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分公司设备大修管理办法汇编
神东分公司设备大修管理办法汇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设备大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有效控制设备大修“质量、工期、成本”,根据《神东分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和EAM系统相关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检修类别包括大修和项修。设备大修的原则:当设备的过煤量等仪表读数达到大修周期标准或实际状况已达到大修标准时安排修理。设备项修的原则:设备没有达到大修条件,但状态较差,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所安排的修理。
第三条 设备维修过程中,在保证和提高设备性能的前提下,提倡采用国产化件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条 设备大修任务原则上由维修中心承担,当其能力不能满足时,可委托其它专业厂家承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
1.负责设备大修建议计划的审核;
2.负责组织大修配件计划的审核;
3.负责设备大修方案、预(决)算的审核;
4.负责设备大修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5.参与大修设备出厂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非有偿使用设备大修的招投标,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计划部
1.负责设备大修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并提交公司审定;
2.负责设备大修预(决)算审核、审批;
3.参与大修设备出厂验收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
1.参与大修决算的审核、审定;
2.负责大修项目的结算;
3.参与大修设备出厂验收工作;
第八条 设备管理中心
1.负责编制设备大修建议计划;
2.负责设备大修计划的实施安排和调整;
3.负责设备大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包括设备的出、入厂验收;大修方案、预(决)算的审查;组织外委大修设备及部件的招投标;质量、工期、成本控制等全过程管理;
4.负责大修配件计划的初审工作,并跟踪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质保期内大修设备跟踪和质量问题处理;
6.负责在EAM系统中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设备大修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大修定额;
8.负责旧件的回收和修复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承修单位
1.负责设备大、项修前的调研,编制大、项修方案、预(决)算书;
2.编制提报大、项修配件计划,并跟踪落实;
3.负责设备大、项修工作的实施,严格执行大修标准;
4.对出厂后质保期内的设备进行跟踪,并负责处理大、项修质量问题;
5.按照EAM系统管理流程,控制大、项修过程;
第十条 物资供应中心
1.负责大修配件计划的汇总、利库、采购、验收、仓储和配送等工作;
2.负责处理大修配件的质量问题;
3.负责向设备大修管理部门和承修单位提供配件到货信息。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引进设备的大修计划,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下一年度《生产接续计划》和《设备配套计划》,结合设备运行状态,在每年的5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大修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国产设备的大修计划,使用单位要根据设备的使用时间、过煤量及运行状态,于每年的9月上旬以前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申请。设备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后,于每年的10月上旬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大修建议计划。
第十三条 动力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非有偿使用设备大修建议计划的汇总和审核工作;设备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偿使用设备大修建议计划的编制,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生产接续计划的变化和设备实际运行状况,设备管理中心对设备大修计划进行调整。计划外实施的项目,需经公司动力部、计划部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配件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承修单位要根据设备管理中心下一年度大修建议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大修配件计划编制与提报工作;外部承修单位要根据签订的大修合同要求提报配件计划。
第十六条 每批大修配件计划,设备管理中心在2天内完成初审,动力部组织配件审核小组成员在3天内完成配件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承修单位在7天内录入系统,物资供应中心在7天内完成利库并发出询价。
第十七条 物资供应中心每周向设备管理部门和承修单位反馈大修配件计划订购及到货信息。
第十八条 承修单位按照项目工单领用备件,对设备大修的剩余备件,承修单位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退库。
第二十条 承修单位在大修设备时要将更换下来的旧件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规范填写《大修设备旧件清点鉴定移交表》,并负责旧件的初步鉴定,鉴定后要将所有旧件都挂好标签,写清编码、名称、件号、状态及对应主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算时,项目管理员要对旧件进行核对,无旧件则视为未更换此件,结算时从备件费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大修设备的旧件要经公司旧件鉴定小组鉴定后确定修复或报废,修复件由设备管理中心委托修理,报废件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承修单位向物资供应中心废旧物资回收站清点移交。
第二十三条 旧件鉴定小组成员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承修单位、物资供应中心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大修旧件的保管工作,要求对旧件进行分类、建帐、编号,按公司规定的出入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重复利用价值的旧件,设备使用单位如需要出库使用时,由设备管理中心和机电动力部审核审批后,无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领用大修项目的备件时,要经设备管理中心和物资供应中心签字确认后由物供应中心变更,备件计划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补报并反馈设备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因生产急需从大修设备上借件,按照借件管理流程执行。
第五章 入厂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大修计划安排,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单位回撤大修设备,按规定的时间返厂。 第二十九条 入厂大修设备要机体清洁,零部件齐全、完整(电气设备铅封完好),能够正常运转。对于损坏件、丢失件,对责任单位进行扣款和处罚,扣款金额转入该台设备的大修费中。
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承修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对入厂大修设备进行验收。
第六章 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待年度计划审批后,设备管理中心与维修中心确定单台设备大修费用,具备条件的执行整机承包大修。与外部承修单位草拟年度大修协议,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设备大修安排计划,在设备大修开工前20天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大(项)修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承修单位在接到《设备大(项)修委托书》后14天内完成待修设备状况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承修单位在对大修设备解体检测之后,要编制详细的大修方案和预算,经动力部和设备管理中心确认签字后实施,如具备条件的实行整机承包大修。创新基地在设备解体检测后,还需要编制详细的大修预算,其中工时定额单价执行神东分公司文件,公司批准后与承修单位签订单台设备大修合同;其他外委施工单位签订整机承包大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开工报告由承修单位提报,设备管理中心、动力部、计划部逐一签批。外部承修单位签批开工报告时需携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
第三十六条 设备大修方案及费用的变更
内部承修单位在大修过程中,如大修方案发生变更,向管理部门和单位提交《设备大修方案变更报告》,经设备管理中心和动力部审批后执行。如费用发生变更,维修中心执行《设备管理中心设备大修承包办法》,其他项目自修单位费用超出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外委承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费用发生变更,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神东分公司合同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出厂验收
1.大修设备完成调试具备出厂条件时,承修单位要向设备管理中心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经设备管理中心初验合格后,报请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公司动力部、计划部、财务部及设备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对安全规定有特殊要求的设备,相关部门参加。
3.验收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并填写《设备竣工验收单》。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求承修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项目决算
1.大修设备通过验收后,要求承修单位在15天以内向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交决算资料。
2.大修决算按设备管理中心—动力部—造价事务所—计划部的次序逐部门审核,但每一部门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三十九条 修后服务
1.大修设备投入运行初期,承修单位要跟踪服务不少于1周。
2.承修单位对质保期内的设备,要定期了解运行状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完整的质量跟踪体系,出现修理质量问题,对承修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章 “工期、成本、质量”控制
第四十条 设备大修工期参照《工时、工期定额表》执行,因计划调整或借件等外部因素影响除外。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第四十一条 维修中心设备大修费执行年初公司审定下发的单台设备大修费用,实行整机承包大修,由设备管理中心和动力部进行考核。其它单位设备大修费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不影响主机性能的前提下,承修单位对于能够重复利用的零部件(如结构件),经修复后必须利用。
第四十三条 设备管理中心每年对大修相关定额修订一次,经公司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八章 外委大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设备或部件外委大修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有偿使用设备及部件外委大修招投标在公司纪审办的监督下,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评委组成:机电动力部1-2人、计划部1人、企管部1人、财务部1人、设备管理中心2-3人、维修中心1-2人;资质审查小组成员由动力部、企管部、纪审办、设备管理中心组成。
第四十六条 非有偿使用设备大修招投标在公司纪审办的监督下,由动力部组织。评委组成:机电动力部1-2人、计划部1人、企管部1人、财务部1人、设备管理中心1-2人、设备使用单位1-2人;资质审查小组成员由动力部、企管部、纪审办组成。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程序
1.有偿使用设备外委大修由设备管理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动力部审核,呈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非有偿使用设备外委大修由动力部提出申请,呈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招投标前要由负责部门或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招投标会议在公司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4.由负责部门或单位与中标厂家签订大修技术协议。
第四十八条 外委修复/加工返回的设备、备件,负责部门或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对安全规定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公司安检局参加。
第四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要求承修单位在15天内向负责部门或单位提交结算资料,进行结算。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 由公司主管部门对大修管理单位和内部承修单位按生产经营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奖罚兑现。
第五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对部门或单位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神东煤炭公司所有大修设备。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神东公司。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之后,《设备大修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附:1、《设备大修旧件管理办法》
2、《设备大修备件实施细则》
3、《外委修复/加工程序化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