位新增或改造设备点检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各项标准的建立。
4.对点检越限报表进行分析,工单按EAM管理办法执行。
5.定期进行设备劣化倾向分析,配合设备管理中心进行精密点检。
6.负责将油质化验结果及时录入点检系统。
7.根据点检结果,指导检修工作。
第七条 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在线点检网络系统的维护,确保数据的正常采集。
2.负责业务流程、报表、程序界面的修改工作。
第三章 点检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点检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人员调整,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设备管理中心进行相应权限调整。
第九条日常点检由岗位工每班进行;专业点检由点检员按点检周期进行;精密点检由各生产单位配合设备管理中心进行。
第十条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生产单位参考设备使用说明和图纸、设备的检修规程、标准以及同类设备的实绩资料和使用经验,制定各类设备点检标准。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根据设备结构特点、地理位置及运行工况,按照“五定”原则建立设备点检对象台帐,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点检员每日在系统中查看点检结果,分析设备当前运行状态,运行点检越限报表及相关点的趋势分析和点检预测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设备包机人进行复查,运行打印点检越限报表,并结合其它分析报表和现场点检情况,向机电主管领导提报次日检修计划。每旬向机电主管领导提报点检报告,为预防性检修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出现可疑点检点或越限无法确认的点检点时,专职点检员向 设备管理中心提出精密点检申请,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精密点检。
第十四条 对越限自动触发的工单,专职点检员负责进行本单位内各维修责任中心任务分配,各维修责任中心根据点检结果及时安排检修,并及时关闭工单。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10000元和个人50—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点检系统运行月度考核结果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奖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名词解释
2、点检考核管理办法
名词解释
1.设备点检
设备点检是按照“五定:定点、定法、定标、定期、定人”的方法对设备实施全面的管理。其实质是按照预先设定的部位,对设备进行检查、测定,了解和掌握设备劣化的程度和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加以处理,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延长零部件寿命,达到以最经济的维修费用来完成设备维修的目的。
2.精密点检
精密点检是指用检测仪器、仪表、分析软件,对设备进行综合性测试、检查,或在设备未解体情况下运用诊断技术、特殊仪器、工具和其他特殊方法测定设备的振动、温度、裂纹、变形等状态量,并对测得的数据对照标准和历史纪录进行分析、比较、判定,以确定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劣化程度的一种检测方法。
3.设备劣化
设备劣化是指设备降低或丧失了规定的功能,是设备工作异常、性能降低、突发故障、设备损坏和经济价值降低等状态的总称。
4.劣化倾向管理
劣化倾向管理是通过对点检测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设备劣化趋势和规律,实行预知检修的一种管理方式。
5.AB角制
AB角制是点检管理分工责任制的一种补充。对每一台设备,都有明确的设备点检责任人,该人即为设备的A 角,在此同时又必须明确当该责任人因故不在时的备用管理人员。该备用管理人员为该设备的B角。点检人员可同时担任不同设备的AB角。
点检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点检系统的有效运行,不断提升点检的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点检维修制考核采用日常抽查与月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抽查采用系统内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责任单位100—500元的罚款。
第四条设备管理中心每月底对各单位日常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依据《点检考核标准》对各单位当月点检实施情况进行打分,根据打分情况进行奖罚通报。
第五条考评及奖罚标准
1.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每超1分,奖励500元;
2.考核得分在90—95分(含90分)不奖不罚。
3.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每降1分罚款500元。
4.所有罚款进入罚款专项帐户,奖金由罚款资金中支付。
附:点检考核标准
点检考核标准
项目 考评标准 标准分 扣分 得分
组
织
体
系 制定点检组织机构 5分 无组织机构不得分
制定点检员职责 5分 无点检员职责不得分
制定点检操作规程 5分 无操作规程不得分
制定A、B角制 5分 无A、B角制不得分
现
场
点
检 现场点检必须符合点检规范 8分 发现一次不规范扣1分
各点检点必须定点标识 8分 一处无标识扣0.5分
DALLAS钮位置合理、干净 6分 一个DALLAS钮不合要求扣0.5分,DALLAS钮不到现场不得分
必须佩戴工具及仪器进行点检 6分 发现一次不带仪器扣2分
点
检
数
据 数据及时回传 6分 一次不回传扣2分
点检数据有效 6 发现一条无效数据扣0.5分
无漏检 8 每漏检一点扣0.5分
油质化验记录回传 6分 一次不回传化验记录扣2分
点
检
记
录 建立设备点检对象台帐 6分 无设备点检台帐不得分,台帐不符扣2---5分
建立点检仪器台帐 6分 无设备点检仪台帐不得分,台帐不符扣2---5分
越限点趋势分析(非量化点不作分析) 5分 无越限分析记录不得分,分析记录不全扣2—5分
打印越限点触发维修工单 5分 每缺一次扣0.5分
点
检
人
员 设备点检发生A、B角替换时,点检仪记录替换责任人 3分 查出一次扣1分
点检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系统内替换 3分 不及时在系统内替换点检责任人不得分
扣分总计:
神东分公司设备预防性检修暂行规定
为加强设备预防性检修,降低机电事故率,公司要求各生产矿井、洗选加工中心和运销处等单位,根据设备的状况,结合生产外运情况,综采每天检修时间至少保证3小时,连采每天检修时间至少保证4小时。为做好预防性检修工作,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设备运行状况,在设备点检的基础上,结合当月生产计划,编制每月和每旬的预防性检修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超前性和严肃性。每月的预防性检修计划于上个月25日前,旬计划分别于当月8日、18日、28日报设备管理中心,经设备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月计划于26日上午9:00报公司动力部,动力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于当日下午16:00以前提交给公司总调,旬计划分别于9日、19日、29日上午9:00报公司动力部,按月计划程序审批后提交给公司总调。公司总调根据生产和外运等情况合理安排各单位的检修时间,同时将检修安排时间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单位和公司主管领导。
二、月度和每旬的预防性检修计划主要是安排本月和旬的重点检修工作,具体规定是:综采设备停机检修4小时以上,连采设备停机检修8小时以上,主运、洗选系统设备停机检修2小时以上,装车系统设备停机检修1小时以上,供电处和生产相关的供电系统停电检修0.5小时以上。各单位在编制设备预防性检修计划时严格区分预防性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不允许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列入预防性检修计划内。
三、对于计划外的检修项目,各单位要以书面传真形式上报设备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批,公司总调具体安排时间,对于故障抢修,各单位向设备管理中心汇报的同时向公司总调汇报。
四、要提前做好检修所需配件、材料、工器具和人力资源等有关准备工作,保证检修工作按计划进行。
五、对未按时提报计划的单位,每出现一次对单位主管人员罚款500元并通报;
六、对于无预防性检修计划的单位,也必须按时上报预防性检修计划表并且必须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一旦出现因预防性检修工作原因而导致的机电事故、故障,对单位责任人罚款500-5000元。
七、对公司已批准的预防性检修计划,执行单位未按计划实施检修而出现了机电事故、故障,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对于公司已批准检修时间,而执行单位未充分利用该时间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的检修工作,因此出现事故、故障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八、各单位严格执行规定中对停机检修时间的要求,对于达不到规定检修时间的,自行安排检修。
九、经批准的预防性检修计划,提报单位必须如实在EAM系统中体现维修工单,否则每出现一条未进入系统或体现不真实,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十、为保证预防性检修计划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要求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要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检修内容和方案,明确责任。
十一、各单位在实施计划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责任人。
十二、物供中心要超前组织、准备预防性检修所需配件、材料,及时调拨、移库。
十三、维修中心要根据各单位的预防性检修计划要求,及时做好加工件、工装器具的加工制作,并根据需求提供人力和技术支持。
十四、生产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申请,合理安排特种车辆。
十五、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协调解决预防性检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供用电设施维护分界划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区正常供电,有效维护供用电有关设施,保证供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神东分公司所属各用电单位以及经神东分公司电网向外转供电的外部用电单位。
第二章 维护分界划定
第三条 公司内部专线用户
架空线路:统一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其中马家塔矿采坑架空线路由矿方维护管理。
电缆线路:以变电站墙体或院墙墙体为界,电源侧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
向井下供电的箱变,钻孔及以下部分由生产矿井负责维护管理,地面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条 分公司外部用户
电缆馈出线路:以变电站配出开关与电缆的连接部为界,开关下刀闸负荷侧为分界点,刀闸以上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电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
穿墙套管馈出线路:以穿墙套管与负荷侧导线的连接处为分界点,电源侧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
架空线户外开关出线:以开关线刀闸负荷侧为分界点,电源侧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
第五条 多用户线路以干线分支点为界(并沟线夹或电缆连接处),其中干线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包括分支点),支线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
第六条 分公司内部专用线路是指从供电处变电站供电馈出的专有用户的线路。
第七条 对于分公司内部属于专用电缆线路的供电设施,根据用户维护能力情况,公司统一划分职责,祥见附表。
第八条 接入地方电网产权属于神东分公司的供电设施,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有委托外单位维护管理协议的除外。
第九条 生活小区维护分界划定
生活用电系统由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维护管理协议。
生活用电系统包括:矿区地面供水、排水、供暖系统、道路、照明、办公楼、各类住宅、商业网点、自行车棚、停车场及其它公共场所的高低压供配电系统。
第十条 神东分公司供电处应与各用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按照以上划分原则明确双方维护分界。
第十一条 神东分公司供电处与有关用户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气设施,确保安全、可靠、正常供用电。
第十二条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的规定
1、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必须事先到供电处提出申请,由供电处受理用户申请并负责供电条件勘查和确定供电方案,草拟出供用电合同,报供电处处长审核后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当申请用电负荷超过10KW时(含10KW),还应报动力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2、用户必须加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安装在供电处实施与受电实施的产权分界处,供电处应按照神东分公司规定的电价和用电量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增收和减免。
3、任何用户不得转供电,确因工作需要转供电时,应提出申请,履行上述用电程序,并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供需双方的维护分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