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分公司大型部件管理办法汇编
神东分公司大型部件管理办法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部件的管理,提高大型部件的使用率,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和主要生产辅助单位。
第三条 大型部件指:综采、连采、主运、洗选、装车系统中重要设备部件,指具有可修复性,能重复使用、价值昂贵的部件。
详细范围划分(见明细表):
1、综采设备大型部件:各种电机、减速器、采煤机截割滚筒、摇臂、调高油缸、顺槽胶带机的CST、φ500及以上的滚筒。
2、连采设备的大型部件:各种配套电机、减速器、连采机截割油缸、梭车及锚杆机电缆卷筒。
3、主运、洗选、装车设备大型部件:110KW及以上电机及配套的减速器、φ630及以上的各种滚筒(1.2米皮带机及以上)、CST、CSB、主井胶带机逆止器(30t.m及以上)。
第四条 不属于大型部件的重要消耗性配件(如链条、电缆、带面),物供中心要按规定进行储备。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负责大型部件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大型部件的购置计划编制、验收、有偿使用、台帐信息、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维修中心负责回收大型部件的拆解、检测和修理。
第八条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大型部件采购与仓储。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 大型部件购置计划,引进部分在每年六月底,国产部分在每年九月底,设备管理中心对大型部件及库存、期货、备用进行调研、分类汇总,编制出下一年度购置建议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
第十条 公司批准大型部件购置计划后,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程序。首次开发的大型部件,按国产化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中心每月向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反馈大型部件采购、到货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新到货大型部件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有关单位依据订货合同(技术协议)、技术资料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备忘录或索赔等事宜;验收不合格的大型部件费用物资供应中心不予结算。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大型部件台帐。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返回的大型部件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维修中心、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四条 外委修复好的大型部件,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维修中心、承修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从大型部件投运后三天内应返回原有部件,并将部件清理干净,交到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使用单位需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迟。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损坏的大型部件(报废的除外),由管理中心统一委托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 :
1.大型部件有偿使用部分:旧件、损坏件的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中心支付。
2.未纳入有偿使用的大型部件,维修费用列入专项资金。
第六章 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大型部件向外调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大型部件的日常保养、维护。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租用大型部件时,必须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出库(厂)手续,运输费由使用单位承担。设备管理中心及时更新大型部件台帐。
第二十二条 需拆件时,使用单位办理拆件申请,作拆件领料工单,执行EAM系统拆件流程。
第二十三条 大型部件在质保期损坏时,使用单位向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借件手续。如属运行问题,使用单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大型部件有偿使用费只计修理费。
使用费提取标准:
1、未达到使用寿命的大型部件,租用时暂按原值的40%收取,待原部件修复后,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收取;经签定无法修复的部件按原值一次收取。
2、达到大修周期的大型部件,修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净值一次性赔偿。
第七章 报废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大型部件使用情况,向公司提交报废申请,经公司报废评估小组鉴定后按相关办法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