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考核奖励制度
(一)根据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对防治水专业小组或个人依据其工作成绩或过失,应如实向矿上呈报,并申请适当的奖励或处罚。
(二)地质、水文地质做到年、季、月都有及时准确地预测、预报,并适时提出处理意见从而避免事故发生或者有显著减轻灾害程度的,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三)工作中认真负责,有独到见解的科研成果。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实施后良好效果或较好经济效益的,应给予奖励,有突出成绩的,可向上级呈报奖励。
(四)向上级报送的各类报表、图纸,受到上级表扬的,矿上可酌情给予奖励。
(五)对工作不认真,提供的资料不准,把关不严而酿成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于玩忽职守或另有图谋,造成成果、资料、图纸失密、泄密、损坏丢失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对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八)对在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防治水科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人员罚款100元。
(九)对在探放水过程中对险情的预测预报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300元。
(十)在矿井组织的防治水检查中,对不及时参加的人员罚款100元,包括技术员、安全员。
(十一)对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不贯彻,不学习的单位罚款300元。
(十二)对在险情的处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500元。
(十三)对探放水图板不及时填写的个人、班报和日报不及时递交的人员罚50元/次。
(十四)凡违反防治水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者,应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十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没有按时完成当年防治水计划的;
2、由于防排水设备与设施失修或不完善而造成水患事故的;
3、发生水害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修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不合理安排或挪用防治水工程经费的;
5、随意决定采动或破坏防隔水煤柱的。
(十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发现突水征兆,不积极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3、对严格执行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玩忽职守造成水害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或嫁祸他人的。
(十七)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的对煤矿安全做出贡献的职工,应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预报准确,及时发现突不预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议的。
2、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费用的
3、敢于与违章作业、指挥做斗争,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
4、在救灾中措施得力。节省排水电费及救灾物资,节省时间效果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