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实施方案
1、井下除硐室、距离小于6米(或地质构造己控制)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半煤岩巷、岩巷)都必须进行探放水作业。
2、进行探放水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及公司有关探放水规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探60米掘30米”的原则,即巷道掘进时探测60米显示无异常时方可掘进,且不能超过30米,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公司要成立探放水队,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探放水队各个岗位职责。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防治水科编制工程设计,收集各队打钻资料,并根据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探放水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防治水科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并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
3、调度室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科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有掘必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全科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各实行"有掘必探"工作的队组按照"有掘必探"设计及文件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各部门的责任奖罚规定
1、对没进行打钻就进行掘进的队组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队队长处罚500元,对安全员处罚100元。
2、对没按防治水科要求的钻孔数量进行施工的队组,少一个孔处罚责任人100元/孔,责任队300元/孔,安全员50元/孔。
3、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事故追查,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
4、对队组在30米安全煤柱超掘的每米处罚责任人300元/米,责任队组500元/米,安全员处罚100元/次,超掘5米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5、打钻后,打钻记录表要及时送交防治水科,如队组没有及时提交,每出现一次处罚队组50元。如果因资料没及时提供,导致巷道在掘进过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3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20米的陷落柱时,处罚队组2000元。
6、钻探过程中遇地质构造时,打钻资料要送交地测科,地测科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如发现有异常,安排队组重新打钻,队组末进行打钻,处罚队组300元,如果因未打钻,导致巷道在掘进过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3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20米的陷落柱时,处罚队组500元。
7、队组资料管理要齐全,每次打钻的原始资料要保存完好,并有打钻管理台帐,且由专人负责。地测科、防治水科要对队组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记录不全、或台帐管理不完善,发现一次处罚队组100元。
8、钻探设备、打钻记录牌板、钻孔布置牌板管理要到位,如发现钻探设备未上架,乱堆乱放,牌板不到位,未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队组责任人100元,队长200元。
9、防治水科每季度要对打钻超前探的队组进行综合考评,第一名奖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