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一)为工作面回采编制的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长治公司防治水中心。
(二)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矿井地质报告修改必须经长治公司审批后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四)大型贯通设计方案由长治公司生产技术部、防治水中心进行审批。
(五)矿井编制的探放水设计由长治公司地测防治水中心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六)储量变动的审批权应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第三章第42条办理。
(七)编制的各种矿图,必须按标准图签规定的内容履行签字手续。
(八)地测防治水部门编制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有关部门会审签字,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