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管理人员管理行为,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 在制定年、月度培训计划时,按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备工作,提前5天通知员工,按时参加培训。
第二条 努力完成公司和上级相关的各项培训任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内各项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班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卷命题,监考等,及对考后的试卷、教案、考勤表等资料归档工作。对考试合格者及时办理有关证件。没能按期做好以上工作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五条 负责对各类参加培训人员的奖惩及发放工作。
第六条 培训结束前,依据《培训效果评估办法》对教学进行评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七条 参加公司或外出的安全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部门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书和培训成绩单到安检科登记注册,否则,培训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
第八条 参加公司或外出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单位给予处罚的,矿转交原单位执行。
第九条 参加公司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公司安全安培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 区队培训主要以业余培训为主,可利用班前、班后每周2小时时间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与《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的学习,凡在本单位业余培训达不到上岗要求的,或区队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人员,重新学习,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天10元。