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分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
神东分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提高单体液压支柱的周转率和利用率,降低消耗,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全寿命管理,生产部、动力部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范围:各生产矿井及生产服务中心。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使用需求计划,编制单体液压支柱的采购建议计划,报公司审批。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单体液压支柱跟踪码(标识码),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采购。
第六条 单体液压支柱更新、打压试验费用从有偿使用费用中列支;因生产接续变化需增购的单体支柱资金列公司专项资金;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费用在各使用单位生产成本中列支,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单体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购置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单体液压支柱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开切眼支护及其它地点的加强支护。
第九条 物资供应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对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到货验收;设备管理中心组织承修、使用单位对维修后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验收。
第十条 超前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单位需提前20天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使用计划。经生产技术部审核批准后,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停用且完好的单体液压支柱要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一条 综采回撤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年初矿井生产接续计划,按照全年矿井综采回撤次数,一次性核定给生产服务中心全年所需综采回撤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规格、数量,经公司审批后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设备管理中心对生产服务中心有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年终盘点、考核。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停用且完好的单体液压支柱要及时办理退租手续,设备管理中心就地封存,委托使用单位代保管。
第十三条 单体液压支柱实行有偿使用管理,使用费由折旧费、管理费两项构成,按日收取。
1.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有偿使用费=(日折旧费+日管理费)×使用天数
其中:
日折旧费=单体液压支柱原值÷3÷365(折旧年限按3年计算)
日管理费=单体液压支柱日折旧费×5%
2.安装回撤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有偿使用费=(日折旧费+日管理费)×使用天数。
其中:
日折旧费=单体液压支柱原值÷360(折旧年限按1年计算)
日管理费=单体液压支柱日折旧费×5%
3.超过折旧年限的单体液压支柱,只收取有偿使用费的50%。
4.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费计算时间为:从办理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手续起至移交验收手续止。
5.单体液压支柱运输及运输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生产部、动力部。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对单体液压支柱实施编号管理,对于新购单体支柱,厂家根据设备管理中心提供的编码负责打号,维修后无编码的单体液压支柱由维修单位负责打号(由设备管理中心提供编码)。
第十六条 生产矿井单体考核:
1.生产矿井每月20日将单体使用情况报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管理中心定期进行检查。
2.各生产矿井有偿使用单体在用率达90%,高于部分按100元/根进行奖励、低于部分按100元/根进行处罚,每丢失一根,按原值赔偿,费用进入责任单位可控成本项目。不可修复单体液压支柱按原值赔偿。
第十七条 生产服务中心单体考核:
1.生产服务中心有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用于各生产矿井综采面回撤。生产服务中心回撤通道支护完毕后与生产矿井进行交接验收,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未贯通前生产矿井负责代保管。
2.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贯通,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生产矿井、生产服务中心对回撤通道支护单体进行验收。回撤通道贯通时,压断、压弯损坏单体不得超过使用总量的1.2%。损坏率低于1.2%,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中心支付,同时每降低0.1%奖励1000元;损坏率高于1.2%,高出部分的维修费用进责任单位生产成本,并每高于0.1%罚款1000元,奖罚纳入机电业务考核;每丢失一根,生产矿井按原值赔偿,费用进入责任单位可控成本。
3.回撤通道贯通后,单体回撤由生产服务中心负责。生产服务中心将回撤后的单体存放在指定地点,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对回撤的单体进行盘点、验收,对回撤后用于其他工作面的单体,生产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编号,设备管理中心根据编号盘点、验收。单体损坏率不得超过使用总量的1.2%,损坏率低于1.2%,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同时每降低0.1%奖励1000元,;损坏率高于1.2%, 高出部分的维修费用进生产服务中心生产责任成本,并每高于0.1%罚款1000元, 奖罚纳入机电业务考核。每丢失一根,按原值赔偿,费用进入生产服务中心单位责任成本。
4.生产服务中心每月20日将单体使用情况报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管理中心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由公司指定的维修单位统一进行维修,使用单位负责单体液压支柱日常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体液压支柱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条 承修单位按照单体液压支柱规范标准按期进行打压试验;用于综采面回撤支护单体,每回撤使用一个工作面进行一次打压试验。用于生产矿井其它支护使用单体,在使用前进行打压试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损坏单体液压支柱及时修复,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进行检查,查出未及时修复的单体,对责任单位每根单体罚款50元。
第六章 报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采面设备回撤期间,因矿井灾害造成损毁的,生产服务中心3天内向设备管理中心报损毁说明,设备管理中心现场核实后向公司报报损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按报废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矿井采掘中,因矿井灾害造成损毁的,使用单位3天内向设备管理中心报损毁说明,设备管理中心现场核实后向公司报报损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按报废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报废的单体液压支柱由公司规定部门回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单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