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严格管理爆破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破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爆破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破物品的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等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3、仓库必须建在远离矿区、居民集聚的地方。库房建筑与周围的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规定。
4、保管、使用、押运、运输爆破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事先必须进行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5、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再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储存、购买、运输、押运、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爆破物品储存、运输、押运、使用的单位负责人要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7、经常了解爆破物品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对不适合继续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调整。
8、公司保卫科依照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和本规定对公司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物品的储存
1、爆破物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把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破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的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库内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三章 爆破物品运输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宣传执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遵守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物品前不准饮酒,保持头脑清醒,精力充沛,需派人押运时,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押运员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
3、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不准混装,途中不准吸烟,严禁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4、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运输证》和《购买证》,车辆要限速行驶,安全运输,途中休息时,要远离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人看守,到达仓库时要配合押运员和保管员清点核对数量。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使用
1、爆破作业,必须经过安全科考核合格,持《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
对爆破员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就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2、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有专人指挥,按规定设置好警戒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人员撤至安全地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要核对炮数,处理瞎炮,确认安全后,按规定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严格执行领退制度,领取爆破物品时要持爆破证,携带炸药箱、雷管箱,必须经班组长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发现被盗立即报告,剩余的要当班清退,不得私自存放。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 ,赠送,转卖,转借爆破物品或器材,严禁炸鱼、兽等活动。
5、严禁个人携带爆破物品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寄信件中夹带爆破物品。
第五章 惩处
1、违反本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不及时改正,保卫科、安全科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
2、违反本规定,私藏、私带、私用、偷盗爆破物品的,保卫科除没收其爆破物品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中,发生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由于各单位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物品丢失,被盗数量较大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