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夯时防治水管理机制,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生产管理现状以及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问题、变化,为进一步强化我矿防治水工作,对探放水工作优先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一)把煤矿探放水工作纳入矿井整体生产组织中,在年、季度、月生产计划时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
(二)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区域进行。
(三)采掘队进入之前必须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手续。
(四)在开拓、掘进、回采及采区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要有防治水机构的审查意见,以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的目的。
(五)积极收集防治水水文地质类型信息并建立台账档案,采取地面调查、核查矿井资料,对重组整合的小煤矿采掘情况,进行走访查清原有小煤矿开采情况,真实掌握矿区水害地点标高、采空区范围和积水量、巷道布置等情况,特别是可能越层越界开采的范围,做到采掘前水害预防措施到位。
(六)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类人员防治水安全责任制、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七)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
(八)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及时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九)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十)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业探放水钻机,优先推广探水距离200米以上的探水钻,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十一)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十二)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培训工作。所有探放水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