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统计的范围:
(1)直接从事生产和工作发生的事故,或由于公司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事故。
(2)凡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和非正式工,如合同工、外包工、协议工、实习生以及来矿参观、学习或检查工作的人员等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3)凡执行公务或为了上、下班而乘坐本企业的车辆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4)职工在负伤后一个月以内死亡的,应做为死亡事故统计(如在上月报表已报出后死亡的,可统计在死亡月内)。
4、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准确和及时。
5、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应立即报告区、队长,区队长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安全科和公司领导。采取逐级上报制或者采取直接报告制(条件允许的情况),即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报告给调度室、安全科和公司领导(企业负责人)。
(2)公司领导(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将事故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抢救情况等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登记表要写明事故名称、伤亡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及级别、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教育、伤亡类别等内容,必须反映真实情况,为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处理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